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210-2010 禽类屠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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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 220 B 42 D B 1 3 、 性 , r 冫 pi省地 、 万标 %4- I 比 卜 J T DB 13/T 1210-2010 禽 类 屠 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 2010-04-19发布2010-05-04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 1210-2010 禽 类 屠 宰 检 疫 技 术 规 范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禽 类 屠 宰 过 程 中 的 宰 前 检 疫 、 宰 前 检 疫 后 的 处 理 、 宰 后 检 疫 、 宰 后 检 疫 后 的 处 理 的 技 术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河 北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禽
2、类 屠 宰 检 疫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9442-200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2007年 8月 30日 修
3、 订 颁 布 ) 国 务 院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0号 公 告 ) 3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肉 尸 禽 类 经 屠 宰 、 放 血 、 去 毛 后 , 不 净 膛 、 半 净 膛 或 全 净 膛 的 躯 体 。 3. 2 同 群 禽 只 同 一 来 源 、 同 一 环 境 的 禽 只 , 如 同 舍 、 同 车 或 同 一 屠 宰 、 加 工 生 产 线 等 。 4宰前检疫 4. 1入厂监督 4.1.1流行病学调查 活 禽 进 入 屠 宰 场 ( 厂 、 点 ) 时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4、 的 官 方 兽 医 查 验 是 否 来 自 非 疫 区 , 询 问 禽 只 的 产 地 和 运 输 途 中 是 否 经 过 疫 区 及 采 食 、 饮 水 、 发 病 、 死 亡 等 情 况 。 4.1.2查证验物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官 方 兽 医 查 验 并 收 缴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及 运 载 工 具 消 毒 证 明 , 核 对 禽 只 种 类 、 数 目 、 运 输 车 辆 是 否 相 符 等 。 4.1.3临床检查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官 方 兽 医 对 进 入 屠 宰 场 ( 厂 、 点 ) 的 禽 只 进 行 群 体 检 查 和 个
5、 体 检 查 , 方 法 按 照 GB 16549-1996执行。 4.1.4入厂监督的处理 DB13/T 1210-2010 4 .1 .4 ., 禽 只 经 初 步 判 定 为 健 康 的 , 且 手 续 合 法 , 准 予 进 入 屠 宰 厂 。 禽 只 卸 载 后 ,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承 运 人 对 运 载 工 具 进 行 消 毒 。 4.1.4.2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以 及 证 物 不 符 、 检 疫 证 明 逾 期 或 变 造 检 疫 证 明 的 行 为 , 禁 止 入 场 , 依 照 有 关 动 物 防 疫 法
6、律 、 法 规 处 理 。 4. 2待宰期间的检疫 4.2. 1临床检查 群 体检 查 和 个 体 检查 , 方 法 按照 GB 16549-1996执行。 4.2.2实验室检测 对 个 体 检 查 中 发 现 疑 似 疫 病 难 于 判 断 的 , 可 将 疑 似 病 禽 或 采 集 血 液 、 分 泌 物 、 渗 出 物 、 粪 、 尿 等 样 品 送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 。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 1准宰 经 检 疫 确 定 为 健 康 的 禽 只 送 往 屠 宰 。 5. 2禁宰 5. 2. 1经 检 疫 确 诊 为 高 致 病 性 禽
7、 流 感 等 一 类 动 物 疫 病 时 , 同 群 禽 只 禁 止 屠 宰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国 务 院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和 G B 19442-2004, G B 16548-2006的 规 定 处 理 。 5.2.2经检疫确诊为鸭瘟及符合GB 16548-2006规定销毁的禽只和对人禽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 现 的 烈 性 传 染 病 的 禽 只 , 一 律 不 准 屠 宰 , 按 照 G B 16548-2006中 3. 2做 销 毁 处 理 。 5. 3缓宰 经 检 疫 确 认 为 一 般 性 传 染 病 和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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