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用工备案2016.8.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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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备案 政 策 解 读,王彦卓 2016.8.12,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年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除国家特殊允许,一般不可使用)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间) 成年工:男女职工18周岁以上,至女职工
2、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男职工年满60周岁,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
3、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试用期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十九条的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5、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报酬),强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5169号),1、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为1480元/月; 2、呼兰区、阿城区为1270元/月; 3、双城区、五常市、尚志市为1120元/月; 4、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为1030元/月。,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章 种类: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
6、时、不定时,标准工时及“加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特殊工时,文件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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