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成交面谈-家庭保障解决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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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 投保险种信息投保险种信息 李的保障利益说明李的保障利益说明 保障利益概要保障利益概要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保障计划的产品说明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保障计划的产品说明 【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 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给付3 0 0 , 0 0 0 元“满期保险金”予 您,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障】【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 任终止: 1 . 若被保险人于1 8 周岁生日当日2 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
2、投保人信息投保人信息 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 9 7 7 - 0 1 - 0 1年龄:3 5 周岁 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 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 9 7 7 - 0 1 - 0 1年龄:3 5 周岁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额/ 份数保额/ 份数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交费期间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方式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保障计划李3 0 0 , 0 0 0 元至8 8 周岁2 0 年年交1 1 , 7 4 2 . 0 0 元 首期保险费1 1 , 7 4 2 . 0 0 元 保障利益保障利益保障金额( 元)保障金额( 元)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 分
3、红型) 身故保障3 0 0 , 0 0 0 元 满期保险金3 0 0 , 0 0 0 元 周年红利每年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 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 首次重大疾病保障3 0 0 , 0 0 0 元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障3 0 0 , 0 0 0 元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障3 0 0 , 0 0 0 元 V 2 . 4 3 5 编印日期: 2 0 1 2 年 0 6 月 1 4 日星期四 第1 页 2 . 若被保险人于1 8 周岁生日当日2 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3 0 0 , 0 0 0 元的保险金额。 若我们已给付
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主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主 合同各项保险金。合同各项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 0 天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 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 付3 0 0 , 0 0 0 元“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
5、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 6 5 天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 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以 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 8 天或以上的,我们给付3 0 0 , 0 0 0 元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6 5 天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
6、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 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 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给付3 0 0 , 0 0 0 元“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 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金。 V 2 . 4 3 5 编印日期: 2 0 1 2 年 0 6 月 1 4 日星期四 第2 页 【周年红利】【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
7、分配。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周年红利。周年红利是 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 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周年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 . 现金给付。 2 . 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 如有) 将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 3
8、 .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付 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或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3 处理红利。 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合同在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再 享有周年红利的分配。 【终了红利】【终了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终了红利。终了红利是 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终了红利,在保单终了 时向客
9、户进行给付。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 、满期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2 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若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 满期终了红利。 2 、身故终了红利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且合同已确定有终了 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身故终了红利。 3 、退保终了红利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您退保且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 付退保终了红利。 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保险合同年度分配终了红利。合同在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 V 2 . 4 3 5 编印日期: 2 0 1 2
10、年 0 6 月 1 4 日星期四 第3 页 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再享有终了红利的分配。 红利及红利分配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公司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投资策略,从负债的特性着手配置各类资产的比例,并积极跟踪市场适 度调整,严格控制和防范组合的风险,以长期稳定的收益回报客户。 本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主要包括死差、利差和费差三个因素,具体如下: 1 、死差。分红产品的实际身故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分红产品 业务的总体质量。 2 、利差。公司分红产品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 公司投资运作的质量。 3 、费
11、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公司运营费用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 主要方面是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大小。 在会计年度末,公司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分配盈余的数额,由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 数额,以及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 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 0 % )。您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会随公司的 经营变化(死差、利差和费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 分风险。 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首次发生
12、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一疾病后,您不需再支付自首次重大 疾病确诊之日后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我们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V 2 . 4
13、 3 5 编印日期: 2 0 1 2 年 0 6 月 1 4 日星期四 第4 页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 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4、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您,附加合同终
15、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别提示您,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责任等待期责任等待期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9 0 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 任等待期为3 6 5 天。 合同犹豫期及退保合同犹豫期及退保 您收到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 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提供您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并将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当日2 4 时起正式解 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V 2 . 4 3 5
16、 编印日期: 2 0 1 2 年 0 6 月 1 4 日星期四 第5 页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保险合同原件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 4 时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 日起1 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 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主保险合同终 止 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7、附加合同终止时,主保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理赔程序及理赔文件理赔程序及理赔文件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 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 保险合同; 2 .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 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
18、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3 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的,由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 保险合同; 2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 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三、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附
19、加合同所指定的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 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 险金: 1 . 保险合同; V 2 . 4 3 5 编印日期: 2 0 1 2 年 0 6 月 1 4 日星期四 第6 页 2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 5 .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
20、、资料。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 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交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 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 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
21、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在扣除该年年度未交保险费后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未满1 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主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附 加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V 2 . 4 3 5 编印日期: 2 0 1 2 年 0 6 月 1 4 日星期四 第7 页 利益演示表利益演示表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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