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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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市卫生局基妇科 朱静,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 二、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 三、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概念 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 调整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概 念,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是调整保障母亲 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颁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5年由卫生部颁布施行,2002年6月以国务院308号令
2、修订颁布施行) 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1995年8月卫生部颁布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的调整对象,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执业机构和个人、服务对象和当事人、执业机构管理者。 执业机构执业人员 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机构、人员服务对象、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 执业机构 执业个人 罚则,母婴保健
3、技术服务主要内容,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国家卫生部:制定母婴保健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分级 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推 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 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4、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 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基本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相同的,但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上又是有所区别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执业机构(一),一是要依法申请执业许可: 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标准对申
5、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房屋设置、设备配备、人员资质等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审批的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分别设置有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 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3、设置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室; 4、必须有取得执业医师证、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主检医师必须 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资格。,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 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 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 等(执业许可审批权在省上)。,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
6、定: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以上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执业机构(二),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申请卫生行政 部门书面审现场审查批准同意。 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
7、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执业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 照执业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 审批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对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换发,并将旧证收回),执业机构(三),校验:三年内至少校验一次。执业机构逾期不校验, 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限期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 许可证);对校验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不超过半年)整 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执业许 可证;整改合格后,由机构重新申请,发证机关考核 审发新证。 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 执业许可所列相关项目发生变
8、化,都应按程序向原审批 机构进行重新申报审批。,执业机构(四),二是依法正确、规范、全面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 。 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医学咨询、指导和建议和实施必要的检查。 其次,提供正确、规范、全面、安全的母婴保健服务。(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 监测、报告;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等) 最后,严禁施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医疗
9、、保健机构不得向 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 行性别鉴定。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 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 隐瞒。 等等),执业人员,首先,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妇产科或外科执业医师),并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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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 母婴 保健 服务 努力 降低 产妇 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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