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3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 TB 10063-19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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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 。 T B TB 1 0 0 6 3 一 一 . , ,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n f i r e p r e v e n t i o n o f r a i l w a y e n g i n e e r i n g 1 9 9 9 - 1 0 - 2 5 发布2 0 0 0 - 0 2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 路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n f ire p rev e n t i
2、o n o f r a i lw a y e n g i n e e r i n g TB 1 0 0 6 3 -99 主编单位: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施行日期:2 0 0 0 年2月 1日 中国铁道出 版社 2000年 北京 关于发布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 6 个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 铁建设 1 9 9 9 ) 1 3 9 号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 T B 1 0 0 0 2 . 1 -9 9 ) 、 铁路桥梁钢 结构设计规范 ( 丁B 1 0 0 0 2 . 2 -9 9 ) ,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 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T B 1 0 0
3、 0 2 . 3 -9 9 ) ,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 T B 1 0 0 0 2 . 4 -9 9 ) ,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 计 规范 ( T B 1 0 0 0 2 . 5 -9 9 )和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T B 1 0 0 6 3 -9 9 ) 等6 个标准, 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自2 0 0 0 年2 月 1 日 起施行。( 8 5 )铁基字9 2 5 号文件发布的 铁路桥涵设计规 范 ) ( T B J 2 -8 5 ) ( 含1 9 9 6 年局部修订版) 和铁建函 1 9 9 1 ) 2 0 2 号 文 件发布的 铁路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梁设计及验
4、收规定 ( 叨习 1 0 6 -9 1 )的第二章 “ 设计规定”同 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和铁路 工程 技术标 准所组织 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铁建函 ( 1 9 9 7 ) 5 4 号 关于下达一九 九七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七项编制计划的 通知 的 要求编 制的。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五个附录,主 要内容有: 总则, 线路, 桥 涵、隧道,站场,房屋建筑、 通风和空 气调节,电力、电 力牵引 供电,通信、 信号, 机务、车辆,消防给水、固 定灭火 装置及灭 火器配置。 本规范是首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
5、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 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 ( 天津市河北 区中 山路1 4 号,邮政编码:3 4 0 1 4 2 ) , 并抄送铁路工程技术标准 所 (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 2 7号,邮政编码:1 0 0 0 2 0 ) ,供今后 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沈阳铁路公安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管树勤、曾祥根、孙瑞昌、于宗启、王 汉英、陈湘君、李同禧、杨成燕、徐幼铭、傅东卿、刘培国、王 凤华、邓刚、肖荣国、王淑芸、郝杰。 次 一
6、则路 总线 1勺内j 一 涵道 8ro10lll3141414巧171719212223 桥涵 、隧道 3 . 1 桥 3 . 2隧 站场 房屋建筑、通风和空气调节 5 . 1 房屋建筑 5 . 2 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力、电力牵引供电 通信、信号 了n,尹 4气61产 2,22 7 . 1 通信 7 . 2 信号 8 机务、车辆 9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及灭火器配置 , 9 . 1 消防给水 9 . 2 固定灭火装置及灭火器配置 附录A主要相关标准目录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附录C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D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 分区举例 二 附录E
7、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举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 二 ” ” ” ” “ “ “ (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 . 0 . 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 设计中贯彻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 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防火设计。 1 . 0 . 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 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的 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 理。 1 . 0 . 4 铁路工程防 火设计,除应符
8、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见附录A) a 2 线路 2 . 0 . 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 . 0 . 1的 规 定。 表 2 .0 . 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序号房屋名称 防 火间距 ( m) 正 线 一 一 其 他 线 1 散 发可燃气 体 、可燃蒸 汽的甲类 生产 厂房 4 53 0 2 甲、乙类生 产厂 房 ( 不包 括序号 1 的 厂房 ) 3 02 5 3 甲类物品库 房 5 04 0 4 乙类 物品库房 3 02 5 5 序号 1 ,2 ,3 ,4 范围 以外的 生产性 和非生产 性房 屋建 筑 2 0 1
9、0 注 :1 防火间距 起算 点应符 合附录 B的 规定。 2本表序 号 2 , 3 不包 括烟 花、爆竹 、 爆破 器材 曰、 仓库 2 . 0 . 2 铁路线路与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 2 . 0 . 2的规定。 表2 . 0 . 2 铁路线路与慈天、半礴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序号 堆 场 名 称 和 总 储 量 防火 间距 ( m) 正线其他 线 1 稻 草 、 麦秸 、 芦苇等易 燃材料 ( t ) 1 0一5 0 0 04 03 0 5 0 0 0 6 0 4 0 2 木材等可燃材料( m 3 ) 5 0 - 1 0 0 02 52 0 1 0 0 1 一
10、 1 0 0 0 03 02 5 1 0 0 0 1 - 2 5 0 0 03 53 0 续表2 . o . 2 序号堆 场 名 称 和 总 储 量 防火 间距 ( m) 正线其他线 3 棉 、 麻 、 毛 、化纤 、百货 ( t ) 1 0- 5 0 03 02 5 5 0 1 一 1 0 0 03 53 0 1 0 0 1 一 5 0 0 04 03 5 4 煤 、 焦 炭 ( t ) 1 002 01 0 5粮食 ( t ) 5 0 0 - 1 00 0 02 52 0 1 0 0 0 1 -2 0 0 0 03 02 5 2 0 0 0 1 一4 00 0 04 03 0 注:本表序号
11、5 规定的防火间距仅适用于储存粮食的筒仓、土圆仓。当为穴1w 时 ,应各增 加 s m的 防火间距 。 2 . 0 . 3 铁路线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 罐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 . 0 . 3的规定。 2 . 0 . 4 铁路运输生产作业的房屋、堆场、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 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 2 . 0 . 1 条一第2 . 0 . 3条的限制。 2 . 0 . 5 邻近铁路线路非铁路所属的 各类房屋, 物品 堆场, 液体、 气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 . 0 . 1 条一 第 2 . 0 . 3 条规定外,尚不得侵人铁路用地界内。 2 . 0
12、. 6 在铁路区间地段,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 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在最外线路外 侧横向 各2 0 m之内的管道管壁厚度应提高一个级别, 并应采用 加长管,在该范围内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附件。 2 . 0 . 7 下穿铁 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铺设在钢或钢筋混凝土防护套管、涵内。防护套管、 涵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 2 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 5 m,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 防护套管的内径应大于穿越管道的外径 0 . 3 m,钢筋混凝土 3 表2 . 0 . 3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磅的防火间距 序号储罐
13、种类及总储量 ( 。 3 ) 防火间距( m ) 正线其他线 1 甲、 乙、 丙 类石油液 体储罐 镇 S O2 52 5 5 1 - 5 0 05 04 0 5 0 1 一1 0 0 0 0 5 04 0 1 0 0 0 1 . 5 0 0 0 05 54 5 5 0 0 0 06 05 0 甲、 乙、 丙 类其他 液体储罐不 分储量 4 53 5 2可燃 、 助燃气 体储罐 镇 1 0 0 0 3 0 2 5 1 0 0 1 一1 0 0 0 0 3 53 0 1 0 0 0 1 -5 0 0 0 0 4 03 5 5 0 0 0 0 4 54 0 3 液 化石油 气储罐 蕊5 0 ( 单
14、罐簇2 0 ) 6 04 5 5 1 -5 0 0 ( 单 罐镇 1 0 0 ) 7 04 5 5 0 1 -2 5 0 0 ( 单罐 5 0 0 0 ( 单罐 1 0 0 0 ) 1 2 06 5 注 :1 本 表序 号 1 所列防火 间距不适 用于铁 路企业 的附属 油库 2 区段站 及以上 车站的 到发线 、调 车线 ,客车整 备线 及备 用客车 存放 线与 液化石 油气储 罐的 防火间距 应按铁 路正线标 准执 行。 3 防火 间距应按 本表总储 量或 单罐储 量校大者 确定 。 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 . 0 m . 在防护套管的一端应设置公称直径不小于 5 0二的通气立 管, 并距最
15、近的铁路线路不得小于2 0 m, 管端应高出所在地面 4 m,其2 0 m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 2 下穿高路堤时,不宜与道路穿越同 一 立交桥。特殊情况 下必须穿越时,其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2 . 0 . 6 条的规定,并应采 取隔离保护措施。 3 严禁在管道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 4 建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 4 当单管管径在 5 0 0 二及以上,多根管有效总截面面积 在 0 . 1 郝 及以上且通过不同介质时,应有巡检条件,并应设置 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等设施。 5 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套管 外壁 1 . 5 m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2 .
16、 0 . 8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埋 设或架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 3 0 m和 6 0 m,并应距离铁路用地界3 m以外。 2 . 0 . 9 铁路用地界内的绿化带,不应种植油料作物。 2 . 0 . 1 0 铁路通过人工用材林、 原始森林, 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铁路用地界与林木边缘间防火隔离带的宽度除不应小于2 5 m外, 尚应符合林木边缘至邻近铁路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树高加3m的 要求 。 2 . 0 . 1 1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 火区, 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铁路用 地界与草地边缘间防火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 2 0 m. 3 桥涵、隧道 3 .
17、 1 桥涵 3 . 1 . 1 桥位的选择应远离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 所,桥梁中心线与上述场所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 . 0 . 1 条一第 2 . 0 . 3条的规定。 3 . 1 . 2 明 桥面钢梁特大桥或其他重要桥梁应设置消防给 水系统, 并配置消防器材,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3 . 1 . 3 铁路桥梁严禁悬挂甲、乙、 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此类管道也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 3 . 1 . 4 新建铁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 道时,宜采用专用桥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宽不应小于 D +2 . 5m ( D 为输送管外径,
18、含防护 层) ,并考虑斜交影响; 2 桥梁梁底、涵洞内顶至桥涵自然地面净高分别不应小于 2. O m和 1 . 8 m. 3 . 1 . 5 新建甲、乙、 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严禁在既有铁 路涵洞内 穿越,也不应在既有铁路桥梁下穿越。当必须在桥梁下 穿越时,其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2 . 0 . 6条的规定。当需与道路、 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还应对管道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 . 1 . 立交桥下有高温车辆通过时,对受高温影响范围内的梁 部及墩台应采取可靠的隔热防护措施。 3 . 1 . 7 消防车道穿过立交桥、涵时,其净高和净宽均不得小于 4. 0 m. 3 . 1 . 8 本规范第4
19、 . 0 . 2 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公路、道路, 上跨铁 路的立交桥或人行天桥,应在桥梁外侧防撞墙或栏杆上装设防护 网,网高 不应小于2 . 2 m,网 眼不应大于0 . 2 5 c m ,网 长应延至 6 桥下最外线路以外6 . 0 ma 3 . 1 . 9 析高大于或等于1 5 m孤立的下承式明桥面钢梁或有可能 被雷击的其他明桥面钢梁,应设避雷装置。 3 . 2隧道 3 . 2 . 1 双线特长隧道平面设计中,宜采用双洞单线方案。 3 . 2 . 2 隧道的建筑材料、主体及附属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4 . 0 h o 3 . 2 . 3 采用双洞单线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应每隔3 0 0 -
20、- 4 0 0 m设 置联络通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 0 %a 3 . 2 . 4 长隧道、特长隧道,其施工所需的横洞、斜井、竖井及 平行导坑等,视具体情况宜将其设计为永久与临时结合的结构 物,以作为救援、人员疏散和事故通风的通道。 3 . 2 . 5 5 0 0 0 m及以上的隧道内所设的人员疏散口及电力、通 信、 信号设备洞室均应设甲 级防火门。 3 . 2 . 6 长隧道、特长隧道内宜采用非延燃电缆和电线。 3 . 2 . 7 工 级铁路上的特长隧道和有特殊需要的长隧道宜设置消 防系统。 4站场 4 . 0 . 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相交叉时, 不 应在站场及其所属设备
21、的_ h 方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 最高聚集人数4 0 0 0 人及以上的客运站及其所属 设备的上方或下 方穿越。困难条件下可在会越站内无设备的 地点穿越, 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 2 . 0 . 6 条、第 2 . 0 . 7 条的规定。 4幼2 严禁公路、 道路在危险品货场、 洗罐所、易燃易爆物品 车辆集中的工业站上方跨越。 公路、道路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 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 0 0 0 分 及以上的货 场、 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 0 0 0 0 澎 及以上的货场装卸作业场地上 方跨越。 4 . 0 . 3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
22、 1 0 一1 8条 时, 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 当调车线数量为1 9 - 3 6 条时, 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 当调车线数量大T 3 6 条时, 除应 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外, 还应在调车场内 适中位置沿其线路 方向增设一条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 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一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 设置, 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 5 m . 4 . 0 . 4 区 段站、 编组站、机务 ( 折返)段、 车辆段、 客车整备 所、 货场、洗罐所等设置的消防车道, 应与公路、 道路连通。 整备线为 巧条以上的客车整备所、仓库建筑总面积在 1 0 0 0 m
23、, 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 0 0 0 m , 及以上的 货场、 集装箱货位面 积在1 0 0 0 0 澎 及以 上的货场、 路网 性编组 站等宜设环行消防车道及两个与外部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出人 口。 8 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交叉时,交叉处年均昼间 1 2 h通过列 车次数大于 1 0 0 次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4 . 0 . 5 最高聚集人数4 0 0 0人及以上的客运站,应利用站台作 为消防车道。中间站台的消防车道宜沿站台边缘贯通设置,困难 条件下可不贯通, 但不通行消防 车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 2 0 m . 中间站台两端应设置能通行消防车的平过道并与基本站台相连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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