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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物权的公示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为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2、物权具有绝对性。 3、物权为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性)。 4、物权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 5、物权具有排他性。,
2、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物权的归属关系 (二)物的利用关系,三、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1、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未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2、物尽其用。这尤其表现在用益物权的设立上。 3、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 4、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四、物权的种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 2、他物权。 (1)概念。 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性质和特征。 (1)就权利主
3、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权人支付代价。 (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 (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 (1)是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 (3)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 (4)其为独立物权。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2、担保物权 (1)是以
4、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2)是一种价值权。 (3)具有从属性。 (4)具有物上代位性。 包括: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对物支配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后者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 2、不动产物权 3、两者的区别 (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2)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3)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不同。 (4)所受限制不同。,(四)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1、普通物权。 指
5、由民事基本法所规定的物权,即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直接规定的物权。 2、特别物权。 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又称准物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渔捞权、狩猎权、驯养权等。,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 (一)直接支配力 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 (二) 间接支配力 有两种情形: 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间接支配力。 2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未移转占有的抵押物所享有的间接支配力。,二、 排他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一) 概念 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 (二)内容
6、 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三)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 2、两者的目的不同。 3、两者的后果不同。 4、请求权发生的时间不同。,三、 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一)物权破除债权。 (1)“一物二卖”之情形。 (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若设定了担保物权,则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而请求交付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二)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购买权。,四、 追及效力 (一) 物权追及效力的概念。 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
7、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二)追及效力的限制。 关于追及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学者有不同观点。承认追及效力,更有利于物权人利益的维护,但可能有损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上建立了两项制度,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 (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 (3)由法
8、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2、立法表现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实行物权法定的原因。 (1)物权的特性所决定; (2)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3)保障交易安全和自由、节省交易成本的需要; (4)物权公示制度的要求; (5)国家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二、一物一权原则 1、含义。 2、贯彻。 (1)依法律规定,应以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 (2)法定物权,如留置权、先取特权优于意定物权(如抵押权)
9、; (3)先来后到的规则。在多个物权并存时,一般地,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对此,涉及到我国民法对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认识: 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对此,新公司法予以删除。 对此,物权法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
10、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 (二)公信原则 指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即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其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案例一:离婚女子忘过户房产两年后被前夫办抵押(来自江南都市报2007-8-10A6版报道) 1998年,黄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洪都中大道的房子,因为差1万多元,房子一直没有办房产证。1年后她结婚了,丈夫支付了余下的房款。考虑到夫妻感情问题,房产证只写
11、了丈夫的名字。2003年7月,两人感情破裂离婚,法院将住房判给了黄女士。2006年5月,黄女士想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被告知前夫已经于2005年9月办理了房产证挂失手续,并在银行办理了23万元的房产抵押贷款。 本案思考的问题: 1、黄女士的前夫取得的房产所有权是否有效?应否得到保护? 2、银行抵押权是否有效?应如何保护? 3、黄女士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若设黄女士的前夫在离婚后不久就将该房产卖给第三人张某,并与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本案应如何处理?,立法表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
12、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区分原则 1、含义。是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区分。 2、立法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
13、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案例二: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情】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1994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本市阳光中150号一幢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房离其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主。1995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称过去已看过该房,愿以9万元的价格买下,李某不同意,双方经协商,李某决定以1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陈某表示同意。次日
14、,陈某将5万元钱送来,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权证书被其夫张某存放在单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由陈再付另5万元。同年7月初,张某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增加2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不同意。张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2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于8月15日与王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王某遂找到陈某要求其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张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则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他并不知道,也未经同意,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思考问题: (1)李某与陈某签
15、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陈某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并要求李某、张某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他可以主张何种民事权利?为什么?,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 (一)概念。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其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 (二)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也是由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包括: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包括:生产、收益(指自然孳息)、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等。,二、物权的取
16、得 (一)原始取得 (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 (2)通过收益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 (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而取得物权。 (4)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 (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 (6)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通过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7)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8)通过时效制度了取得物权。 (9)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二)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包括: 1、基于债权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继承等,而发生的物权移转取得物权。 2、基于物权合意而
17、取得。如土地使用权契约、抵押权契约、典权契约等。 3、基于行政方法而取得。如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等。,三、物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法定期间的届满等。,第五节 物权的公示,一、物权的公示 (一)物权公示的概念。是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1动产。以占有为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方法,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不动产。以登记与登记变更为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1、登记的功能。 2、登记的效力。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18、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 第十条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与职责。 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立法态度。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登记机关的过错? 登记机关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4、商品房预告登记。 (1)概念。是指
19、在不动产的买卖中,不动产的买受人为了能够将来确定地取得物权,而与出卖人约定的以限制出卖人处分不动产,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行为(制度)。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商品房预告登记。,(2)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商品房买卖, (3)目的。保护商品房买卖人的利益,使其能确定地取得物权。 (4)效力。 1)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效力; 2)限制出卖人的处分权; 3
20、)对出卖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4)期房登记与现房登记发生冲突时,应以期房登记为准。,5、异议登记。 (1)概念。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目的。在于阻止名义权利人擅自转让其财产,保护真正权利人。 (3)要求。真正权利人应在名义权利人转让之
21、前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6、适用登记的例外(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物权)。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三:被强制执行的房屋拍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和原登记产权人谁
22、享有所有权? 【案情】1996年7月,某市房地产管理处确认该市居民黄某享有建筑面积为380平方米四层房屋一幢所有权,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1999年,黄某因经营企业缺少资金而向银行贷款,并以该房屋作抵押,贷款本金为19万元,向房屋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黄某因企业经营不善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银行于2000年7月以黄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黄某应清偿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01年3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对黄某的房屋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评估、拍卖黄的房屋。经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拍卖后,刘某以12万元价格竞买到黄某的房屋。法院强制腾空
23、黄某的房屋并交给刘某,刘某支付买房款并接收了黄某的房屋。对此法院向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等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查封、拍卖黄某的房屋归刘某所有;(2)刘某支付买房款用于清偿黄某欠银行贷款;(3)刘某应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刘某买房后为了躲避交纳房屋交易契税等,一直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因黄某与其妻离婚,黄某与其妻都主张记房屋系黄某与其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处理。为此,刘某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黄某及其妻出具房地产房屋为黄某所有的权属证书为依据;刘某则出具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为依据。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思考问题: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三
24、、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 (一)占有的公示意义。 (二)交付的公示意义。交付的方式包括: 1现实交付。可分为直接交付和托运、邮寄等。 2简易交付。 3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 (一)概念 物权法之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25、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2、适用范围。 (1)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能适用。 (2)关于遗失物、盗窃物的适用问题。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适用条件。 (1)须受让人为善意; (2)须受让人支付对价; (3)须受让人依物权公示的要求进行不动产的登记或取得动产的占有。,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财产损坏之事实存在。 2、须财产之损坏出于他人之违法行为。 3、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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