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工伤保险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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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政策问答1.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答: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条件?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2、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可以视同为工伤的基本条件?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明确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故意犯
3、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4、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2)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具有特殊情形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8.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答:职工
5、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除了上述一般工伤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该怎么办?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对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有哪些规定?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
6、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将该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书面告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用人单位或职工方同意。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确需转往宁波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仅限于转往本省省级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
7、构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情况紧急时可先行转院,但应当在10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1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享受哪些待遇?答:(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
8、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规定?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13.工
9、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答: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转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在(路)途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和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计发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外就医一次的,按凭据据实报销往返两天的住宿费,最高限额不超过每天300元。在(路)途伙
10、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一次的,按每天50元标准支付往返两天的伙食补助费。1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聘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
11、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15.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
1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0、25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0、25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13、金,标准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享受办法同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17.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14、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18.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
15、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的所有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19.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2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6、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21.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哪些材料?答: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准)表;
17、(2)工伤认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5)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6)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需提供供养近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还需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2.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丧失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答: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18、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23.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其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享受?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4.本资料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什么?答: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康复待遇挂号费、住院费、医疗(康复)费、药费等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标准等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辅助器具费本市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住院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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