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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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与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太原理工大学 栗继祖 教授 2011年6月,内容提要,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2、主要内容 3、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2、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5、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1)立法的简要经过 2)立法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2)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呼唤安全生产法的出台 (4)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亟待制定一部综合性的
2、安全生产法律。 (5)履行国际公约,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3)意义 (1)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了应尽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安全。 (4)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7)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8)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9)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
3、性,4)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 (1)内容特点 重在治理 突出核心 强化监督 责任追究 (2)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广义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 安全生产的对象范围,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3)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 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
4、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2.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促进经济发展。,2.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2.1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生产、效益、安全等之间的关系,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即“安全优先”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事故前的预防为主。即“预防为主”原则。,2.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 1、主体地位; 2、行为准则; 3、必要措施; 4
5、、根本目的。,2.2.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4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2.2.5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 2、领导地位 3、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
6、领导 4、具体职责,2.2.6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 门的职责分工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2、有关部门及其职责,2.2.7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及特征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2.8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自然灾害和人为责任事故 2、事故责任主体:单位或者个人 3、法律责任追究,2.2.9 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2.2.10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2.11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2.12 安全生产奖励,2
7、.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28条),2.3.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等规定; 1、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 安全
8、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等因素来确定。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
9、 安全培训的要求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特殊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3.2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9、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的规定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论证和安全 条件论证的规定 11 、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18、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2.3
10、.4 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1、交叉作业的规定 22、发包、出租的规定 23、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4、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9条),2.4.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 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 安全管理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4. 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4.2 从业人员的义务 1.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 接受
11、培训,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2.5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条),2.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2.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2.5.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8、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
12、监督的规定 9、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2.6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共9条),2.6.1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的职责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定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2.6.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应急抢救: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
13、组织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支持、配合。,2.6.3 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2.6.4 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2、事故责任的追究 3、事故统计和公布,2.6.4 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事实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
14、007年6月1日起施行。,2.7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共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2.7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7.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2.7.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2.7.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
15、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2.7.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 2.7.5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7种,2.7.6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出具虚假证明 2.7.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2.7.8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1、民事赔偿的含义 2、连带赔偿 3、事故损害赔偿,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1. 安全生产法第43条、第48条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之外的赔偿。 2. 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 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民事责任 3. 安全生产法第8
16、6条的规定 发包和出租方面的民事责任 4.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 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的行政责任 2.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3. 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 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 4.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责任 5.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6.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设安全管理
17、机构的行政责任 7.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保障的行政责任 8. 安全生产法第84条的规定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9.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品管理的行政责任 10. 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发包规定的行政责任 11. 安全生产法第87条的规定 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2. 安全生产法第88条的规定 车间、宿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 13. 安全生产法第89条的规定 签定生产安全事故非法协议的行政责任 14. 安全生产法第90
18、条的规定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5. 安全生产法第91条、92条的规定 违反事故抢救、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 16. 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1.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规定 2.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 3.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的规定 4. 安全生产法第84条的规定 5.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 6. 安全生产法第8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7. 安全生产法第90条的规定 8. 安全生产法第91条的规定 9. 安全生产法第77
19、条的规定 10. 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 11. 安全生产法第92条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行业协会等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单位的财产安全,针对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则、标准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及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等。,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范围内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规则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我国法律体系一般认为是由宪法
20、、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构成。其中劳动法体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诸多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的联系,组成相互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21、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3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
22、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3)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
23、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分类,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安全生产法律法
24、规体系的基本框架,1安全生产法律 2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标准,3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3.1 矿山安全法 3.2 消防法 3.3 道路交通安全法,3.1 矿山安全法,1、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2、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3、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4、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3.1 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实施,相关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30日由原劳动部发布施行。,3.5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的重要专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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