契税政策介绍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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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政策介绍,一、历史沿革,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 1940年国民政府契税暂行条例 1950年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国务院重新制定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二、基本规定,(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 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 承受: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 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所有权转让(买卖、赠与和交换)。 4.视同转让行为: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 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
2、权属抵偿债务;土 地房屋权属奖励。,二、基本规定,二、基本规定,(三)计税依据 买卖:计税依据为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 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 益。 赠与:参照市场价格的核定价格。 交换:所交换的土地房屋价格的差额。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二、基本规定,(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 的期限内缴纳税
3、款。,二、基本规定,(五)税率 全国标准:3%-5%的幅度比例税率。 重庆标准:3%。 (六)纳税地点 所转移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 地方税务机关。,二、基本规定,(七)先税后证的规定 契税纳税人到土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手 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 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 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即“先税后证”。,三、主要免税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减免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 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不可抗力
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主要免税规定,(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免征契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企业 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行 政划转以及同一投资主体无偿划转涉及土地 房屋权属的转移。,三、主要免税规定,(五)个人购买规定面积以内的普通住 房,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六)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 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免征契税。 (七)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免征契税。,三、主要免税规定,(八)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5、, 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的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九)夫妻财产分割涉及房地产权属转 移,不征收契税。,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一)执行税率 法定税率为3%。个人购置规定面积以内的 普通住房,可享受优惠税率。 单位购置住房以及单位或个人通过赠与、 交换等非购置行为承受普通住房,统一适用 法定税率3%。 执行税率标准见下表。,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重庆市契税税率表,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二)若干减免政策规定 1.房屋拆迁 条件: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 迁;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 (1)货币补偿方式 拆迁个人购房成交
6、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 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 率征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 确定。 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 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2)还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承受还建房屋, 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 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 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 面积确定。,四、若干政策执行口径,拆迁减免特殊情况下的政策适用: 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按所占份额比例计算享受 减免额。 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视同房屋产权人,可享 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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