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972舰用直流不间断电源规范 标准 CB 1290-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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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 6 1 公 1 中 国 船 舶 工 业 总 公 司 部 标 准 C B 1 2 9 0 -9 6 舰用直流不间断电源规范 1 9 9 6 - 0 9 - 0 3 发布 1 9 9 7 - 0 4 - 0 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 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 B 1 2 9 0 -9 6 分类号 : u 6 1 舰 用 直 流 不 间 断 电 源 规 范 范 围 1 . 1 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舰用直流不间断电源( 以下简称不间断电源) 的技术要求, 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衡 等内容。 1 .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舰船用交流 3 8 0 V 5 0 H :电力系统转换为低压
2、直流电力系统的不间断电源的设计、 制 造 和验 收。 弓1 用文件 GB 3 1 8 1 - 8 2 GJ B 1 3 -8 4 GJ B 1 5 0 . 1 - 8 6 GJ B 1 5 0 . 3 - 8 6 GJ B 1 5 0 . 4 - 8 6 GJ B 1 5 0 . 9 - 8 6 GJ B 1 5 0 . 1 0 -8 6 GJ B 1 5 0 . 1 1 -8 6 GJ B 1 5 0 . 1 6 -8 6 GJ B 1 5 0 . 1 8 -8 6 GJ B 1 5 0 . 2 3 -8 6 GJ B 2 0 2 - 8 6 GJ B 4 5 0 - 8 8 漆膜颜色标准样
3、本 舰舶电气规范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湿热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雾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倾斜和摇摆试验 舰用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装 备研 制与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纲 要求 3 . 1 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不间断电源应是经鉴定合格或淀型批准的产品。 3 . 2 可靠性 不间断电源应按 G J B 4 5 0 编制产品的可靠性保证大纲, 平均无故障时间一般为4 0 0 0 h , 3 . 3
4、材料 3 . 3 . 1 绝缘材料 不间断电 源使用的绝缘材料应具有阻燃、 耐潮、 耐霉和耐电弧的性能, 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有 害气体。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 9 9 6 - 0 9 - 0 3 批准1 9 9 7 - 0 4 - 0 1 3 M I C s 1 2 9 0 - 9 6 绝缘材料的相比 漏电 起痕指数( C T I ) 值一般应大于1 7 5 , 3 . 3 . 2 金属材料 不间断电源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应是耐腐蚀的, 若使用非耐腐蚀金属材料则应经过耐腐蚀处理, 使之 能经受盐雾和大气条件等引起的腐蚀作用, 金属电镀零部件的镀层表面应光沽, 不得有气泡和剥落现 象 。 3
5、. 4设计 3 . 4 . 1 输入电压 3 . 4 . 1 . 1 不间断电源输入电源的电压为三相交流 3 8 0 V( 三线制) 。 3 . 4 . 1 . 2 当电网暂态电压容差为士1 6 0 o , 暂态电压恢复时间为2 S时, 不间断电源应能正常工作。 3 . 4 . 2 输人频率 3 . 4 . 2 . 1 不间断电源输入电源的频率为 5 O H z , 3 . 4 - 2 . 2 当电网 暂态频率容差为士5 % , 暂态频率恢复时间为2 S 时, 不间断电源应能正常工作。 3 . 4 . 3 尖峰过电压 不间断电源应能承受 2 5 0 0 V过电压, 而不致损坏设备。 3 . 4
6、 . 4 输出电压 不间断电 源输出电压为2 7 V ( 双线制) 。电压整定范围 为2 5 -3 0 V . 3 . 4 . 5 输出电压 不间断电源的额定电流等级按表 1 规定。 表 1 不间断电源规格序号 I 2 3 4 5 6 7 8 额 定 电 流 A 000 35R朋00000000 19目,d41n 3 . 4 . 6 过流及过压保护 不间断电源应具有过电流和过电保护功能。 3 . 4 . 7 后备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 在由蓄电池组代替整流器供电时, 不间断电源可以维持供电的时间应不得少于 3 0 mi n , 3 - 4 . 8 蓄电池 不间断电源中的蓄电 池组的 额定电源为2
7、 4 V , 蓄电池为免 维护型式。 3 . 4 . 9 强充电 不间断电源一般应具有强充电功能, 在强充电时不间断电源应与负载断开 , 具体要求应在产品规范 中规定。 3 . 4 . 1 0 指示灯 不间断电源应设有工作正常指示灯及故障指示灯。 3 . 4 . 1 1 电流表、 电压表 不间断电源应设置与额定值相适应的输出电流表, 电压表。 3 . 5结构 C B 1 2 9 0 -9 6 3 . 5 . 1 紧固 不间 断电 源内部所有可拆零部件, 应用螺钉或其它有效方法联接紧固并采用有效方法防止其自 行 松动脱落。 3 . 5 . 2 外壳 不间断电 源处于正常安装状态时, 其金属外壳和
8、箱门 与带电部件之间不应有任何接角, 并有足够的 间隙。 箱内应有能长期保存的电路原理图, 并固定在箱门内。 3 . 5 . 3 接线端子 不间断电源的接线端子应有与电路图相一致的清晰耐久的标志, 以便识别。 接线端子与外接导线的连接应用螺钉或其他有效的方法来紧固, 并采用有效方法防止其自 行松动。 接线端子与其他连接的导线接头的位移不应对操作或绝缘产生有害的影响。 输人接线端子应注明相序 u, v, w, 输出接线端子及蓄电池接线端子应注明正、 负极性。 3 . 5 . 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不间断电源的电 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按G J B 2 0 2 中的有关规定。 3 . 5 - 5 接
9、地 不间断电源应有铜制的接地螺钉 , 接地螺钉应有防蚀层, 在接地螺钉处应设有清晰耐久的接地符 号 。 3 . 6 维修性 3 . 6 门 不间断电源的可更换件( 如 大功率半导体器件、 控制板、 熔断体等) 应不用特殊工具即可容易地 更换, 并且不需作特殊调整。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易损件应可互换。 3 . 6 . 2 不间断电 源平均维修时间不应大于3 0 m i n , 3 . 7 性能特性 3 . 7 . 1 绝缘电阻 不间断电源在环境温度为 2 5 时, 其冷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l o mi l , 热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5 Md 1 , 3 . 7 . 2 介电强度 不间断电 源应能承受
10、交流正弦电 压2 0 0 0 V , 频率5 0 H z , 历时l m i n 而无击穿或闪络现 象。 3 . 7 . 3 温升 在环境温度为 5 5 和在额定负载下, 不间断电源各部分的温升应不超过表 2中的规定值。 表 2 材料及零部件各类极限允许温升测t方法 变压器绕阻 大功率半导体器件: 电阻法 热电偶法 3 . 7 . 4 输出 稳态电压 调整率 不间断电 源整流部分在工作状态下, 负载在。 -1 0 0 %额定负载范围内变化时, 输出电 压调整率应 不大于士2 %0 3 . 7 . 5 输出电流精度 不间断电源整流部分在工作状态下, 负载从 1 0 0 环额定负载至短路范围内变化
11、时, 输出电流精度应 不大于士5 %. 3 . 7 . 6 纹波电压 不间断电源在额定负载下, 其输出纹波电压应不大于 3 0 o 峰一峰值( 蓄电池组连接时) 。 3 . 7 . 7老化 CB 1 2 9 0 - 9 6 不间断电源应能经受 4 8 h额定负载连续运行的老化试验, 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37 . 8 欠压及断相保护 不间断电源在输入电源任一相失电, 或三相平均电压低于 3 2 0 V( 线电压) 时, 应自动停止工作而无 损坏 当输入电源恢复正常时, 应能自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S . 了 . 9 过载及短路保护 不间断电源应能承受 1 . 1 倍额定负载及负载短路而无损坏。
12、 3 . 7 - 1 0 蓄电池组欠压监测 不间断电源应设有蓄电池组电压的监测报替装置, 当蓄电池组电压低于 2 2 V时应予报警。 3 . 7 . 1 1 输入电压偏差 在额定负载情况下, 当不间断电源的输入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 0 6 %- - - 9 0 %范围内变化时, 应能正 常 工作 。 3 只 环境要求 3 , 8 . 1 高温性能 不间断电源经高温 7 0 储存后, 在空气温度为 5 5 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在 7 0 条件下工作 儿, 半导体器件不应误动作。 3 . 82 耐低温 不间断电源经低温一5 5 储存后, 在空气温度为一1 0 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I b .
13、 产品型号, 名称; c . 额定工作电压( V) 和频率( Hz ) ; d . 额定输出电压( V) 和电流( A) ; e . 防护等级; f . 重 量; 9 .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质t保证规定 4 . 1 检验责任 除合同单中另有规定外, 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 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 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 . , . 1 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3 章和第 5 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 验体系和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 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 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 收的产品符合合
14、同要求。 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 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 的产品。 4 . 2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 鉴定检验; b . 质量一致性检验。 4 . 3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 应按 G J B 1 5 0 . 1 规定的检验条件进行各项试验。 4 . 4 鉴定检验 4 . 4 . 1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检验: a . 新产品定型或定型产品转厂生产时; b . 产品设计、 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的主要性能时; c . 产品正常生产时, 每五年进行一次; d . 上级鉴定机构提出 要求时。 4 . 4 . 2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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