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88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 CJ T 4-1999.pdf
《62788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 CJ T 4-1999.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2788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 CJ T 4-1999.pdf(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S 4 35 0 0 8 0 . 2 0 g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 J / T 4 -1 9 9 9 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 G e n e r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r e p a i r i n g v e h i c l e s o f u r b a n t r a n s i t s y s t e m 1 9 9 9 一 0 6 一 0 4发布1 9 9 9 一 0 6 一 0 4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 布 C J / T 4 -1 9 9 9 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
2、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 ( 质技监督 局标函( 1 9 9 8 ) 2 1 6号) 要求, 建设部对 1 9 9 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 标准项目及 1 9 9 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 目进行了清理、 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 ( 1 9 9 9 ) 1 5 4 号文 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对 C J / T 3 0 -9 1 城市客运车辆修理 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予以确认、 发布, 新编号为C J / T 4 -1 9 9 9 ,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 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 首页、 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 并增加本说明后重 新
3、印刷 , 原标 准版本同时废 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 CJ / T 4 -1 9 9 9 G e n e r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r e p a i r i n g v e h i c l e s o f u r b a n t r a n s i t s y s t e m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客运车辆大修修理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大、 中、 小客车, 摩托车, 无轨电车, 轨道车辆( 有轨电车、 地铁、 轻轨等) , 轨道缆 车, 索道缆车以及其他客运车辆 本标准对城市
4、客运车辆修理技术要求作了原则规定。未作规定之事项, 各车种、 车型、 总成( 系、 系 统) 等修理, 按各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但必须遵循本标准原则规定。 2引用标准 G B 4 9 9 2 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 G B 5 3 3 6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G B 7 2 5 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C J 1 7 城市公共汽车修理技术条件 C J 2 3 城市无轨电车修理技术条件 G B 7 9 2 8 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J B 2 2 8 6 牵引电器基本技术条件 J B 3 3 6 9 牵引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 B 1 2 4 7 8 客车防尘密封性试验方法 G B 1
5、 2 4 8 。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3术语 11城市客运 车辆 主要行驶于城市市区、 市郊及旅游点, 用于载客并具有动力装置的车辆( 含拖、 挂车) 。 3 . 2 首次大修间隔里程( 时间) 车辆从 制造厂出厂起 至需要 第一次大修 的间隔里程( 时间) 。 4送修条件 41 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城市客运车辆首次大修间隔里程( 时间) , 大、 中型客车和无轨电车一般 应不低于2 5 0 X 1 0 k m( 或 5 a ) ; 轨道车辆应不低于6 0 0 X 1 0 k m( 或6 a ) , 或者按制造厂规定 未规定车辆 可按制造厂规定修理期送修; 第二次大修间隔里程( 时间
6、) , 不低于首次大修里程( 时间) 的8 0 。 在行驶 里程与使用年限不一致时, 应以使用年限为主 4 . 2送修应 以车 身( 厢 ) 技术状况为主要依 据 4 . 3 虽未达到规定里程( 时间) , 但车辆技术状况恶化, 不宜继续运行, 不通过大修无法恢复技术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9 9 9 - 0 6 - 0 4 批准1 9 9 9 - 0 6 - 0 4实施 I C J / T 4 -1 9 9 9 时, 应予以提前大修。 4 . 4 允许对损坏严重, 性能恶化的主要总成( 系、 系统) 单独修理。 4 . 5凡属国家限期 报废淘汰或修 理费用过 高, 无修 理价值的车辆
7、 , 不允许送修 。 5 修理技术基本要求 5 . 1 通过修理应恢复车辆的基本性能。 5 . 2 修理过程中, 允许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或规定, 更换部分总成( 系、 系统) , 改变某些零、 部 件的设计, 但其技术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5 . 3 修理中必须使用规定的机具、 工具, 不许损伤基础面和精加工面。 5 . 4 通过诊断, 判明总成( 系、 系统) 、 零、 部件的技术状况, 确定修理方法。 采用的修理工艺, 应以能确保 修理质量为基本要求。 对重要配( 偶) 合件组( 副) 、 旋转件, 以及直接涉及安全的重要部件 组装前、 后, 视 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 探伤、
8、气密、 绝缘、 水压、 动、 静平衡试验等) 。 5 . 5 解体及组装零、 部件时, 必须彻底清洁, 不允许表面有油污、 水垢、 胶质、 积碳及其他异物。 采用的清 洁剂及清洁方法不得直接危害人体及污染环境或改变原零、 部件的几何尺寸及性能。清洁后的零、 部件 表面须呈中性。清洁电气装置、 仪表时, 必须保证其绝缘性能及外观质量良好。 56 凡有分级修理尺寸时, 应按其有关修理标准规定执行。 更换、 修理、 修复后的零、 部件, 其几何尺寸、 表面粗糙度、 材质、 机械性能等须符合原车或相关的修理技术要求。 5 . 7 装配组合件时, 应符合原设计的装配要求或相关的修理技术标准( 条件)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62788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 CJ 4-1999 62788 城市 客运 车辆 修理 通用 技术 条件 1999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637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