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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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县际际道道路路运运输输管管理理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及及责责任任清清单单目目录录 序号 权力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六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 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 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道路运输发 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2、,有利于车辆出入、旅客出 行和货物集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 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 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 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10、11、12、13、 14、15、16、17、18、 19、20条 ;贵州省
4、道 路运输条例第23、24 、25、26、27条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行政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 客运经营权。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贵州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 18、19、20、22、23、 24、25条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3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 、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
6、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 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 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办理相关手续。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7、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贵州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 26、27条 货运与 物流管 理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4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 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
8、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 护措施。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 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第7号)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 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9、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43、44条 ;贵州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8 、29、30条 驾驶培 训及车 辆管理 股 法定
10、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5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八 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 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 设备、场地。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 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2号)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天柱县
11、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
12、、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46条 ;贵州省道 路运输条例第31、32 、33、34、35条 驾驶培 训及车 辆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6行政许可县域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10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 符合本
13、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 城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14、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10、11、12、13、 14、15、16、17、18、 19、20条 ;贵州省道 路运输条例第23、24 、25、26、27条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7行政许可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
15、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4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 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5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天柱县 道路运
16、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
17、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22、25条 ; 货运与 物流管 理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8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
18、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第 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
19、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七七十十 条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
20、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21、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国 务院令第628号)第63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第84条;道路货物运 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 号)第63、70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22、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9行政处罚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 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 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 第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 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
23、客货运输车辆的。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24、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 条;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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