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虞政平讲座我国公司法之进一步修订与完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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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法之进一步修订与完善,虞 政 平 2012年11月29日于华政,我国公司立法及其司法解释概况,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 (企业与公司之双轨制朝一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订 (新公司法废除、新设、合并条款的基本情况及其指导思想 ) 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尊重公司意思自治、保持国家必要干预等 公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情况(解释一二三草案四),一、从自发的传统商业运作模式到现代公司 行 会(又称基尔特guilds ) 索塞特(societas)普通合伙 康孟达(commonda)有限合
2、伙 特许公司:1、特许管理公司(chartered regulated company)管理集中化 2、特许合股公司(chartered joint_stock company )资本股份化 非特许公司自发广泛的兴起 现代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蓬勃发展公司注册自由化与责任有限化 正如本世纪初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尔先生所言:“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乃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相媲美。 二、从特许令状到公司法典,十六世纪特许令 1600东印度公司 1807法国商法典 1811纽约公司法,1844英国合股公司法 1855英国有限责任法 1892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各国公司立
3、法的法典化,国外公司立法基本历程,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公司法之主要方面,一、是否制定统一公司法典? 【2005年即曾提议;各国公司立法基本模式;统一与分散之利弊】 二、无论是否统一,公司形态是否应当更加丰富? (1)将三资企业统一纳入?内、外资应当更统一还是继续区分? (2)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统一纳入?市场需求怎样? (3)按封闭与开放、或公众与私募区分?这仅是英美之划分? (4)有限与股份区别在哪?可比照内容有哪些? (5)一人股份公司可能吗? (6)增设无限公司可能吗? (7)集团公司形态及其独特治理机制亦应予以关注 三、明确公司形态转换主体的同一性原则,权利义务概括承受,丰富公司形态模式,降低
4、公司设立门槛,总之,要进一步明确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与公司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确立国家干预为必要及补充的指导思想。这也是投资者经济自由与经济人权的重要体现,要摆在与政治人权与自由的高度加以提倡与维护!,扩大公司意思自治,拥有与自然人等同的权力去从事进行商业经营和事务管理所必要或便利的任何事情。,扩张公司权力能力,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界定揭穿面纱范畴,界定揭穿面纱范畴,一、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理论研究上的困惑与反思,(一)仿照国家三权分立构造学说 (二)两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学说 (三)利益相关者学说,(一)法系因素之考量 (二)公司形态因素之考量 (三)公司规模因素之考量,(四)公司性质因素之考量 (
5、五)公司运营状况因素的考量,(一)小型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宽松 (二)大型公司治理结构日趋严格,(三)公司治理结构更具灵活性 (四)利益相关者因素日益受到关注,二、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设计因素的考量与比较,三、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态势的基本分析与把握,四、妥善构建我国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一)股东自由经营模式 (二)可选择的双层公司治理模式 (三)不可选择的双层公司治理模式,构建多元治理结构,加大股东权力保护,一、股权转让与资本流动的关系 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与相关因素的关系 三、股权转让与股权变动的关系(究竟何时取得股权?) 四、股权转让与公司内部治理及其外部行为效力之关系,1、与协议行为本身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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