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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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职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素质,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公正性,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包括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兼职人员、流动编制项目主任和兼聘人员。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依法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加强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第四条 自觉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
2、术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自然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的战略定位,认真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第五条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并认真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第六条 热爱自然科学基金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勤政高效,锐意进取,自觉维护自然科学基金的公正性与公信力。第七条 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经验,研究科
3、学管理规律,不断提高科学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廉政规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第九条 尊重科学,按科学发展规律办事;依靠专家,坚持公平公正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贯彻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激励创新,尊重科学家首创精神;热情为科学家服务。营造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氛围。第三章 保障资助公正第十条 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受理、评审、批准等项目管理程序,保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项目申请和评审回避制度。(一)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正式在编人
4、员在退休或调离2年内也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二)正式在编人员、流动编制项目主任、兼聘人员回避其近亲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申请的评审过程管理;(三)兼聘人员、流动编制项目主任回避其所在单位及兼职单位项目申请的评审过程管理。第十二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一)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规定,对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严格执行评审过程的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不得泄漏未公开的评审意见等有关信息。非岗位工作需要,不得打听和询问评审专家情况、评审意见等有关信息;(三)非岗位工作需要或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扩散或外传项目申请书和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四)妥
5、善保管和使用管理信息,严防工作秘密泄露,与评审有关业务应当在个人专用计算机上处理;(五)非岗位工作需要或未按程序批准,不得超越职责和规定权限查阅或操作他人评审过程信息。第十三条 了解本学科领域发展方向与研究队伍,熟悉本学科领域同行评审专家科研背景等基本情况,认真维护专家库,保证信息准确。第十四条 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依据国家科技政策、规划和学科发展态势,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科技界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第十五条 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接收项目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接收申请材料的要求,不得违反信息变更审批程序撤回已接收材料或更改项目申请信息。第十六条 应认真核查申请材料及违规申请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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