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策划书-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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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策划书: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1 特征码 KOGAQaDalobiuesJjdZ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 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 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 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 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2、。 第六条 医院新设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接待办公室的职责: (一)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 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 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 第 2 页 施; (三) 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 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 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 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 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
3、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 应的处罚意见; (七) 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 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八) 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 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 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 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 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 第 3 页 监护人。 第十条
4、神志清楚的 18 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 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 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 第十一条 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 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 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医院只对 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 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 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 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 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
5、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 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 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 知。 第十七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洋、急诊告示、留观须知、 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 第 4 页 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 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 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 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 知患者。 第二十条
6、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 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 果。 第二十一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 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 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 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 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二十三条 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 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 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 种血管
7、内诊治等。 第 5 页 第二 二十四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 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 告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 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 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 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 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 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 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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