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民用航空标准-MH 2001-200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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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0 3.2 20 .50 V 50 M 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 2 0 01 - 2 0 0 4 代替 M H 2 0 0 1 -1 9 9 6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C i v i l a i r c r a f t fl i g h t i n c i d e n t 2 0 0 4 一 0 5 一 2 4发布2 0 0 4一 0 7 一 0 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 布 MH 2 00 1 - 2 00 4 目次 前言 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术
2、语和定义 , , , , . . . 卜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1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 , , . . . . . . . . . . . . . 2 4飞行事故征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 , , , 4 , , , 1 1 , , 4 , 4 4 , , 二 . 5 MH 2 001 - 20 0 4 门 JJ法.曰 月 9吕 本标准代替M H 2 0 0 1 -1 9 9 6
3、 民 用航空器飞 行事故征候。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祥、王金恒、刘秉谋、王照明、乔以滨。 本标准于 1 9 9 3 年 9月首次发布,1 9 % 年 1 2月第一次修订。 MH 2 0 01 - 2 00 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 法人经营, 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 空器 ”,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 航空器适
4、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本标准 3 . 1 , 4 . 2 8 , 4 . 2 9 , 4 . 3 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 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飞行事故征候fl i g h t i n c i d e n 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未构 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 航空器运行有 关, 影响或可能 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 . 2 严里飞行事故 征候s e r i o u s fl i g h t i n c i d e n 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 .3 i h l 练飞行事故
5、征候t r a i n i n g f li g h t i n c i d e n 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 使用最大起飞重 量5 7 0 0 k g 以 下 ( 含)的 航空器和 2 7 3 0 k g 以下 ( 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 飞行事故 征候。 2 . 4 飞行实施过程fl i g h t i m p l e m e n t i n g p h a s 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2 .5 航空器受损 r c r a f t d a m a g 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
6、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 空器放行标准 (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 E L 、 外形缺件清单C D L 及偏离放行指南D D G )的航空器损坏。 2 . 6 人员孟伤s e r i o u s i 川 u r 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 受伤, 经医师 鉴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 受伤之日 起7 d 内 需人院 治疗超过4 8 h 以 上; 造成任何骨折 ( 手指、 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腔等损坏的裂伤;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 %以上的烧伤; 1 )本标准中所称的航空器特指飞机和直升机。 MH 2 0 0 1
7、 -2 0 0 4 经证实 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2 . 7 航空器损坏a i r c r a f t s e r i o u s d a m a g 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 面事故, 且修复 费用超过同 类或同类可比 新航空器价值的 1 0 % ( 含)。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 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 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 . 1 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即航空器之间 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 a )航路
8、( 航线) 飞行阶 段: 纵向间隔 小于3 0 0 0 m ; 横向间隔 小于3 0 0 0 m ; 垂直间隔: 飞行高度在8 4 0 0 m( 含)以 上时 小于2 0 0 。 , 飞行高度 在 8 4 0 0 m以下时 小于 1 0 0 m; b )进近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 小于2 0 0 0 m ; 横向间隔 小于1 0 0 0二 ; 垂直间隔 小于1 0 0 m ; 动 着陆、起飞阶段: 纵向 间隔小于5 0 0 m ; 横向间隔 小于2 0 0 m ; 垂直间隔小于5 0 m; 3 . 2 几乎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或飞行中 挂、 碰障 碍物。 3 . 3 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或中
9、断起飞。 3 . 4 因 跑道上有障碍物, 导致飞 机与障碍物间隔微小的起飞、中 断起飞 或在决断高/决断高度、 最低 下降高度以 下复飞。 3 . 5 在被关闭或 占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对高度 2 0 0 m ( 6 0 0 f t )以下试图落地;落错机场、跑道。 3 . 6 飞 机在起飞滑跑速度V 1 前3 7 k m ( 2 0 n m )至上升高度3 0 0 m ( 1 0 0 0 f t )过程中 发动机停车; 在 上升、 平飞、 下降 过程中,三发 ( 含)以上飞机多于一台 发动机停车。 3 . 7 飞行中, 客舱和货 舱起火冒 烟或发动机起火,即 使这些火灾被灭火剂扑灭。 3 .
10、 8 需要机组人员紧急使用氧气或在 6 0 0 0 m ( 1 9 7 0 0 ft )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 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 3 . 9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结构破坏或发动机解体。 3 . 1 0 具有三套 ( 含)以上液压系统的航空器 ( 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在空中有两套液压系统失 效;具 有两套 ( 含)以下电 源、 液压系 统的航空器仅靠备用和应急系统飞行。 3 . 1 1 飞行中 机组必 需成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3 . 1 2 燃油储量 不足, 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 3 . 1 3 飞机场外迫降。 3 . 1 4 起降过程中 航空器偏出跑道、冲出 跑道
11、或跑道外接地; 最大 起飞重量5 7 0 0 k g( 含)以下航空器 的非载 客飞行, 起降过程中 偏出 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3 . 1 5 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 ( 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导致航空器受损,但直升机的 固定尾撑 ( 尾撬)触地除外。 2 M F l 2 0 0 1 -2 0 0 4 3 . 1 6 飞行中进人急盘旋、飘摆。 3 . 1 7 飞行中,主 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 失效及发生非计划安定面配平。 3 . 1 8 无防冰、 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人结冰区; 有防冰、除冰设备的 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维持安全 高度。 3 . 1 9 飞行中进
12、人积雨云、 浓积云, 遇颠簸或其他原因 造成飞机姿态剧烈改变, 导致人员重伤或航空 器受损。 3 . 2 0飞行中误人火山灰漂浮区。 3 . 2 1 飞行中 发动机脱落或反推打开。 3 . 2 2 在高度3 0 0 m以下遇严重风切变,造 成飞机触地或飞机受损、 人员重伤。 3 . 2 3 飞行中, 必不可少的飞行指引与导航冗余系 统中一 个以上的系统出现故障。 3 . 2 4 直升机未松开驾驶杆固定销或未拔出 操纵系统固 定插销起飞。 3 . 2 5 类似上述各项条款的其他严重不安全事件。 4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事件, 凡符合以 下所列条款的, 应判定为飞行事故征候。 4 .
13、 1 航空 器机翼 ( 旋翼)、 尾翼 ( 尾桨)、 螺旋桨或操 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 超过该机 型手册规定的 标准时 起飞, 未达到预定的 起飞性能。 4 . 2 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液压油起飞。 4 . 3 发动机滑油油量、液压油油量低于机型规定的最少数量起飞。 4 . 4 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 导致超过该次起飞允 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 备份油 量起飞。 4 . 5 货舱的货物、 集装箱、 集装板未按规定装载、固定, 导致飞机重心改 变, 造成操纵困难或舱壁、 设备受损不能放行。 46 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时起飞、着陆: a )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b )该
14、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c )该次飞 行允许的最大起飞、 着陆 ( 紧急情况除外)重量。 4 . 7 货物、邮 件、行李重量统计错误, 造成飞机舱 单与实际载量不符, 影响正常飞行操作。 4 . 8 隐载起飞。 4 . 9 重心位置超过包线起飞、着陆。 4 . 1 0 低于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 M E L )、外形 缺件清单 ( C D L )及偏离放行指南 ( D D G )规定的 标准起 飞。 4 . 1 1 未 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起飞。 4 . 1 2 误收、夹带危险品 或装载以 非危险品品名收运的 危险品 起飞。 4 . 1 3 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4 .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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