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3380-1987 X-4氨基漆稀释剂(原ZB/T G52003-87).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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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业 标 准 氨 基 漆 稀 释 剂 发布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化 学 工 业 部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业 标 准 氨 基 漆 稀 释 剂 代替 产品概述 组成 该稀释剂是由二甲苯 丁醇混合而成 特性 该稀释剂具有良好的溶解性 用途 供氨基烘漆及氨基锤纹漆稀释用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项目指标 外观 颜色 铁钴比色计号不大于 溶解性 水份含量 清彻透明 无悬浮物 完全溶解 不浑浊 试验方法 外观 按清漆 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 进行 颜色 按年确认清漆 清油及稀释剂颜色测定法 进行 溶解性 将份试样与一份氨基清漆
2、以重量计 混合于下静置后 取出观察 水分含量 用量筒量取氨基漆稀释剂加入纯苯摇匀 静置后在散射光线下观察 如不发生浑 浊或分层现象即为合格 验收规则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 标 产品应有合格证 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 对样品进行检验 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 供需双方共同按涂料产品的取样 重新取样进行复验 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发布实施 时 产品即为不合格 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产品按进行取样 样品应分两份 一份密封贮存备查 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供需双方应
3、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 如发现包装有损漏 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 应即时通 知有关部门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 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包装 标志 贮存和运输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 干燥 密封的容器中 容器附有标签 注明产品型号 名称 批号 重量 生产厂 名及生产日期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 干燥 防止日光直接照射 并应隔绝火源 远离热源 夏季温度过高时应 设法降温 产品在运输时 应防止雨淋 日光曝晒 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产品在符合条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算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 可按本标 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如果符合技术要求 仍可使用 附录 施工参考 参考件 该稀释剂还可作短油度醇酸漆及环氧酯漆的稀释剂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由涂料产品标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复审起草单位 杭州油墨油漆厂 本标准复审起草人 陈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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