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标及评选优胜厂商基础训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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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基礎訓練),王麗鳳 98年8月,2,決標原則(採52),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3,決標原則-決標與報價,採購法第52條及細則第109及109-1條 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訂有底價/不訂定底價 複數決標
2、/單個廠商 分項 數量組合 註1:機關依本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其係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細109) 註2: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 (細109-1),4,最有利標定義,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52I) 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最低標辦理者為限。(採52II) 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採56) 不
3、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細66),5,最有利標與最低標(1/2),最低標-適用於 規範或查驗內容明確 或已商業化之標的 最有利標-適用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細66) 具創意/定製/專業知識或技藝,6,最有利標與最低標(2/2),同質採購-最低標 異質採購 最低標-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最有利標-評選/專家學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7
4、,最有利標涵義與範圍,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法第56條評選最有利標辦理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限制性招標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公開評選服務或設計競賽優勝廠商議價或依序議價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指定地區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房地產者議價或依序議價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8,適用最有利標,適用採購法第56條 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 搭配 公開招標(第1次應有3家合格標始得開標) 選擇性招標 適用具異質性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逐案檢討
5、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9,適用最有利標作業流程,10,準用最有利標-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準用採購法第56條 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 搭配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第1次開標無家數限制) 逐案確認採購標的符合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採購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11,公開評選作業程序,12,準用最有利標-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勘選房地產(第1次開標無家數限制) 準用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規定 搭配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勘選認定
6、適合需要房地產 機關應辦理實地勘查、勘選評估 適用指定地區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 編擬計畫(含指定地區之理由及其必要性)層報核定 逐案確認房地產需求條件、勘選評估及決選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13,公開徵求勘選房地產,14,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限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工程、財物、勞務 限搭配依採法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參考最有利標明定評審項目、評審標準 機關自行決定成立評審小組 應取得3家始得開標,但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15,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作業程序,16,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
7、應載明事項(56辦法#4),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其他必要事項。,17,評選項目 -視個案擇定 (56辦法#5.6),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等。 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等。 功能。如產能、便利性等。 管理。如組織架構等。 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等。 過去履約績效。 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
8、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等。 財務計畫。如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18,評審標準 -搭配評選項目訂定 (56辦法#7.8),適當反應評選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9、簡報及答詢納為評選項目者:不得逾20% 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票選僅能作為評選項目之一,19,評定方式 (56辦法#11),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20,評定方式-總評分法(採56辦法#12),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21,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10、1/2),22,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2/2),23,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1/2),24,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2/2),25,總評分法-固定價格,26,評定方式-評分單價法(56辦法#13),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27,評分單價法1/2 (56辦法#13),28,評分單價法2/2 (56辦法#13),29,評定方式-序位法1/2 (56辦法#15),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
11、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30,評定方式-序位法2/2 (56辦法#15),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31,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1/2),32,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2/2),33,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34,序位法-固定價格,35,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涉及評分 (56辦法#16),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
12、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四、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36,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涉及序位評比 (56辦法#17),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二、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三、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四、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37,同分處理(1/2) (56辦法#14),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
13、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38,同分處理(1/2) (56辦法#15-1),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一、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
14、籤決定之。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39,最有利標評選,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評選委員會評選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40,準用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評審項目之訂定同適用最有利標 評選優勝廠商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專業服務評選辦法8)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第一之
15、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載明於招標文件 報價納入評選(廠商自行報價) 者-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固定價格或費率(廠商無須報價)者-同適用最有利標,41,分階段評選(56辦法#11),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以二階段為原則。 招標文件明定第1階段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 分別就第1階段及第2階段分別訂定評選項目。第2階段評選項目,不與第1階段相同 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不得採行: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42,評選作業(採94) -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與解散時機,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應於招標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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