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公共安全标准-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pdf
《GA公共安全标准-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A公共安全标准-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pdf(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I C S 0 3 . 2 2 0 . 2 0 R 81 6A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共 安全 行 业标 准 GA 5 0 - 2 0 0 5 代替 G A 5 0 -1 9 9 3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T h e 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e x a mi n a t i o n i n r o a d t r a f f i c a c c i d e n t 2 0 0 5 - 0 9 - 0 7 发布 2 0 0 5 - 1 1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 布 GA 5 0- 2 00 5 月 ii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
2、G A 5 0 -1 9 9 3 (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的修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等。 本标准与G A 5 0 -1 9 9 3 相比, 修改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视频图像采集的定义; 增加了人体附着痕迹的拍摄内容; 增加了计算机编排打印照片标示; 增加了数码照相、 视频图像采集的一般要求及贮存要求; 删除了对现场照相使用镜头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5 0 -1 9 9 3 ,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
3、察总队、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陈玉峰 、 任 小东、 张兴无 、 谷友炳 、 朱 海、 陆 国栋 、 席正棋、 周 山河 。 GA 5 0- 2 00 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视频图像采集的要求和视频图像的贮存及照片归档。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车辆、 交通参与人及痕迹物证的勘验照 相和视频图像采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 1 现场 s p o t 发生交通事故和存在与交通事故有关痕迹物证的场所。 2 .2 方位照相 p h o t o g r a p h y o
4、 f o r i e n t a t i o n 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 反映交通事故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 专门照相。视角应覆盖整个现场范围; 一张照片无法涵盖的, 可以使用回转连续拍摄法或者直线连续拍 摄法拍摄 。 2 .3 概览照相 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g e n e r a l s c e n e 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 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有关车辆、 尸体、 物品、 痕迹的位 置及相互间关系的专门照相。以现场中心物体为基点, 沿现场道路走向的相对两向位或者多向位分别 拍摄。各向位拍摄的概览照相, 其成像中各物
5、体间的相对位里应当基本一致, 上一个视角的结束部分与 下一个视角的开始部分应有联系。 2 .4 中 心 照 相 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c e n t e r 在较近距离拍摄交通事故现场 中心、 重要局部、 痕迹的位置及其与有关物体之间的联系的专门 照相 。 2 .5 细目照相p h o t o g r a p h y o f d e t a i l s 采用近距或微距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面、 车辆、 人体上的痕迹及有关物体特征的专门照相。照相机 及镜头主光轴与被摄痕迹面相垂直。视角应当覆盖整个痕迹; 一张照片无法覆盖的, 可以分段拍摄。 2 .6 视频图像采集 t
6、o g a t h e r v i d e o i m a g e 使用摄录设备拍摄、 贮存反映交通事故过程与交通事故现场信息, 并由计算机进行终端显示、 打印 的方式。 要 求 3 . 1 一般 要求 3 . 1 . 1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应当采用现场方位照相、 概览照相、 中心照相、 细目照相以及视频图像采集 等方式客观、 全面、 清晰地反映交通事故现场相关信息, 其内容应当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相 1 GA 50 - 20 05 一致 。 3 . 1 . 2 概览照相、 中心照相、 细 目照相所反映的内容应有关联。 3 . 1 . 3 勘验照相与视频图像采集不得有艺术夸张, 无视
7、认障碍, 长镜头画面连续完整无剪辑, 单镜头单 幅画面无组合, 照片图像视认性完整良好, 影像清晰, 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视频图像应保持真实完整。受 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准确记录现场信息的, 可在该限制条件消除后及时进行补充照相。 3 . 1 . 4 拍摄痕迹时, 应当放置比例标尺。比例标尺的长度一般为 5 0 mm, 当痕迹长度大于 5 0 0 mm时, 可用卷尺作为比例标尺。比例标尺放置在痕迹旁 1 0 m m以内, 与痕迹处于同一平面, 刻度一侧朝向痕 迹 , 不得遮掩、 妨碍观察。被摄物体为深色的, 应当放置白底黑字比例标尺; 被摄物体为浅色的, 应当放 置黑底白字比例标尺。 3 . 1 .
8、5 使用数码照相机、 摄像机, 照相机成像分辨率不低于 2 2 7 2 X 1 7 0 4 像素( 4 0 0 万像素) , 摄像机应 在1 0 0 万以 上像素。 3 . 2现场环境照相 运用方位照相、 概览照相方式拍摄。 3 . 2 . 1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环境、 现场位置和现场概貌。 3 . 2 . 2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周围的地形、 地貌、 道路走向、 路面状况、 交通标志和现场所处位置等。 3 . 2 . 3 拍摄交通事故现场有关车辆、 尸体、 物体的位置、 状态等。 3 . 3 痕迹勘验照相 运用中心照相、 细目照相方式拍摄。 3 . 3 . 1 拍摄现场中心和物体分离痕迹、 物体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GA公共安全标准-GA 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 公共 安全标准 50 2005 交通事故 勘验 照相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655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