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8832-2001 机床数控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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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5. 040. 20 J50 JB/T 88322001 机床数控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s of machine tools 2001-09-03 发布 2001-12-01 实施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 发 布 I 前言 1 范围1 2 引用标准1 3 定义2 4 技术要求2 5 检验规定5 6 包装与贮运6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实施细则7 附录 B(标准的附录) 故障判定和计入原则17 附录 C(标准的附录) 可靠性试验18 JB/T 88322001 目 次 II 前
2、 言 本标准是对 JB/T 88321999机床数字控制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和 JB/T 100551999 步进电 机驱动机床数控系统 技术条件 进行的合并修订。 修订中,对两个标准的内容作了调整、 合并和增删。 与原标准相比,在内容方面的主要差别有: 1标准名称改为机床数控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 2增加了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浪涌 (冲击) 抗扰度等电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试验项目,代替原标准抗干扰能力试验。 3增加了对颜色、接线、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删去了运输试验、泄漏电流试验和步进电机运行特 性试验等项目。 4由实施细则取代原标准附录。 本标
3、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JB/T 88321999 和 JB/T 100551999。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机床研究所、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家虎、黄祖广、邵光伟。 本标准委托北京机床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 J50 0021987、JB/T 88321999; ZB J50 0071988、JB/T 100551999。 JB/T 88322001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床数控系统设计、 制造、使用的基本要求
4、,内容包括:技术要求、 检验规定、 试验 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数控机床,包括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木工机床及特种加工机床数控系统。 其它用途的数控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31681993 数字控制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eqv IEC 5291989) GB 5080.7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
5、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 验证试验方案(idt IEC 605.71978)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 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eqv IEC 20411992) GB/T 81291997 工业自动化系统 机床数值控制词汇(idt ISO 28061994) GB 88701988 机床数字控制点位、直线运动和轮廓控制系统的数据格式 (eqv ISO 6983/11982)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4361993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 1576019
6、95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21995)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51995) GB/T 17626.11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 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111994)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0
7、1-09-03 批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机床数控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s of machine tools JB/T 88322001 2001-12-01 实施 代替 JB/T 88321999 JB/T 100551999 JB/T 88322001 2 JB/T 30511999 数控机床坐标和运动方向的命名(eqv ISO 8411974) JB/T 32081999 数控机床穿孔带程序段格式中的准备功能 G 和辅助功能 M 的代码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
8、定义: 3. 1 数控系统 用数值数据的控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引入数值数据,从而实现机床加工过程的自动控 制。数控系统的基本组成包括控制器和驱动装置。 3. 2 电柜(箱) 用来安装数控系统元、部件,可以防护某些外来影响和防止任何方向直接触电的壳体。 3. 3 可靠性 数控系统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3. 4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 数控系统无故障工作时间的平均值。 3. 5 电磁兼容性(EMC) 数控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运行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3. 6 (对骚扰的)抗扰度 数控系统面临电磁骚扰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
9、力。 3. 7 静电放电 具有不同静电电位的物体相互靠近或直接接触引起的电荷转移。 3. 8 脉冲群 一串数量有限的清晰脉冲或一个持续时间有限的振荡。 3. 9 耦合夹 在与受试线路没有任何电连接的情况下,以共模形式将干扰信号耦合到受试线路的、具有规定尺 寸和特性的一种装置。 3. 10 电压暂降 电气系统某一点的电压突然下降,经历半个周期到几秒钟的短暂持续期后恢复正常。 3. 11 浪涌(冲击) 沿线路传送的电流、电压或功率的瞬态波,其特性是先快速上升后缓慢下降。 4 技术要求 4. 1 环境适应性 4. 1. 1 气候环境 数控系统应能在以下气候环境中正常运行: 环境温度:040; 相对湿
10、度:30%95%(无冷凝水) ; 大气压强:86106 kPa。 4. 1. 2 存放和运输环境 JB/T 88322001 3 数控系统能在40+55温度范围内、湿度95%(无冷凝水)条件下运输和存放。但应采取防潮 湿、防振和抗冲击措施,以免损坏数控系统。 4. 1. 3 机械环境 数控系统应能承受表 1 所列条件的振动和冲击。试验后,其外观和装配质量不变,仍能正常运行。 表 1 振动(正弦)试验 冲击试验 频率范围 1055 Hz 冲击加速度 300 m/s2 扫频速率 1倍频程/min 冲击波形 半正弦波 振幅峰值 0.15 mm 持续时间 18 ms 振动方向 x、y、z 方 向 垂直
11、于底面 扫频循环数 10 次/轴 冲击次数 3次 4. 2 功能 4. 2. 1 数控系统可以按其功能用途分为车床、铣床、磨床、冲床、电加工机床等类型。各项功能的定 义应符合 GB/T 8129 的规定。数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被控机床的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具体功能及有关参数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4. 2. 2 数控系统的坐标轴和运动方向应符合 JB/T 3051的规定。 4. 2. 3 数控系统使用的准备功能 G和辅助功能 M 的代码应符合 JB/T 3208 的规定。 4. 2. 4 数控系统采用的数据格式要符合 GB 8870 的规定。 4. 2. 5 数控系统应具有自
12、动、手动操作功能,程序编辑功能,自诊断功能和报警显示功能。 4. 3 制造质量 4. 3. 1 外观 电柜、面板及零部件表面上,不得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表面涂、镀层不得有气泡、 龟裂、脱落或锈蚀等缺陷,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4. 3. 2 标志 电柜里和面板上的开关、按钮、灯、插头座、印刷板等都应有表示其功能并符合规定的标志, 这些 标志应牢固、清晰、美观、耐久。使用形象化符号时要符合 GB/T 3168的规定。 4. 3. 3 颜色 连接导线,面板上的开关、 按键和灯的颜色要符合 GB/T 5226.11996中第 10章和第 15章的规定。 4. 3. 4 接线 连接导线和电缆要
13、符合 GB/T 5226.11996 中第 14章的规定,配线技术要符合第15章的规定。 4. 3. 5 防护 电柜要有防止外来固体物和液体浸入的措施,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4 的要求。如果工作、存放 和运输环境有超量污染物(如灰尘、酸类物、腐蚀性气体、 盐类物)和辐射时,供需双方应订立专门协 议。 4. 3. 6 操作与维修性 电柜的设计与安装要便于操作和维修,其要求应符合 GB/T 5226.11996 中第 13 章的规定。 JB/T 88322001 4 4. 4 电气安全性要求 4. 4. 1 电源安全性 电柜门要有专门锁紧装置,打开柜门必须用钥匙或专用工具。 当电柜门打开时,
14、要有切断电源的联 锁开关。联锁开关仍不能断开的带电部件在其护壳外应有符合 GB/T 5226.11996 中 18.2规定的警示 标志。电柜内带电部件防止直接触电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2X。电源的偶然中断与恢复不应导致安全 事故。其安全防护要求应符合 GB 157601995 中第 7 章、第 8章的规定。 4. 4. 2 保护接地 电柜内要有保护接地端子,并有 PE 标志,电源中线 N不得与 PE端在电柜内部连接。电柜内的接 地线连接应符合 GB/T 5226.11996 中第 8章的要求。 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要求应达到该标准中 20.2 的规定。 4. 4. 3 绝缘电阻 数控系统在各
15、种工作气候环境下, 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 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 阻应大于 1M。 4. 4. 4 耐电压强度 数控系统应进行耐电压强度试验,其试验条件要符合 GB/T 5226.11996中 20.4的规定。耐电压 强度试验时间定为 30s,漏电流不大于 5mA。试验中不得有击穿和飞弧现象。 4. 5 电源适应能力 数控系统在下列交流输入电源下,能正常运行。 电压变化:额定输入电压+10%15%范围内; 频率变化:4951Hz 连续变化。 4. 6 电磁兼容性 4. 6. 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数控系统运行时, 按照GB/T 17626.2的规定, 对操作人员经常触及的
16、所有部位与保护接地端子 (PE) 间进行静电放电试验,接触放电电压为 6kV,空气放电电压为 8kV,试验中数控系统能正常运行。 4. 6. 2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数控系统运行时,按照 GB/T 17626.4的规定,分别在交流供电电源端和保护接地端(PE )之间加 入峰值 2kV、重复频率 5kHz 脉冲群,时间 1min;在 I/O 信号、数据和控制端口电缆上用耦合夹加入峰 值 1kV,重复频率 5kHz 脉冲群,时间 1min。试验时,数控系统能正常运行。 4. 6. 3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数控系统运行时, 按照 GB/T 17626.5的规定,分别在交流输入电源相线之间
17、叠加峰值为 1kV的浪 涌(冲击)电压;在交流输入电源相线与保护接地端(PE)间叠加峰值为 2kV的浪涌(冲击)电压。 浪涌(冲击)重复率为 1次/min,极性为正/负极。试验时正/负各进行 5次,数控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4. 6. 4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试验 数控系统运行时,按照 GB/T 17626.11 的规定,在交流输入电源任意时间电压幅值降为额定值的 70%,持续时间 500ms,相继降落间隔时间为 10s;按照 GB/T 5226.11996中 4.3 的规定在交流输入 电源任意时间电压短时中断 3ms,相继中断间隔时间为 10s。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各进行 3 次,数控系 统
18、应能正常运行。 JB/T 88322001 5 4. 7 连续运行 数控系统应进行不少于 48h 的连续运行试验而不出故障。其试验条件如表 2,环境温度 40。 表 2 工作电压 额定值 额定值+10% 额定值 额定值15% 时 间 h 4 8 4 8 24h 为一个循环,共 2 个循环。 4. 8 噪声 数控系统运行时,噪声最大不超过 78dB(A) 。具体数值应根据不同数控系统,由企业产品标准规 定。 4. 9 可靠性 数控系统的可靠性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来评定,定型生产的数控系统其 MTBF 定为 3000h,5000h 和 10000h 三个等级,根据对不同数控系统的要求,
19、由企业产品标准规定。 4. 10 铭牌 产品应有包括型号、 名称、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额定电压、 相数、 额定电流或功率等内容的铭牌, 文字要清晰,美观、耐久。铭牌张贴要牢固,易于观察。 4. 11 文件 4. 11. 1 技术文件 制造厂家应向用户提供内容包括安装、连接、使用、维修的说明书。说明书应符合 GB 9969.1 的 规定。 4. 11. 2 保证文件 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符合 GB/T 14436 规定的数控系统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和保修单等文件。 4. 11. 3 包装文件 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装箱单, 内容包括包装箱数, 产品型号、 名称、数量; 随机附件的名称、型号、 数量
20、;技术文件的名称、数量等。 5 检验规定 5. 1 检验分类 数控系统的检验分为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三种。制造厂应在产品定型和生产中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 2 定型检验 5. 2. 1 数控系统在设计和生产定型时,应通过定型检验。 5. 2. 2 定型检验的项目见表 3。 5. 2. 3 定型检验中出现任一故障时,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检验。 5. 2. 4 定型检验时,受检样品至少应有 3 台。 5. 2. 5 检验后,检验部门应提交定型检验报告,并按本标准附录规定,对检验结果做出评定。 5. 3 出厂检验 5. 3. 1 已定型生产的数控系统,出厂时每台都应通过
21、出厂检验。 JB/T 88322001 6 5. 3. 2 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 3。 5. 3. 3 检验中出现任一故障时,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5. 3. 4 检验合格后,检验部门应提交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5. 4 型式检验 5. 4. 1 批量生产的产品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当更改重要设计和工艺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5. 4. 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3。 5. 4. 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数量应不少于 3台。 5. 4. 4 检验中出现任一故障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检验。 5. 4. 5 检验后,检验部门应提交型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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