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申请书】20XX党费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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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党费使用管理规定1 特征码 KIfpKSMfYnOqMSBAliPA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 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 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 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 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 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岗位工
2、咨、薪级工咨、绩效工咨、津贴补贴;机关工 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 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 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第 2 页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 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
3、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 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 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一 l 元。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 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
4、起交 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 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 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 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 费。 第 3 页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 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 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
5、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 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 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 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 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 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 第 4 页 委,中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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