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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私有化 協議安排 李嘉士律師 胡關李羅律師行,2,私有化,私有化指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或與該股東一致行動的人,以任何形式就該公司提出的要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定義,(收購守則) 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取得100%股權 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 集中就香港公司而言,3,私有化之原因,股票流動性及交易價格低 於股本市場籌集資金有實際困難。如:配售 減低遵守成本,如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 ”) 將受要約公司轉化為持有控制權的股東的全資附屬公司以簡化集團組織 擴大持有控制權的股東於受要約公司的盈利中所佔的比例,4,私有化之形式,主要有兩種: 要約 協議安排 收購守則内要約的
2、含意包括協議安排,5,要約,當某人或某公司(要約人)向另外一間公司的股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以某種代價購買其股份 要約人可引用公司條例(第32章)第168條的強制取得證券條款取得受要約公司的100%控制權 如要約人取得多於被要約股份的90%,要約人有權強制取得所有剩餘的股權。,6,須遵守公司條例附表9 及收購守則 公司條例附表9 - 須按要約同等的條款收購該等股份 - 被要約股份的90%須在四個月內被收購,要約(續),7,收購守則第2.11條 -要約人須獲得90%無利害關係的股份接納要約,才可以行使強制取得證券的權利 -收購守則第2條的註釋6: “無利害關係的股份”指有關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
3、的人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有關公司的股份 不需股東批准 不涉及法律程序 須繳付印花稅,要約(續),8,協議安排,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即要約人) 要求受要約公司(即受要約人)向其股東提出協議安排 公司條例第166條下之法定程序 公司有權與債權人或成員達成妥協或協議安排,該妥協或協議安排須獲得法庭認許,9,協議安排(續) 協議 第一步 :註銷所有非由持有控制權的股東所持有的受要約公司之股票 (造成股本減少) 第二步 :要約人向受要約公司之股東就已註銷的股票支付代價 第三步 : 在受要約公司帳簿由註銷股票而產生之帳面進帳額用作繳付全數向持有控制權的股東發行的新股 最終結果 :受要約公司變成持有控制權的股東
4、的全資附屬公司,10,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公眾股東,私有化目標,75%,25%,協議安排(續),11,持有控制權 的股東,公眾股東,私有化目標,75%,股票,$,已註銷的股票,協議安排(續),12,持有控制權的股東,私有化目標,100%,協議安排(續),13,需股東批准 對所有股東具約束力 涉及法庭程序 不涉及任何股權轉讓故不須繳付印花稅,協議安排(續),14,監管角度,遵守公司條例 遵守收購守則 法庭程序 上市規則 (主板或創業板),15,私有化中需考慮的事宜,代價 1. 現金代價 2. 股權代價 最低代價,16,就要約人而言 1. 是否需要股東大會 2. 是否需要獨立意見 3. 是否需要物業
5、估值 4. 任何財務安排 5. 對現存證券的影響 6. 是否需要其他批准,17,就受要約人而言(受要約公司) 1. 是否需要大會 2. 誰有資格投票 3. 其他已發行證券 4. 物業估值 5. 海外股东 6. 是否需要其他批准,18,A.1. 現金代價 向受要約公司的股東提出要約,以現金作為購買其股權的代價。 好處:少數股東能以高於當時交易價格之價格將其投資變現 凡由要約人及任何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開始前6個月內以現金購買受要約公司的、附有10%或以上的投票權股份,要約必須以現金形式作出或附有現金選擇,要約價格必須不少於要約人或任何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已支付的最高價格 (收購守則第
6、23.1條) 要約期:公布時間起計至協議生效/失效的日期,19,A.2. 股權代價(證券交換要約) 以股權作為現金代價的另一選擇或以上市要約人公司的股權作代價 好處: 通過持有要約人公司的股權間接投資於受要約公司 對收購公司的好處:要約人公司無需作現金外流而收購受要約公司 需注意對現存要約人公司的股東造成的攤薄效應,20,A.2. 股權代價(證券交換要約)(續) 為提高受要約公司股東的興趣,通常以低於市場價格提供代價股權。 凡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在要約期開始前3個月內及在要約期內,以交換證券的形式購買受要約公司的股份,而該等股份附有10%或以上的投票權,必須作出證券要約;除非賣方按規
7、定必須持有所收到的證券直至該項要約失效,則須提供現金選擇 (收購守則第23.2條),21,A.3. 最低代價 當要約人或任何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已在要約期開始之前的3個月內購買有關受要約公司的股份,要約人提出的要約條件不能較該購買的條件為差。(收購守則第24.1(a)條) 如果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在要約期間以高於要約價格購入受要約公司的股份,要約人必須將要約價格提高至不低於(就取得該等股份而)曾支付的最高價格(收購守則第24.1(b)條),22,B.1 要約人是否需要股東大會 當要約人是一間上市公司 取決於要約是否要約人的關聯交易或須予公佈的交易 取決於要約是現金要約或證券交換要約,23,
8、B.1 要約人是否需要股東大會(續) 現金代價 需查證受要約公司是否有任何股權(或其他證券)由要約人的關聯人士持有,例如要約人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 - 如有的話,查證需繳付的代價是否低於上市規則的最低比率(2.5%,不需要股東批准),24,B.1 要約人是否需要股東大會(續) 證券交換要約 查證要约人公司是否有足够法定股本 查證要約人公司是否有充足的授權發行代價股權 - 查證是否須向要約人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行的股權(在這情況下,最低比率並不適用),如要的話需要得到要約人公司股東大會的批准。,25,B.1 要約人是否需要股東大會(續) 證券交換要約 避免召開股東大會的安排:要約人促使持有其
9、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股權予要約人的關聯人士,而要約人將向持有其控制權的股東繳付現金。註:持有要約人控制權的股東的股權將被攤薄 - 如有現金選擇的話承諾只選擇現金?,26,B.1 要約人是否需要股東大會(續) 須予公佈的交易 - 由於交易是要約人作出的收購,需為要約人計算百分比率的測試 (Size Test),27,B.2 要約人是否需要獨立意見 收購守則第2.4條 當董事局面對利益衝突時,要約人的董事會必須就要約是否符合要約人股東的利益獲取合資格獨立意見 須在公佈要約前取得意見 須讓股東知悉其意見 當唯一的衝突是由於部分要約人的董事同時是受要約人的董事的情況而產生,則本獨立意見的要求並不適用。,
10、28,B.2 要約人是否需要獨立意見 (續) 可能有衝突的情況:要約人的董事在受要約人公司擁有利益,並將在要約中收取代價 向證監會提出呈述確認董事沒有利益衝突 論點 持有的股權微不足道 董事沒有參與作出有關要約的決定 向慈善組織饋贈於受要約人公司持有的權益 認購權持有人:放棄認購權下的利益,29,B.3 要約人是否需要物業估值 收購守則第11.1(f)條 只適用於證券交換要約 : 如要約人公司有重大物業利益(總資產的15%),必須就物業進行估值 如物業資產總資產的50%,需就其持有重大控制權的聯屬公司所持有的物業資產進行估值。(重大控制權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 如有
11、對物業資產進行估值,估值的詳情和適當的撮要必須包括在文件裏,30,B.3 要約人是否需要物業估值(續) 估值不超過3個月(收購守則第11.4條的註釋) 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 (收購守則第11.1(g)條, 上市規則第12項應用指引適用) 如重新估值不對已調整淨資產值造成重大改變,可申請豁免。,31,B.4 任何要約人需要的財務安排 收購守則第3.5條 :要約人的財務顧問須要確認證實要約人具備應付要約全部獲接納時所需的充足資源。 B.5 對要約人現行已發行證券的影響 會否對現行已發行的證券產生任何影響, 例如: 行使價或對換價的調整 B.6 其他要約人需獲得的批准 銀行的同意 特定的牌照/批
12、准,32,C.1 受要約人所需的會議 受要約人公司所需的會議(包括法庭會議及特別股東 會議) C.2 何等人仕能參與受要約公司的投票 收購守則第2.10條 : “只有無利害關係股份”的 持有人才能投票批准該項計劃 “無利害關係股份”指有關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 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有關公司的股份 (收購守則 第2條的註釋6),33,C.2 何等人仕能參與受要約公司的投票 (續) “一致行動”的定義 : 一致行動的人包括依據一項協議或諒解(不論正式與否),透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間公司的投票權,一起積極合作以取得或鞏固對該公司的“控制權”的人。,34,C.2 何等人仕能參與受要約公司的投票 (續)
13、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某類別的人都將會被推定為與其他同一類別的人一致行動,例如: - 類別 (1) :一間公司、其母公司、附屬公司、同集 團附屬公司、任何前述公司的聯屬公司,以及任 何前述公司是其聯屬公司的公司 (附錄1) - 類別 (2):一間公司與其任何董事、或其母公司的 任何董事(連同他們的近親、有關係信託及由任何 董事、其近親或有關係信託所控制的公司) “近親” 根據“一致行動” 定義的註釋8,指一名人士的配偶、實際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35,C.3 受要約公司已發行的其他證券 收購守則第13條:要約人必須向該等可轉 換證券的持有人作出適當的要約或建議,以確 保他們的權益(包
14、括認股權證、期權及認購權) 受到保障。 須給予同等對待,36,C.4 受要約公司是否需要資產估值 收購守則第11.1(f) 條 持有重大物業權益的公司:執行人員同意除 外,持有重大物業權益(大於總資產15%)的受 要約公司必須進行資產估值 如大於總資產50%,亦須為其聯屬公司的物業 權益進行資產估值 同等的規則適用於要約公司,37,C.5 受約公司的海外股東 收購守則第8條的註釋3,除非構成不必要的負 擔,否則執行人員通常不會豁免有關的要求 查證海外地區的法律及海外股東的數目,海外律師的 意見,38,C.6 其他要約人需獲得的批准 銀行的同意(例如:要求受要約公司保 持其上市地位) 特定的牌照
15、/批准,39,公佈 發出公佈的責任 - 在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被接觸之前,發表公布的責任 通常由要約人承擔;當出現謠言/揣測,股價或股份 成交量出現不正常波或有關談判將由極少數人擴展至 其他人,必須作出公佈(收購守則第3.1條) - 在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被接觸之後,發表公布的責任 則通常由受要約人承擔,當得悉作出要約的確實意 圖,或當出現謠言/揣測,股價或股份成交量出現不 正常波動或有關談判將由極少數人擴展至其他人, 必須作出公佈(收購守則第3.2條),涉及的文件步驟,40,I. 公佈(續) 要約人發給受要約公司的信函 收購守則第3.5條 公布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 - 只有當要約人完全有理由認為其
16、有能力和持續有能力 落實有關要約時,才可公布作出有關要約的確實意 圖。該責任亦落在該要約人的財務顧問身上。 - 公布的內容 - 要約的條款 - 要約人的身分 - 當時持有受要約公司的投票權及股份權利的 詳情 - 要約須遵守的所有條件 - 由財務顧問所發出的確認,證實要約人具備應 付要約全部獲接納時所需的充足資源,41,I. 公佈(續) 條件 - 根據收購守則第3.5條的註釋4,不可有主觀的條 件 - 根據收購守則第30.1條,條件不能取決於要約人 的判斷或其履行與否是由要約人支配 不提高要約價格的聲明 - 收購守則第18.3條,42,協議文件(Scheme Document) 1. 綜合文件
17、收購守則第8.2條 - 公布日期起計21天內寄發 - 如屬證券交換要約則為35天內 - 最好能將要約文件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通告合併成為一份綜合 文件 內容 - 收購守則第8.3及8.4條 - 收購守則附表I及附表II,43,協議文件(Scheme Document) (續) 2. 獨立的董事局委員會 收購守則第2.1條 必須設立獨立的董事局委員會就該要約作出建議 考慮何等人士能出任受約人公司獨立的董事局委員會的成員 收購守則第2.8條,應包括公司的所有就該要約没有直接或間接利益的非執行董事,44,協議文件(Scheme Document) (續) 3. 獨立財務顧問的委任 收購守則第2.1條
18、 : 在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之前,獨立董事局委員會必須批准該委任 公佈,45,協議文件(Scheme Document) (續) 4. 延長期限 收購守則 第8.2條的註釋4 ,延長期限以配合法院的時間表 向證監會的提交 公佈 解釋的陳述書 公司條例 第166A條下斦要求,46,II. 協議文件(Scheme Document) (續) 6. 該協議 法庭會議的通知 (委派代表) 8. 特別股東大會的通知 (委派代表) 9. 核實 收購守則第9.1條 :招股章程的審慎程度 10. 語言 收購守則第8.6條,以英文或中文擬備,包括或附有其中文或英文的譯本,但證監會執行人員事先同意寬免則例外,47,I
19、II. 法庭程序及會議 1. 法庭程序 法庭文件及時間表 需委託大律師,48,III. 法庭程序及會議 (續) 法庭會議 根據公司條例第166條,在法庭的指令下召開股東會議 主席由法庭以法庭命令的形式委任 股東表決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收購守則第2.9條下的要求) 公司條例第166條及收購守則第2.10條 - 第166條 佔四分之三(以價值計算)的大多數的成員 - 收購守則第2.10條 至少75%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投票權投票 批准及不多於10%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投票反對 - 識別類別成員 - 識別在收購守則第2.10條 下不被允許投票人士 (即一致行 動人)(附錄2),49,III. 法庭程序及會議
20、 (續) 特別股東大會 為使協議安排有效,由公司的會議批准資本的減少 在法庭會議召開後立即召開 按照有關特別股東大會的法律及公司章程細則進行 (通知期,法定召開人數等) 按照公司章程細則委任主席 所有股東均有權投票 表決亦以投票方式進行,50,III. 法庭程序及會議 (續) 點票 監察員出具的証明 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名的股票,在公司條例第115(1A)條下,容許多於一名的公司代表,51,要約人的關連/須予公佈的交易 須遵從上市規定 (某些時候需附上協議安排的文件) B. 禁止阻撓行動 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一經接獲真正的要約,或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在未獲得受要約公
21、司股東在股東大會批准前,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該公司事務上,不得採取任何行動; 包括:,其他,52,B. 禁止阻撓行動(續) (a) 發行任何股份 (b) 就要約公司股份授予任何可轉換證券、期權或認股權證 (c) 出售、處置或取得重大價值的資產 (d) 在日常業務過程以外訂立合約 (e) 促使受要約公司/附屬公司/聯繫公司購買或贖回受 要約公司的股份或為其提供任何財政協助如受限於以前的合約責任,必須咨詢證監會 (收購守則第4條) 如要約人同意,可豁免股東會議的要求 (收購守則第4條的註釋1 ),53,在要約期內進行交易的限制/披露 收購守則第21.2條:禁止在要約前進行交易 除非事先獲得執行人員
22、同意,在要約期內,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不得出售任何受要約公司證券。 收購守則第21.3條 :要約人在證券交換要約的要約期內進行股份買賣及交易的限制,54,在要約期內進行交易的限制/披露(續) 收購守則第22條 :披露要約期內的交易 - 收購守則第22.1(a)條 - 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及任何聯繫人在要約期內為本身進行的有關證券的交易,必須加以公開披露 收購守則第24條 :導致有責任提出最低代價的購買,55,D. 其他在要約過程中需注意的事宜 資料的提供 - 收購守則第8.1條 有關牽涉在要約的公司的資料,必須盡可能在同一時間及以同一形式,提供予所有股東知悉。 接受報章、電視及電台訪問 -
23、 收購守則第8.1條的註釋2: “涉及要約的當事人必須特別留意避免在接受傳媒訪 問或與傳媒進行討論時發放新的資料。”,56,D. 其他在要約過程中需注意的事宜(續) 會議 - 收購守則第8.1條的註釋3: - 要約人的代表或受要約公司的代表或其各自 的顧問與要約人的股東或受要約公司的股 東、分析員、證券經紀或其他從事投資管理 或顧問業務的人,可以在要約期內舉行會 議,但在該等會議上不可發放關鍵性的新資 料、發表重要的新意見。除非執行人員同 意,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財務顧問必須派 出適當的代表出席有關會議。,57,D. 其他在要約過程中需注意的事宜(續) 2. 在要約過程中發出的聲明收購守則第1
24、8條 不可發出誤導聲明 - 收購守則第18.1條 “要約或可能要約的當事人及其顧問必須審慎行事,避免發出雖然在事實上並非不準確,但卻仍可能誤導股東及市場或造成不確定情況的聲明。尤其是,要約人不得發出意指其可能會改進其要約的聲明,但卻未有同時就改進其要約作出承諾及指明有關改進的資料。”,58,D. 其他在要約過程中需注意的事宜(續) 支持聲明 收購守則第18.1條的註釋2 “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不得就其股東的支持程度發出任何聲明,除非該等股東已向受要約公司或其顧問清楚述明其最新的意向。執行人員會要求有關方面核實該等聲明,直至他們信納其聲明的真確性為止。這可能包括由有關股東直接給予執行人員即時的確認
25、。”,59,D. 其他在要約過程中需注意的事宜(續) 3. 向股東作出的徵求行動 收購守則第34條 使用的資料 - 收購守則第34.1條: 任何人如擬徵求投票委託書、選票或要約接納書,只可使用以前發表過及就此而言,在引述時仍屬準確和沒有誤導成分的資料。 徵求股東 - 收購守則第34.2條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向非機構性股東作出的徵求行動,只可由作出徵求行動的人士的財務顧問中,完全熟悉收購守則各項規定以及其根據收購守則應負的責任的職員作出。”,60,D. 其他在要約過程中需注意的事宜(續) 須鼓勵股東作出諮詢 -收購守則第34.3條 不得對股東施加壓力;必須鼓勵他們諮詢本身的專業顧問的意見 新資料 -收購守則第34條的註釋2 必須立即讓股東概括地取得新資料,61,(5) 其他,(1) 母公司,公司,(2) 附屬公司,20-100%,50+%,(3) 母公司的其他附屬公司,(4) 聯屬公司,20-50%,50+%,(5) 其他,20-49%,(5) 其他,20-80%,(5) 其他,(4) 聯屬公司,20-50%,20-80%,(5) 其他,(4) 聯屬公司,(4) 聯屬公司,(5) 其他,20-50%,20-80%,20-50%,20-80%,50+%,附錄 1,62,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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