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地方标准--DB33 T 557-2005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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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220.20 R10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DB33/T 5572005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Qualifications for the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organization of Zhejiang 2005-05-30 发布 2005-06-30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5572005 I 前 言 为加强对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驾驶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培训 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2、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金华市公路 运输管理处,浙江交通技师学院,杭州技师学院,台州市椒江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南强、仇小军、陈捷、郑德贤、楼功萍、黄毅军、金吕先、杨晓锋、尤虹、匡跃华、 曹兴强、戚光辉、邵伟军、陈智明。 DB33/T 5572005 1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练车、教练 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
3、于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培训学校除外) ,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1 机动车驾驶培训 通过对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规定学时的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驾 驶技能的培训,使之具备单独、安全驾驶机动车能力的培训。 3.2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公司等。 3.3 培训车型 培训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含城市公交车)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摩托车(含三轮 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等 8 类。 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 4.1 机构分类 机动车驾驶培
5、训机构分为综合、专项两类。 4.2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2.1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2.2 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a)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0 辆; b)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20 辆; c)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10 辆。 DB33/T 5572005 2 4.3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4.3.1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 4.3.2 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a)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50 辆; b)二级机动车驾
6、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20 辆; c)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 10 辆。 4.4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适用范围 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标准仅适用于嵊泗、岱山、庆元、景宁、磐安等人口较少的县。 5 主体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6 组织机构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监督、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 织机构,亦可综合设置。 7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 岗位职责 培训机构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安全管理、结业考试、培训记录、质量管理等岗位职 责。 7.2 管理制度 7.2.1 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教学管理、
7、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 理、结业考试、责任倒查、学员投诉受理、安全管理、收费管理和计算机管理以及企业相关的其它管理 等制度。 7.2.2 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内容、承诺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履行等规定。 7.2.3 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行业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培训 学时与驾驶培训记录的使用与核实,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规定。 7.2.4 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考核(包括任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 自律等)以及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定期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7.2.5 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纪律,学员文字
8、和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教学日记、培训记录、结 业考试成绩单),保留时间不少于 4 年。 7.2.6 教练车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车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等内容。 7.2.7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设施设备采购、登记、使用、维修、检查、报废,并建立 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7.2.8 结业考试制度应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发放等规定。 7.2.9 责任倒查制度应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 程序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7.2.10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投诉方式、投诉受理、投诉处理时限与结果。 7.2.11 安全管
9、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安全台账、事故的处理、重 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7.2.12 收费管理制度应包括培训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方式及收费监管。 7.2.13 计算机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管理、培训机构内(外)部计算机网络的建立、维护、应用 和管理。 8 人员 DB33/T 5572005 3 8.1 管理人员 8.1.1 管理人员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 业考试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8.1.2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8.1.3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
10、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8.1.4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 10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1.5 教练车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初级以上技 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8.1.6 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职以上学历或汽车类三级以上职业资格(初级以上技术 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 5 年以上,且具有 8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1.7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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