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0024-2003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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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3 5 . 2 4 0 . 6 0 V 6 7 M 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 H/T 00 2 4 - 20 0 3 电子客票、 电子杂费凭证 航空公司部分 El e c t r o n i c t i c k e t / e l e c t r o n i c mi s c e l l a n e o us do c u me nt s - a i r l i n e 2 0 0 3 一1 0 一 0 9 发布2 0 0 3一 1 2一 0 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 布 M H / T 0 0 2 4 -2 0 0 3 目次 前言 1引言 。 1 2 接受 . 1
2、3 定义 。 。 1 4 数据保存 。 。 3 5 技 术要 求 一 3 6流程 。 。 。 。 。 。 5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电子客票与电子杂费凭证数据元词汇 1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信息结构表航空公司信息表 2 9 附录C ( 规范性附录) 请求机场控制、 状态变更、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 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 4 3 MH/ T 0 0 2 4 -2 0 0 3 月 U青 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 I A TA) 决议 7 2 2 f : 2 0 0 2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 司部分( 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 I AT A决议 7 2 2 f 重新起草,
3、与I A T A决议 7 2 2 f 的技术差异为: 在I A TA决议 7 2 2 f 6 . 3 . 5中增加了 “ 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 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 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 ( 最长 1 6 个汉字) ;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最 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 将I A T A决议7 2 2 f 6 . 6 . 1 中“ 旅客应有正式的 身份证明。 护照或身 份证可以 作为身份证明。 其 他形式的身份证明有: 带照片的驾驶执照; 带照片的工作证明; 购买机票的信用卡; 其他有效信用卡。 ” 改为 “ 旅客应有正式的身份证明。如护照或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
4、出具的其他身份证明。 ” ; 在I A T A决议 7 2 2 f 6 . 7 . 1 中加人了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 将 I A T A决议 7 2 2 f 6 . 7 . 2中 “ 除了行程单与发票上的注意事项外,还可最小以 8 号字在乘客保 留的登机牌存根的背面预先打印下列文字: 注 意 事 项 以下运输遵守华沙公约确立的有关赔偿责任的法律和限制,非该公约所定义的运输除外。 如若乘客旅行的终点站或经停站所在国非起始站所在国,华沙公约将适用并且就行李丢失或损坏而言,该 公约约束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还请见前面的注意事项 税、费、收费金额 ( 如果有
5、) ; 订座状况代码; 出票 日 期; 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 客票或凭证号码; 签注或限制条款 ( 包括有效期)( 如果有) ; 免费行李额 ( 可选) ; - I A T A决议7 2 4 ,附录A中含有的 “ 声明” 。 声明中应含有以下文字: “ 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适用于其提供的运输及其他服务, 此处摘录其中部分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可向 出票承运人索取 ” 这种行程单或收据构成了华沙公约第3条款意义上的 “ 旅客客票” , 除非承运人向旅客提供另一遵循 华沙公约第 3 条款的凭证。( 可选) 6 . 2 . 1 . 8 出票承运人a ) 应提供I A T A决议 7 2
6、4附录A中所包含的合同条件, 以及工 A T A决议 7 2 4 附录B 和C、决议 7 2 4 a 、决议 7 4 5所提供的法定注意事项。 6 . 2 . 2 电子杂费凭证 电子杂费凭证既可以是电子逾重行李票,也可以是电子旅行杂费凭证。 6 . 2 . 2 门每个电子杂费凭证最初出票时,所有有价票联都应是电子凭证 ( 不应是纸印凭证) 。 6 . 2 . 2 . 2 附录B信息结构表中显示了电子杂费凭证记录中包含的数据元。 6 . 2 . 2 . 3 与纸质客票一致的票联项应符合 I A TA决议 7 2 5 c 或决议 7 4 2 e 的要求,方可适用。 6 . 2 . 2 . 4 电子
7、杂费凭证的票联号应在 1 至 4 的范围内, 并应顺序填开。 每本凭证最多应含有4张有价票 联 。 6 . 2 - 2 . 5 出票程序适用于每种电子杂费凭证。 6 . 2 . 3 电子逾重行李票 6 . 2 - 3 . 1 电子逾重行李票应由下列项目组成: 电子行李票联 ( 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应超过四张) ; 电子或纸印财会联或出票人票联 ( 可选) ; I) 不适用 于 O P E N的旅 程段 2 ) 用信用 卡支付 时包括 I A T A决议 7 2 8 定义的 全部 信用卡号 ,或 省略整 个信 用卡号或 用 “ X , 代 替最后 四个 字. 3 )出票 承运人定 义参见 第三 部
8、分定 义 。 MH / T 0 0 2 4 -2 0 0 3 符合6 . 2 . 3 . 7 的纸印逾重行李行 程单或收据; 纸印费用表 ( 可选) ; 符合任何适用法律和规章的法定声明和客户注意事项。 6 . 2 - 3 . 2 1 本电子逾重行李票只限 1 位旅客使用。 6 . 2 - 3 . 3 电子逾重行李票只应与相应的电子客票一同出票。当旅客在电子客票出 票前支付逾重行李票 时,逾重行李票应为纸印凭证。 6 . 2 - 3 . 4 电子逾重行李票应与相应的电子客票相关。 6 - 2 - 3 . 5 电子逾重行李票的出票承运人应向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发出 “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表明
9、已 收取逾重行李费。 6 . 2 . 3 . 6 当电子逾重行李票与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 电子逾重行李票出票承运人应向电子客票 的出票承运人发出 “ 系统更新”信息 6 . 2 - 3 . 7 电子逾重行李票出票承运人应提供逾重行李行程单或收据。该凭证应包括, 但不限定, 下列项 目: 旅客姓名 ( 可选) ; 航空公司代码或名称; 己收取逾重行李费的全部航程; 收费原因和说明; 行李金额 ( 基础金额) ; 逾重行李票或凭证金额; 付款方式; 税、费、收费金额 ( 如果有) ; 出票 日期; 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 逾重行李票或凭证号码; 相应的客票或凭证号码; 签注或
10、限制条款 ( 包括有效期)( 如果有) 。 6 . 2 . 4 电子旅行杂费凭证 6 . 2 . 4 门电子旅行杂费凭证应由下列项 目组成: 电子换开票票联 ( 最多一张票联) ; 电子或纸印财会票联或出票人票联 ( 可选) ; 符合 6 . 2 . 4 . 5 的旅客行程单或收据; 纸印费用表 ( 可选) ; 适用的须知及条款。 6 . 2 . 4 . 2 当电子旅行杂费凭证有价票联与电子客票乘机票联一同提取时, 该电子旅行杂费凭证应与相应 的电子客票一致 6 . 2 - 4 . 3 当电子旅行杂费凭证与相应的电子客票一致时, 电子旅行杂费凭证的出票承运人应向所有承运 人发出 “ 非请求的机
11、场控制”信息表明已收取杂费。 6 . 2 - 4 . 4 当电子旅行杂费凭证与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 电子旅行杂费凭证的出票承运人应在电 子旅行杂费凭证有价票联与电子客票乘机票联一同提取时向相关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发出 “ 系统更 新”信息 6 . 2 - 4 . 5 电子旅行杂费凭证出票承运人应提供旅行杂费凭证行程单或收据。 该凭证应包括, 但不限定于 下列项 目: 旅客姓名 ( 可显示团体名称或多个旅客的姓名) ; MH / T 0 0 2 4 -2 0 0 3 航空公司代码或名称; 出票用途; 收取旅行杂费凭证的承运人或营运人的名称; 订票数据 ( 如果有) ; 旅行杂费凭证金额
12、( 基础金额) ; 票面总额; 付款方式 ; 税、费、收费金额 ( 如果有) ; 出票 日 期 ; 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 旅行杂费凭证号码; 相应的客票或凭证号码 ( 如果有) ; 签注或限制条款 ( 如果有) 。 6 . 3显示 该操作可提取有关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显示, 包括附录A术语中定义的当前 票联状态标识。 6 . 3 . 1 附录 B信息结构表中列出了 “ 显示”信息所包含的数据元。 6 . 3 . 2 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号码是提取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关键要素。 6 . 3 . 3 提取一个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辅助要素为: 班日期、出发
13、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旅客姓名;或 航空公司代码 ( 销售承运人)航班号、航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机场或城市代 码、旅客姓名;或 常旅客卡号、航班日期;或 信用卡号、航班日期、旅客姓名;或 航空公司确认编号;或 旅客电话号码、旅客姓名及航班 日 期。 6 . 3 . 4 除非特别声明,每个检索要素应是强制性的 6 . 3 . 5 当旅客姓名用于显示时, 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 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 全部汉字 ( 最长 1 6 个汉字) ;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最少应包含前两 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用。 6 .
14、 3 . 6 不要求将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 ( F O I D ) 作为航空公司间的显示条件。 应用 6 . 3 . 3 和 6 . 3 . 4 所列 的显示条件显示客票。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不应抵制由出票承运人发出的 “ 非请求机场控制”或 “ 变更状态”信息,无论其是否要求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 6 . 4 控 制 6 . 4 . 1“ 控制”确立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持有权。 6 . 4 . 1 门任何未参与行程的承运人均可在需要控制时,或根据电子客票双边协议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控 制 。 6 . 4 . 12 只有出票承运人能将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的控制交
15、给另一个承运人。 承运 人只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6 . 4 . 2“ 地面服务”事项不在本标准范围内而应通过电子客票双边协议来处理。 6 . 4 . 2 门出票承运人应保持对整个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的控制。 一个承运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控制 一个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并在需要时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6 . 4 - 2 . 2 出票承运人可用 “ 状态变更”信息请求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返还控制。该交易操作为 MH / T 0 0 2 4 -2 0 0 3 “ C ,表示使用 O“票联状态的 “ 状态变更”信息。 6 . 4 - 2 - 2 . ,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
16、运人可通过 “ 状态变更”应答信息返还控制或拒绝该请求。 6 . 4 . 3 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在返还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控制时,应通过 “ 开放使用” 票联状态标识的 “ 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这一指示只应在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凭证当前状态 处于 “ 机场控制” 、“ 已办理乘机手续” 、 “ 非正常运行”或 “ 已登机”时才可使用。该交易操作为 “ C “ , 表 示使用 “ O”票联状态的 “ 状态变更”信息。 6 . 4 . 4 出票承运人在任何给定时间只应将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控制转交给一个承 运人。出票承运人的乘机票联控制转交应构成 I AT A
17、决议 7 3 6 规定的票联签转。 6 . 4 . 5 应用下列信息转交控制: 状态变更; 请求机场控制 ;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 。 6 . 4 . 6 状态的变更 当通知一个承运人票联状态变更时,“ 状态变更”信息只应包括要变更的票联。 6 . 4 - 6 . 1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通过下列票联状态标识的 “ 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 换票或重新出票; 已乘机或已使用; 打印换票; 退票。 6 . 4 . 6 . 1 . 1 上述票联状态标识是最终的, 并且关闭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 该交易操 作为 ” ,用 “ E “ , “ F “ , “ R”或 “ X“票联
18、状态表示进行票联状态更新的 “ 状态变更”信息。 6 . 4 - 6 - 1 . 2 当票联状态标识变更为 . E , “ F, . . R , , 或 “ X ”时,出票承运人应在 “ 状态变更”应答信 息中包含清算授权代码,或拒绝请求 6 . 4 . 6 . 2 如果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正在通知出票承运人最终票联状态并且出票承运人已对请求承 运人显示了最终票联状态,出票承运人应返回一个包含相同的或新的签转授权代码的肯定应答。 6 . 4 . 6 . 3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通过 “ 状态变更” 信息在预定离港日期 ( 时间) 后 4 8 h内将所有未 使用的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
19、运人。该交易操作为 ” ,表示使用 “ O“票联状态的 “ 状态变更” 信息 。 6 . 4 . 6 . 4 如果当前或未来 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预定离港日期 ( 时间) 后 4 8 h , 或者过去 日 期乘机 票联的控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 日 ( 之时)后 4 8 h ,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 “ 非正常运行”票联状态标 识的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 6 . 4 . 6 . 4 . 1 这是一个过渡票联状态标识, 它要求在预定离港日期 ( 时间) 后 7 d内将当前或未来 日 期乘 机票联的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 之时) 后 7d内将过去 日 期乘机
20、 票联的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该交易操作为 ” ,表示使用 “ I ”票联状态进行票 联状态更新的 “ 状态变更”信息。 6 . 4 . 6 . 5 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通过下列 “ 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 办理乘机手续; 已登机 。 6 . 4 . 6 . 5 . , 有些过渡票联状态标识需要一个后续 “ 状态变更” 信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向出票承 运人通报最终票联状态。该交易操作为 “ C ,表示使用 “ C ,, 或 L “票联状态进行过渡票联状态更新的 “ 状态变更”信息。 6 . 4 . 6 . 5 . 2 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选用 “ 办理乘机手续”向出
21、票承运人通报旅客已办理乘机手续。 6 . 4 - 6 . 5 . 3销售或运 营承运人可选用 “ 已登 机”来锁定 电子客票乘机联 或电子杂费凭证有价票联并通报 MH / T 0 0 2 4 -2 0 0 3 旅客已登机。 6 . 4 - 6 . 6 附录C票联状态结构表中有一个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 6 . 4 . 7 请求机场控制 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应用 “ B , 交易操作通过 “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 6 . 4 - 7 . 1 出票承运人应在 “ 应答”信息中包含所有与未提供 “ 机场控制”的客票 ( 包括联票)相关的票 联数据。对提供 “ 机场控制”的票联应发送
22、 O“票联状态。当票联状态为 E , F ,P ,R或 x时应发送 实际票联状态,否则应发送 “ N“票联状态作为 “ 票联通知” 。 6 . 4 - 7 . 2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在发送“ 状态变更” 信息通告过渡或最终票联状态前应获得机场控制。 6 . 4 . 7 . 3 当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并且出票承运人显示同一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 已获得机场控制时,出票承运人应回复一个 “ 请求机场控制”的应答信息。 6 . 4 . 7 . 4 附录C票联状态结构表中有一个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 6 . 4 . 8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 6 . 4 . 8 门电子客票: 当电子客票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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