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评价第二版张乃禄1-5第4章新.ppt
《安全技术评价第二版张乃禄1-5第4章新.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技术评价第二版张乃禄1-5第4章新.ppt(16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 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4.2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 4.3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 4.4 安全评价规范 4.5 风险判别指标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 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我国法律的层次结构如图4-1所示。 图4-1 法律的层次结构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
2、政治制度、 经济 制度、 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 国家生活中最根本、 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因此宪法成为 立法机 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 “最高法” 。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 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 范, 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我国宪法草案是由 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 宪法的解释、 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全国人
3、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2 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 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 我国,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 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其制定权 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予以公布。 主席令中载明了法律的制定机关、 通过
4、日 期和实施日期。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法律的公布方式, 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 , 应及时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 行的报纸上刊登; 此外还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等属于法律。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 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 法规, 也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 法律、 法规, 在其职
5、权范围 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 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的名称通常为条例、 规定、 办法、 决定等。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高于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约 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 行政管理权的产物, 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 都必 须执行。 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地方性
6、法规、 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 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 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 权利, 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 果不履行法定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强制执 行或者行政处罚。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国务院。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令中载明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 、 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 关于行政法规的公布方式,立 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签
7、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国务院公 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还规定,国务 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国务院发布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属于行政法规。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和颁布的、 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 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 但高 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 定, 报全国人
8、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5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 发布的 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 立法法规定,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 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规章分为
9、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 文件。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验收办法等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6 国际法律文件 国
10、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如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 一切犯罪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1、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 “工厂、 矿山、 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 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 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
12、,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 失, 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严重后果。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 定: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 健
13、康和重大 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 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 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 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的过失。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 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4、拘役; 后果特别 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 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主体是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 、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 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生产、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 故,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过失。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 定: “建设单位、
15、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 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 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有关单位的负 责人、 管理人员、 设计人员、 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和其他有 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要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 自信的过失。 第4章 安全评价
16、依据与规范 (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关于安全生产 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这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 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 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职 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 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前款 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 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 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并
17、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客体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 危及公私财产和人的生命和健康; 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包括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负责人、 管理 人员、 安全生产中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 了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评估、 检测、 检验、 认证、 咨询 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要件是具有 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故意。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6)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
18、以批准、 核准、 许可、 注册、 认 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上述安 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各种公文、 证照是法定文书, 不得伪 造、 变造、 买卖。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 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 文、 证件、 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
19、章罪的犯罪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 犯罪主体是伪造 、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 实施了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违法 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伪造、 变造、 买卖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故意。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 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20、 建立和维 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下列 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劳动 法。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 依照劳动法执行。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劳动法设立了劳动安全专章, 对以下方面提出了明确 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3 中华人民共和
21、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评价的规定有: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技术服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 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订应急预案,
22、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具体条 款如下: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 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23、 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活动, 危险因素较多 、 危险性较大, 是事故多发的领域, 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 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 还可能殃及 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减少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过程中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 就必须在这些 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本条规定中的“安全条件论证”, 是指根据矿山建设项目 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
24、法律、 法 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 研究、 判断, 为有关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 “安 全评价”是指对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 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 研究后, 提出结论性意见。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涉及的内容很多, 如水文、 地质条 件分析, 厂址的选择, 技术上的保证等, 是一个系统性工 作。 第4章 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实际中, 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 以自己承担, 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 中介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技术 评价 第二 版张乃禄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582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