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电力标准-DL5052-1996T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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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标准 Standard for auxiliary,ancillary,living and welfare buildings area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DL/T 50521996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1996 年年 9 月月 1 日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
2、建筑物 建筑面积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建筑面积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218 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 火力发电厂辅助 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 经审查通过, 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 5052-1996。 该标准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统一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 福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定额,为建筑物设
3、计面积的确定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50600MW 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 对涉外 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 600MW 的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设计时,机组台数按 2 4 台考虑,当台数多于 4 台或少于 2 台时,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热工、化学、电气、环保、金属)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其面积应 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 1.0.3 为搞好电厂总体规划,便于生产和扩建,设计中应适当考虑将来的发展,布置上留有 扩建余地,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4 生
4、活福利建筑的面积标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考虑地区的特点。 1.0.5 靠近城镇或工业区的新建电厂, 宜减少厂区内生活福利建筑, 生活服务设施应社会化, 并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减轻电厂的管理负担。 2 辅助、附属生产建筑 2.1 办 公 建 筑 2.1.1 办公楼为厂领导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办公用房(包括生产和行政办公),宜设置大小会 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仓 库、开水间等。 2.1.2 办公楼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2 的规定。 表 2.1.2 办公楼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 (MW) 100200 200500 400
5、800 60014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面 积(m2) 2500 2800 28003200 28003600 29003700 29003700 2.1.3 运行分场办公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3 的规定。 表 2.1.3 运行分场办公室建筑面积(m2) 电 厂 规 划 容 量 (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4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6、汽机分场 30 40 60 70 70 锅炉分场 40 60 75 100 100 电气分场 20 30 40 50 50 燃料分场 40 60 75 100 100 化学分场 30 40 60 70 70 热工分场 20 30 40 50 50 除灰分场 20 40 50 60 60 合 计 200 300 400 500 500 一般设在办公楼内 2.2 检修维护间 2.2.1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应包括检修工作间、学习和休息室、班长室、材料仓库、更衣室 等面积。 2.2.2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 表 2.2.2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m2) 电厂规划容量(MW)
7、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2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600 机 组 台 数 序号 名 称 24 24 24 24 1 汽 机 420490 450750 500800 6001000 2 锅 炉 500570 540800 600950 6501050 3 电 气 280320 300450 340700 370750 4 燃 料 280300 290350 320470 370560 5 除 灰 120160 160230 220300 230320 6 化 学 100120 120140 140160 160180
8、 7 土 建 200240 240280 280320 320340 合 计 19002200 21003000 24003700 27004200 2.2.3 检修维护间根据工程情况可集中或分开建设,其面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3 材料库 2.3.1 材料库建筑面积应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特种材料库、钢材库、棚库、油库、 办公室及卫生间的面积。 2.3.2 材料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3.2 的规定。 表 2.3.2 材料库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 (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4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9、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面 积(m2) 2800 320040003800460036004400 31003900 2.3.3 材料库各库房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般器材库 45%(含办公室、卫生间的面积) 精密器材库 10% 特种材料库 5% 钢材库 15% 棚 库 20%(根据地区情况,棚库也可采用封闭式建筑) 油 库 5% 2.4 职 工 培 训 2.4.1 职工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包括教室、教研室、资料室及卫生间的面积。 表 2.4.2 职工培训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300 2 50
10、11000 300 3 10011500 450 4 1500 600 2.4.2 职工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4.2 的规定。 2.4.3 当电厂附近有培训条件时,应按表 2.4.2 面积减半考虑。 2.4.4 确定培训用房面积时, 主要考虑本厂职工业务培训, 同时考虑有可能接待外来人员实 习之用。 2.5 夜 班 宿 舍 2.5.1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卫生设施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 2.5.2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5.2 的规定。 表 2.5.2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 (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400 120
11、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面 积(m2) 500650 550900 7001150 9001350 9001350 2.6 警卫传达室 2.6.1 电厂主要出入口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包括传达室、接待室、警卫办公室、警卫休息 室、卫生间等的面积。 2.6.2 电厂次要出入口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包括传达室、警卫休息室、卫生间等的面积。 2.6.3 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6.3 的规定。 表 2.6.3 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m2) 面 积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主出入口 次出入口 1 传
12、 达 室 1015 10 2 接 待 室 1520 3 警卫办公室 1015 4 警卫休息室 1520 15 5 卫 生 间 69 5 6 合 计 5679 30 2.7 推 煤 机 库 2.7.1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应包括停车库、 检修间、 备品库、 休息室、 工具间及卫生间的面积, 并宜附设推煤机冲洗台。 2.7.2 推煤机的台数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 2.7.3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7.3 的规定。 表 2.7.3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m2) 序号 名 称 面 积 序号 名 称 面 积 1 停车库和检修库 (m2/台) 5055 4 备品库 3045 2 检修间 55 5 卫生间 1
13、5 3 休息室 30 6 工具间 15 推煤机的检修库应兼作停车库。 根据机型确定。 备品库含油库面积。当每月耗油量大于 3t 时,油库应单独设置 2.8 汽车库 2.8.1 汽车的数量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2.8.2 汽车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8.2 的规定。 表 2.8.2 汽车库建筑面积(m2/辆)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大客车 50 大卡车 3040 轿 车 2530 中型客车 2530 1 停车间 消防车 40 2 保养修理间 (m2) 4560 3 班长办公室(兼调度室) (m2) 2030 4 休息室 (m2/人) 4 5 储藏室 (m2) 30 6 卫生间 (m
14、2) 69 2.9 消 防 车 库 2.9.1 消防车辆数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9.2 消防车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9.2 的规定。 表 2.9.2 消防车库建筑面积(m2)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1 停车库 (m2/辆) 55 6 器材库 20 2 修理间(含工具储存) 20 7 学习兼会议室 40 3 通信室 1520 8 浴室 10 4 办公室 (m2/人) 9 9 卫生间 30 5 消防人员值勤宿舍 (m2/人) 6 根据车型确定 2.10 自 行 车 棚 2.10.1 自行车棚应根据电厂的实际需要及地区特点设
15、置,山区电厂一般不设。 2.10.2 自行车棚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0.2 的规定。 表 2.10.2 自行车棚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100 3 10011500 250300 2 5011000 150200 4 1500 350400 城市和近郊区电厂宜选用上限 3 生活福利建筑 3.1 住 宅 3.1.1 住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住宅建筑面积 序 号 建设性质 百职工指标(户) 面积(m2/户) 1 新建厂 3035 4550 2 扩建厂 45 50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可参
16、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1.2 住宅建筑面积还应符合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建筑面积指标的规定。 3.2 单 身 宿 舍 3.2.1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并应考 虑凉晒空间。 3.2.2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 序 号 建设性质 百职工指标(%) 面积(m2/人) 1 新建厂 60 810 2 扩建厂 50 810 3.3 托儿所及幼儿园 3.3.1 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包括生活、服务及供应用房的面积。 3.3.2 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17、3.3.2 的规 定。 表 3.3.2 托儿所及幼儿园建筑面积(m2) 托儿所 幼儿园 序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班数 面积 班数 面积 托儿所、 幼儿 园餐厨面积 托儿所、幼 儿园总面积 1 500 1 100 1 250 100 450 2 5011000 2 200 2 500 100 800 3 10011500 2 200 3 750 120 1070 4 1500 3 300 4 1000 120 1420 托儿所的建筑面积中包括乳儿班的面积 3.3.3 靠近城市及工业区的电厂可不建托儿所及幼儿园。 3.4 小学及中学 3.4.1 小学及中学的建筑面积应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
18、、行政和生活用房的面积。 3.4.2 小学及中学的建筑面积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4.2 的规定。 表 3.4.2 小学及中学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小学面积 中学面积 1 500 900 1200 2 5011000 1800 2400 3 10011500 2800 3600 4 1500 3700 4800 3.4.3 设计新建电厂时,原则上不考虑设置中学。 3.4.4 靠近城市或工业区的电厂可以不建小学及中学。 3.5 俱乐部 3.5.1 俱乐部建筑面积应包括电视室、图书室、青年之家、老年之家、文体活动室及管理室 等房间的面积。 3.5.2 俱
19、乐部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5.2 的规定。 表 3.5.2 俱乐部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1 500 400 3 10011500 1200 2 5011000 800 4 1500 1600 3.5.3 当电厂位于市区附近时,俱乐部规模应适当缩小,其建筑面积应按表 3.5.2 面积减少 20%考虑。 3.6 医务所 3.6.1 医务所建筑面积应包括挂号室、门诊室、治疗室、药房、化验室、贮藏室及卫生间等 房间的面积。 3.6.2 医务所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
20、6.2 的规定。 表 3.6.2 医务所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1 500 150 3 10011500 450 2 5011000 300 4 1500 600 3.6.3 电厂医务所不宜设置病床, 对偏远地区的电厂可考虑设置少量病床, 其病房面积不得 超过 100m2。 3.7 浴 室 3.7.1 全厂集中浴室的建筑面积应包括更衣室、理发室、管理室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 3.7.2 浴室面积标准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7.2 的规定。 表 3.7.2 浴室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21、)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1 500 250 3 10011500 350 2 5011000 300 4 1500 400 3.7.3 燃料分场浴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运煤最大班人数考虑,其面积指标为 0.9m2/人,并单独 设置。 3.8 职 工 食 堂 3.8.1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应包括主副食加工间、备餐间、餐厅、办公室、仓库及卫生间等房 间的面积。 3.8.2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8.2 的规定。 表 3.8.2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50
22、0 3 10011500 1100 2 5011000 800 4 1500 1400 3.8.3 根据用餐需要,可另增 150m2小餐厅面积(含冷饮间面积)和 3070m2冷藏面积。 3.8.4 根据运行需要,可设运行食堂,面积为 100m2。 3.9 招待所 3.9.1 招待所建筑面积应包括客房、 管理人员用房、 共用卫生间、 仓库、 开水间及食堂面积。 3.9.2 招待所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9.2 的规定。 表 3.9.2 招待所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餐厨面积 合 计 1 500 500 100 600 2 5011000 800 160 960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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