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01仪器零件加工技术要求 标准 CB 1152-19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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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 11 52一 86 仪器零件加工技术要求 1 9 8 6一 0 4一1 4 发布1 9 8 7 一 0 5 一0 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批准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 11 5 2 -86 分类号:U6 0 仪器零件加工技术要求 仪器零件的加工技术要求在其图 样上未作规 定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加工和验收。 对仪器零件另 有特殊要求时,按有关规 定办理。 一般规定 1 . 1 除另 有特殊规定外,零件表面应光滑、 平整。不允许有影响装饰、 装配和降低产品质量的缺 口、 裂纹、凹陷、压痕、碰伤、毛刺、锈 痕、粘落、气泡、崩角等缺陷。 1 . 2 成品零件
2、的装饰性表面不得留有划线痕迹。 1 . 8 零件外部和内部的锐边应制成0 . 1 x 4 5 0 - 0 . 3 x 4 5 “ 的倒角或R O . 1 - 0 . 3 的圆弧,未注表面粗 糙度其R。 值不大于2 0 11 m. 1 . 4 零件表面的刻线、文字、数字和字母、标记等应清晰、 完整,刻线的 宽度应均匀。 1 . 5 螺纹未注表面粗糙度时,其轮廓算术平均偏差R. 值为 1 0 11 m. 1 . 6 圆柱形零件的一端 外径未注极限偏差、另一端制作螺纹时, 光滑圆柱外径极限偏差与螺纹大径 极限偏差相同。 1 . 了 由铸造或塑压缺陷 造成紧固螺纹的局部掉扣 在螺纹的圆周方向累 计不得
3、超过三分之一圈, 在螺 纹轴线方向累 计不得超过螺纹长度的五分之一。 1 . 8 用光滑 极限量规检验孔的尺寸时,止规进人孔的深度不得超出表 1 的规定, 且超差部分与合格 部分之间不得有明显的棱肩。 mm 孔深 孔径 5 一 3 0 3 0 止规进人孔的深度 5 1 G 1 . 5 2 1 . 9 零件的工作 面上不允许有高出工作面的划痕和铰刀退出 的痕迹。 1 . 1 0 图样中的参考尺寸不检查。 1 . 1 1 零件需涂漆的部位,允许有除裂纹、 材料分层和锈痕以 外的 经漆层覆盖后不显露的其他疵 病。 1 . 1 2 供 观察用的有机玻璃零件不允许有划痕。 1 . 1 3 模压橡胶零件的
4、表面应光 滑、平 整,不允许有气孔、海绵孔、 折叠、 膨胀、凸起、内裂缝和 烧焦的痕迹。 因工具引起的个别加工痕迹和轻微划痕,其 深度不得大于0 . l m m ,清除飞边时的挖伤不得大于 0 . l m m, 1 . 1 4 木制零件 ( 包装箱除外)的表面不允许有碎层、剥裂等缺陷。 1 . 1 5 铝合金铸件和焊接件应分别符合C B 8 8 4 -8 3 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和C B 1 1 4 5 -8 6 船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 986一0 4一1 4 发布 1 9 8 7 一5 一 0 1 实施 CB 1 1 8 2 - 8 8 用仪器设备钢质机柜焊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2 切削加
5、工方面的技术要求 2 . 1 定位环、 衬套、 拨盘等零件轮毅上销孔轴线与工艺 螺纹孔轴线之间的夹角偏差不 得超过+5 0 , 2 . 2 用螺纹塞规或环规的止 端检验螺纹时,其止端旋人的部分不得超出 表 2 的规定。 表2 螺纹圈数螺纹最规止端进人的圈数 7( 3 2 . 3 在不影响产品外观和使用的前提下,允许 沉孔有缺口 。 2 . 4 齿轮减轻 孔与销孔和工艺螺纹孔在圆周方向上的相对位置可不符合图 样的 规定, 减轻孔相互间 的角度偏差不得超过士5 “ 。 泛 . 写 淬火 零件经精加工后不得出现退火、烧黑等缺陷。 2 . 6 根据工艺需要,允许加工图 样上规定不加工的铸造表面,但加工
6、尺寸必须符合铸造技术条件 的规定。 2 . 了 铸件精加工孔表面上的气孔 ( 针孔除外)等缺陷不得超出下列规定: a .从外边缘 ( 同一轴线相对两 轴承孔的远端)算起, 在 3 mm 范围内不得有气孔; 6 .气孔直径不大于 2 mm,深度不大于 l mml c . 气孔的个数和间距按表 3 规定。 表3 孔径mm气孔个数 气孔间距mm 3 0G 37 . 铸件轴承座孔的档肩最小厚度按表4 规定。 表 mm 零件材料 孔径 1 0 -3 0 3 口 档肩最小厚度 铸铝G 1 . 2G 1 . 8G 2 . 5 铸铜、铸钢G 0 . 7 6士 3 4 . 4 . 2 非高频淬火范围的极限偏差按
7、表 6 规定。 表 mm 淬火范围淬火范围的极限偏差 3 1 0 + 3- 1 1 0 - 2 0 + 5- 3 2 0 - - 5 0 + 1 0- 5 5 0 + 1 5 一 1 0 4 . 5 高频 淬火的 深度为0 . 5 - 2 mm, 但不 能淬透。零件最薄处的未淬火 层应大于 其厚度的二分之 。零件经磨削后具有该硬度的 硬度层厚度不小于0 . 5 m m , 4 . 5 渗碳深 度的极限偏差按表 7 规定。 表7 mm 渗碳深度 渗 碳 深 汝 的 极 限 偏 差 0 . 4 0 . 6士 0 . 1 5 0 . 6 - 0 . 9 0 . 9一 1 . 2 CB 1 1 52
8、- 8 8 4 . 7 零件经热处理后,如质量不符合要求,在不影响成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返修, 但返 修次 数一般 不得超过两次。 表面涂被方面的技术要求 5 . 1 塑料零件涂清漆后不允许有影响装 配性能 的漆流痕存在。 5 . 2胶纸板和胶布板零件涂清漆后不允许有气泡和明显的流痕。 5 . 舀 胶布板零件胶木化后允许表面有发暗的现象。 5 . 4 镀铭和阳极氧化处 理的零件,允许无涂覆部分有轻微的氧化膜。 5 . 5 镀锌、镀锌钝 化后涂清漆 的部位,允许有小部分钝化膜磨损或破坏。 不涂清漆的部位允许钝化 膜变暗。 5 . 8 零件的焊缝和焊接处允许孔穴无镀层和有流液痕迹, 但应将腐蚀液清洗
9、干净。 5 . 7 铸造零件上允许有砂眼针孔引起的涂镀层缺陷,并允许涂镀层上有由此引起的黑点、 泛白 点和 流液痕迹。 5 二 螺纹孔内掉进的漆滴应清除掉。 与 二 电工钢和铁镍合金零件,浸渍后允许零件边缘有微小的流痕。 5 . 1 0 阶梯直径的过渡倒角, 直径小于等于l o m m长 度L与直径D 之比L / D 大于 1 的盲孔和通孔, 直径大于l o m m 长度L与直径D 之比L / D大于2 的盲 孔和通孔,紧固用的螺纹孔、 工艺 螺纹孔、 销孔、 零件与悬挂夹具的接触处,允许涂覆层不均或无涂覆。 5 . 1 1 图 样上要求保留的轴件中心孔不涂覆 ( 氧化除外)。 5 . 往 保
10、护装饰性多层镀铬零件的非主要面和孔、凹等处及直径或宽度小于 8 mm的深槽,允 许没 有镀铬层。 5 . 1 5 电镀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CB 7 4 5 -8 3( 电镀和化学覆盖层选用原则 或S J 4 2 -7 7 3 - 1 0 1 0 公差 0 . 2 0 . 30 . 5 二1 . 4 去浇口、毛刺、冷料穴的留痕或凹陷 不应大于 1 0 . 2 mm ,去飞边毛刺形成的倒角在外表面 不应大于0 . 5 x 4 5 0 ,在内部不应大于1 x 4 5 ,由结构造成的难以去除之飞边、 冷 料穴 在不影响使用性 能的情况下, 取得产品设计者同意后方可保留。 二1 . 5 由 去侧浇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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