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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1 / 11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目目 录录 一、概述 . 2 (一)概念 . 2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辨析 . 2 1.业务范围 2 2.审批制度 3 3.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3 4.监督管理 4 小记: . 4 二、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价值 . 5 (一)担保业目前发展现状 . 5 (二)担保公司存在的作用 . 6 1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 6 2增加税收和就业 . 6 3. 金融稳定的功能 7 三、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及退出的程序要件以广东省为例 . 7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 . 7 1.许可证制度 7 2.融资性担
2、保公司设立条件 7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9 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9 5.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参考深圳市相关规定) . 9 (二)变更审查 . 10 (三)退出方式 . 10 1解散 . 10 2撤销 . 10 3破产 . 11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2 / 11 一、概述一、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 2010 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出台后, 担保公司总体上可区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依暂 行办法第 2 条,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 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
3、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 责任的行为。于此相应,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外 的其他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这两种公司 最直观的区别是“业务范围”的不同。 通过 暂行办法 第 2 条的解释可以看出,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1 但 除此之外,两种公司之间尚有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 的
4、差别。 1.业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 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在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 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然而, 现实中,受担保公司实收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 司并不多。而在担保公司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 担保等等担保业务时, 被担保方的交易相对人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普遍 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 1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相对人的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
5、 ,广东省融资 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但是,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中,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小额贷款机构”,明文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以就 债务人向小额贷款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3 / 11 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这也是很多单位和 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 公布实施以后, 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 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可以兼营:诉 讼保全担保、投
6、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 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 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 品的投资。同时,也对限制业务做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不 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 紧。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 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还可以 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 担保公司一贯
7、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 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2.审批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 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 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 的限制要求。 3.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1)
8、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 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4 / 11 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 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2)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 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 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银监会于
9、 2010 年 9 月 27 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 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 现经营管理漏洞。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 和态度。 (3)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 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 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
10、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 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却缺少以上所述的监 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 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 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的经营的盲目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因此,如果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获得持续而健康度的发展, 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 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4.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中随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 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而非融资性担
11、保公司却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 小记: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 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 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5 / 11 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 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可目前担保行业的实际情况却是, 没几个担保公司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 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原因在于,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 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 于用银行的钱
12、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也有很多公司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 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而很少将眼光放在有限的担保费上面。目前国内的担保 公司通过擦边球的方式主要从事下列三件事: 一是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 行套钱;二是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三是加大力度做中介,将赚钱 放在第一位。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相关监管部门力图将担保公司拉回到正 轨上来,为本国经济发展履行担保的行业职责。但是,这一目标是否能够实现还 有待观察。 二、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价值二、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价值 (一(一)担保)担保业业目前目前发展现状发展现状 中国担保业目前发展十分迅速,2003 年拥有担保机
13、构数量 966 家,而到了 2007 年末,该数量增长为 3729 家,同比增长 15.5%。2003 年担保企业数量仅为 4.8 万户, 而到 2007 年末, 担保企业数量已经达到 73.6 万户, 同比增长 94.2%。 同时,从过去几年的发展情况看,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不管从企业数量上还 是出资额上,其增长幅度都慢于民间出资。在担保业发展已经进入正轨后,预计 政府直接参与担保市场的力度将进一步减弱。 就融资担保机构而言,据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截至 2010 年底,全国融资性 担保法人机构共计 6030 家。 其中, 国有控股 1427 家, 民营及外资控股 4603 家, 分别占比 2
14、3.7%和 76.3%;在县(市)登记的有 3284 家,占比 54.5%。注册资本 1 亿元(含)以上的占融资性担保机构总数的 40.4%,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 上的 29 家。 全行业资产总额 5923 亿元, 净资产 4798 亿元。 在保余额总计 11503 亿元,较上年增长 64.6%。担保代偿率 0.7%,损失率 0.04%,拨备率(担保准备 金余额/担保余额)为 3.1%,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代偿余额)为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6 / 11 507.3%。 在银担合作有所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业务量增长幅度较大。 截至 2010 年底, 与融资性担保机构
15、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含分支机构) 共计 10321 家,较上年增长 27.1%;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 8931 亿元(不含小额 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增长 60.9%;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 16.6 万 户,较上年增长 48.9%。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 6894 亿元,较 上年增长 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 77.2%;为 14.2 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 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 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 85.5%,融 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二(二)担保公司存在的作用)担保公司存在的作用 1助力中小企业融
16、资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小额信贷、融资担保等都是对解决这 一难题的有益尝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担保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最多不 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净资产 10 倍的银行担保贷款,起 到了资金放大的功能。缓解了中小企业部分资金需求,保持了社会再生产的稳定 和连续性。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中长期的资金,为稳定资本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 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增加税收和就业 担保公司提供的资金,满足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企业税收的增加和 就业的增加。根据 2000 年世界银行对意大利的金融发展调查结果显示,当地金 融货币资金放贷量每增加 1%,当地 GDP 增加
17、 0.1%;同时每 100 万元(折合人民 币)可以提供一个人就业岗位。根据目前国家的税法制度,企业每增加 100 元收 入,在不计算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税收 4.5 元(综合营业税和 增值税及教育费附加) 。担保公司是各地方政府应当大力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 政府的问题, 税收和就业问题。 如果当地政府有个注册资本 10 亿元的担保公司, 可以为当地企业带来 100 亿元的货币增加额,同时增加税收 4.5 亿元,提供就业 机会 1 万个。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7 / 11 3.金融稳定的功能 根据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银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制度, 银行等 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如
18、果某个出现放贷质量问题时,就会对该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和压缩贷款规模, 使更多的中小企业更加困难。 担保公司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当出现问题贷款时,担保公司首先进行代偿,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维持良 好的金融秩序。担保公司再进行处理后续问题,使金融秩序始终处于稳定健康的 状态,保证了社会再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 担保公司的设立三、 担保公司的设立、 变更及退出、 变更及退出的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以广东以广东 省为例省为例 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 立、变更及退出的相关程序,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即可。因此,下述 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程序
19、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的设立 1.许可证制度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 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 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b 持续经营 3 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此外,各地级市出台的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还应对发起人近 3 年累计净利润、
20、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等 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8 / 11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 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 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b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各地级市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的资质、出 资额及出资比例做出具体规定。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监管部门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 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注册限额, 但最低不得低于 500 万。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必须
21、以货币出资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 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 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 b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 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22、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 2010 年第 3 号)第九条、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6 号) ;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 年 9 月 27 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第九条、第十条; 2 依广东省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在广东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最低注册资本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23、。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 1 亿元,二类地区 不得低于 5000 万。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9 / 11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各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 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数额及比例由 各地监
24、管部门具体规定。 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 备上述“2”项中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3”项中规定的条件。 (2)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上述 “3”项中规定的条件。 依据:依据: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另,参 照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参考深圳市相关规定) (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 (原件1份) 。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25、(原件1份) 。 (4)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 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 (原件1份) 。 (6)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 (7)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各1份)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 (8)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 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 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
26、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10 / 11 (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由拟任人签署的 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 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 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原件各1份) 。 (10)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 。 (11)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1份) 。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 (如果营 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13)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
27、 (原件1份) 。 依据: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广东省融资性担 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二(二)变更审查变更审查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变更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住所、 业务范围、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修改章程,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的,应当经监管 部门审查批准。 (三(三)退出方式退出方式 1解散 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过监管部 门审查批准。 2撤销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 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解散或被撤销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 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担保公司相关介绍 11 / 11 3破产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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