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通用教材上.ppt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通用教材上.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通用教材上.ppt(26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2019/9/8,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2019/9/8,2,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为了贯彻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帮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组织编写了这套教材。,2019/9/8,3,本教材内容包括: 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
2、概况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 第四章 常用安全防护技术 第五章 危险源辨识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 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安全防护管理,2019/9/8,4,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概况(P1) 本章学习要点 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制度,2019/9/8,5,全国安全生产情况: 建国以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事故的起数 和死亡人数是上升的,2002年达到了高峰。 从2003年开始全国安全生产形逐年好转,到 2007年全国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到101480人, 2008年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降到10万 人以下,2009年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2010年全 国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 人,降到8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 年实现了“双下降”。,2019/9/8,6,第一节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指不发生损失和伤害的一种状态。 生产:广义的生产是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 狭义的生产仅指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劳动生产) 方针: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2019/9/8,7,重、特大交通事故、火
4、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2019/9/8,8,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结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安全为了什么? 1、安全为了自己。 2、安全为了家庭。 3、安全为了企业。 4、安全为了国家。,2019/9/8,9,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涵义: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
5、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2019/9/8,10,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P2)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1、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 依法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多个
6、部门) 在业务范围内,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2019/9/8,11,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P3) 除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外,针对某些危险性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有些部门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如水上监管、地震监测等)。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2019/9/8,12,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P4)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
7、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委会的监督;村委会等的监督。,2019/9/8,13,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P4)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政府的监督管理的有以下特性: 1、权威性:法律的受权,企业的服从。 2、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普遍约束性: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2019/9/8,14,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P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
8、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019/9/8,15,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19/9/8,16,安全生产以法管理,即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依照国家各级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工作依据,
9、纠正惩处违法行为,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对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理解,安全生产需要通过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这四个环节来保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发生事故,请看下面一起事故:,2019/9/8,17,李某运氧气瓶爆炸现场,2019/9/8,18,被氧气瓶爆炸身亡的李某,2019/9/8,19,一、法律(P6)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七章九十七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
10、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19/9/8,20,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授权国家劳动总局制定一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国家劳动总局受领任务后成立了办公室,当时名称叫劳动保护法。1994年正式命名为安全生产法。 2001年安全生产法进入立法程序。2002年4月26日28日的人大27次会议再次审议。6月29日人大常委会议第28次会议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从提出制定到公布历经21周年。,2019/9/8,21,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
11、境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严处罚的原则。,2019/9/8,22,2002年8月30日,原广西南丹县县委书记、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总策划万瑞忠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2019/9/8,23,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七项法律制度即: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2019/9/8,24,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后悔莫及,2019/9/8,2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
12、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要求作了多项规定: 包括安全生产条件、相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安全人员的配备、人员的资质、人员的培训、设施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的要求、危险物品的管理、交叉作业管理等。(安全生产法第16-43条),2019/9/8,26,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019/9/8,27,安全
13、生产法对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和能力要求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17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19/9/8,28,(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0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
14、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38条),2019/9/8,29,(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P8)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9/
15、9/8,3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发布日期】1997-03-14,【生效日期】1997-10-01。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刑法修正案(八),2019/9/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17、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18、:“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2019/9/8,32,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
19、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019/9/8,33,十一、将刑法第七十
20、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21、,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9/9/8,34,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
22、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
23、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019/9/8,35,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
24、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主要负责人 安全 管理人员 培训 通用 教材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531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