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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范例一】申请人:xxx,女,1953年1月6日生,地址,电话被申请人:xxx,女,1989年2月4日生,地址,电话申请事项:请求追加以下诉讼请求:(1)残疾赔偿金 元 ;(2)精神抚慰金 元;(3)鉴定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各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被贵院受理,现经伤残鉴定,申请人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各方的讼累,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等诉讼请求,望请准予!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月 日【范例二】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代理人:郭伟俊律师被申
2、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请求事项: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
3、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范例三】申请人:张晓静,女,33岁,回族,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小区6-3-302,电话13074788881。被申请人:王雅滨,男,42岁,汉族,系新城区燕祥品味食尚餐厅呼和佳地店业主,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梅苑1号楼2单元楼东户,电话0471-652
4、0322。申请事项:请求增加残疾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7587元,交通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206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张晓静诉被申请人王雅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审理,并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的伤残鉴定已经做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此致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范例四】申请人:李小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锦华路三段13号2栋4单元5号。身份证号62052119211016376. 请求事项:申请人请求增加支付
5、星期六星期天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31902元;申请人请求增加支付未休年休假的300%工资12136元; 申请人放弃被告支付长河坝电站施工期供水工程项目的安全和绩效奖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被告长河坝水电站生活区供水工程施工项目及其运行管理与维护项目工作期间,由于水电施工企业的特点在休息日节假日不能停工,该项目部人员少(一直保持在3到5人),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和往常一样,有事随叫随到,不论是白天还是黑夜,尤其是在该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期间,一旦生活区停水,一刻不可耽误,不管是生活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来电话逗得及时去处理,能立即处理的立即处理好,处理不好的需查明原因想
6、法尽快解决。而公司始终没有安排本人轮休,仅按实际出勤情况只在每个休息日法定假日和平常一样支付生活补贴30元,工地补贴40元。2008年累计休息日加班80天*1860/21.75*200%=13683元,法定假日6天*1860/21.75*300%=1539元;2009年累计休息日加班88天*1870/21.75*200%=15132元,法定假日6天*1870/21.75*300%=1548元。合计31902元。另外,申请人在被告工作1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原告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另根据职工带薪年
7、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从2008年起至今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按两年零七个月,共应享有26天年休假)。因此,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26天*(3384/21.75)日工资*300%=12136元。申请人基于放弃被告支付长河坝电站施工期间供水工程项目的安全的绩效奖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此次增加的前两项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同时申请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2010年11月17日前),故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上三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和变更。此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XX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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