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年10月下旬标准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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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 10 月下旬标准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1 特征码 zPxsugynJiFKHHLoamwe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 和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 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 A、B 两部分, 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 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 B 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 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 B 部分条款, 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
2、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 制成品)管辖。 ” 当然,在此情况下,A 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 B 部分中 任何对 A 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 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 (见 B 部分第 11 条之规定) 第 2 页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 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 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 特征分述如下: (a) “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 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 要。 (b) “旨在转售”:本范本主
3、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 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 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 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 ECE188 机械、电力和 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 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 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 计的 。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 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 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 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不妨
4、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 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 B 部分包含的 一般条款) 。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 第 3 页 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 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 三、适用法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即1980 年维也纳公约 。为了便于 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 1 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 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 B 部分第 12(a)款中,不论买卖双方 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 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 约,是因为采用诸如
5、 CISG 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 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条件基础上起草的, 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 (B 部分第 12 条) 。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 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 CISG 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 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意欲选 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 CISG(须填定 A 部分表格 A-14(a) ) , 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 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若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 国之法律管
6、辖 CISG 未作规定的问题,则应填写表格 A-14(b) 。 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 第 4 页 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B 部分第 15 条规 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 CISG 第 29(2) 条一致的同时,范本合同 B 部分第 15 条接着写道:如果一方 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 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当事人 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 五、装运和交货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 Incoterms 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 语 。虽然合同范本 A 部分在 A-3 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
7、 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避 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 CFR 和 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行销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 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诸 如 FAS、FOB、DES 和 DEQ 这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 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谨慎考虑。制成品通常在装 卸区交付运输,不论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 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 因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适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 常是 EXW(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第 5 页 ) 、CPT(运费
8、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F(边境交货) 、 DDU(未完税交货)或 DDP(完税后交货) 。正因如此,本合同 范本 A 部分表格 A-3 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 Incoterms 所列顺序。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 Incoterms 阐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相互间的风 险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 争议问题,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 FOB 术语项下, 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 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 CIP、CPT 和 FCA 并未划 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这样,
9、卖方与买方间对该 操作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 六、交货时间 由双方在合同范本 A 部分 A-4 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 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 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 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系 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在 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 (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 A4 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 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 第 6 页 填写合同范本 A 部分表格 A-4 从而就
10、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 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 A-3 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 货在哪个阶段进行,即卖方于范本合同 A-4 所规定的时间之时/ 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 双方可约定某一准确日期(如, “1998 年 2 月 10 日”或 “截止 1998 年 2 月 10 日” )或者某一段时间(“1998 年 2 月 份第三周”或“1998 年 3 月份” )作为交货时间。双方也可以 规定从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时间(如, “买卖合同签字后 60 天”或“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 90 天” )为交货时间。若规定 一段时间作为交货时间,根据 CISG 第 33 条规定,除
11、非情况表 明买方将选择某一日期,否则,卖方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候 交货。 七、付款条件 按照本范本 A 部分 A-7 所列项目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是 很重要的。在向卖方银行转账付款的情况下,应写明该银行及 其分行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附有足以鉴别银行账户的其他细 节,并且,若有需要,还需写明电信付款方式(如,电报转账、 电子资金转账) 。 八、卖方须提交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某些特定单证,如发票、运输单据、证书 等,是国际买卖中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 A 部分 A-8 给双方当 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表示其有关单证意向的机会。有两点值得 第 7 页 注意: (a)合同当事人必须审核 A 部分 A-3
12、中所选择的特定贸易 术语项下需提交哪些单证(如果有的话) 。若双方当事人意欲增 加或改动所选择的术语项下的有关单证的状况,应在 A 部分 A- 8 中清楚地予以写明。 (b)如双方同意通过信用证付款,应注意确保双方都清楚 信用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单证。当 A 部分 A-3 所选择的贸易术 语并未要求卖方履行单证义务(如工厂交货)时,这一点尤为 重要。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 的一些运输单据及其适应的运输方式。下列单据中有些是物权 凭证,它赋予持有者处置货物的权利,而其余的则只是证明货 交某一承运人或仓库管理人的单据。 九、所有权的保留 正如本范本合同 B 部分第 7 条规
13、定的那样,通过填写范本 合同 A 部分 A-6 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双方可约定在价款付讫之前, 卖方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但仍应牢记:按照许多国家的国 内法,对旨在转售之货物保留所有权,并非总是有效的。因此, 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通常为货物所在国之法律) ,仔细审核能 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 B 部分第 7 条之规定 。 十、对消费者之担保义务 本范本合同以其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该类商品的制造商通常 都向最终购买者(消费者)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 第 8 页 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 。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对最终用户的 担保(义务)可能与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叠。实际上,当 商品存在缺陷时,最
14、终购买者原则上可按销售合同向卖方索赔 或按照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直接向其索赔。 在这些情形下,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适 当的作法是:双方具体约定,买方将与其本身就可能是制造商 的卖方进行合作,处理担保事宜,比如证实商品出售给最终消 费者的日期,该日期通常为制造商承担担保义务的起始之日。 双方也可约定买方将代表制造商履行某些担保义务,比如对不 符商品进行修补或替换之义务。 本范本合同 B 部分第 12 条规定了双方间理想合作的基本内 容。双方亦可在合同范本 A 部分 A-15 表格中订立适当的条款来 约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十一、责任限制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 ,合同范本 B 部分规定了
15、可向违约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限额, 目的是为了合理协调以下两者间的矛盾:买方要求卖方对其违 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而卖方又将其对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 9 页 限定在可以明确预见的范围之内。鉴于对所有类型的产品而言, 不能以标准条款形式达成这样一种平衡,起草委员会决定在 B 部分中只规定基本方案(第 101 条、第 104 条、第 113 条、第 115 条和第 116 条) ,但在 A 部分中(A-10、A-11 及 A-12)为双方明确提供了商定修改上述方案的机会。 (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 买方可对迟延交货请求: (I)第 101 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 物价款的 05%,但
16、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 5% ;及 (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 102 条或第 103 条规 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 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取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 10%的金额 (见第 104 条) 。 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接 受的迟延交货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 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 5%的 预定损害赔偿金。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迟交买 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 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 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
17、定损害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 才可请求额外的(不超过价款 10%)损害赔偿金。 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填写范本合同 A 部分 A-10 表 第 10 页 格来更改第 101 和第 104 条规定的方案。 (b)货物不符 对交付不符货物的救济方式遵循了适用于迟延交货的救济 方式。这种违约(货物不符)本身并不能给予买方终止合同权 利,并且若卖方对此种违约进行了补救,那么买方的损害赔偿 就仅限于对由此而引起的迟延请求最多不超过某-数额的预定损 害赔偿金。该数额与按照第 101 条对第一阶段之迟延要求的 损害赔偿金合并计算时,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 5%。只有在这 种不符未予补救(且合同终止
18、)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对其能 证明的,即使返还价款和对迟延进行损害赔偿也不能弥补的任 何额外损失请求进一步赔偿。 若买方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卖方可有三种选择:替换货物, 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如果卖方延迟替换或修复货物,那么, 买方有权按上述标题(a) (I)项下所规定的同 方案请求预定 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若买方选择接受不符货物,他有权从卖 方那里取得与相符货物间的价格差额,但以不超过该货物价款 的 15%为限。最后,若合同终止,买方除可请求返还价款和迟 延损害赔偿金之外,还可对其能证明的额外损失要求赔偿,但 该额外赔偿金不得超过不符货物价款的 10%。 起草委员会认为这些方案是对双方当事人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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