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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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根据医院评审标准要求,医院每年至少开展2次法律法规全员培训。目的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医疗相关主要法律法规,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
2、面的规定,医疗相关主要法律法规,二、法规与规章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 护士管理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3. 医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发布实施 4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 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医疗机构的宗旨: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
3、务为宗旨。 二、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执业: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
4、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
5、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8.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10.罚则(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6、业的 、逾期不校验 ;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两个核心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
7、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三)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授权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
8、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义务性规定,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
9、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义务性规定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
10、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五)禁止性规定,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保护性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
11、 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七)惩罚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惩罚性规定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
12、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惩罚性规定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 疫情,患者涉嫌伤害 事
13、件或者非 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护士条例,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此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护士条例,一、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两个方面: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护士条例,(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
14、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护士条例,(二)享有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 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权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 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条例,(三)承担的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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