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 1065-2003 养殖鱼类品种命名规则.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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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 C 1 0 6 5 - 2 0 0 3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中 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忠法、 于东祥、 曾一本、 张兴忠、 何力、 周瑞琼、 肖汉斌、 陈四清。 S C 1 0 6 5 - 2 0 0 3 养 殖 鱼 类 品 种 命 名 规 则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殖鱼类品种、 品系与杂交种( F , ) 的定义、 命名原则、 命名方法和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鱼类品种、
2、 品系与杂交种( F , ) 的命名, 其他水产养殖品种的命名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产原、 良种审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发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1 品种b r e e d 由同一祖先( 原种或原品种) 通过人工定向培育而来的, 具有一定的形态特征、 较
3、高的经济性状、 稳 定的遗传性及其他表型性状的优良养殖群体, 能适应一定的自然条件或饲养条件, 在产量和品质上比较 符合人类要求, 可用于生产或作为育种材料。 3 . 2 品系s t r a i n 起源于同一祖先的一群个体, 经系统选育或杂交后进一步选育而获得的经济性状明显改良、 遗传性 状比较稳定的群体。品系经比较鉴定, 能繁殖推广者即可成为品种。 3 . 3 杂交种( F , ) h y b r i d ( F , ) 两个遗传基础不同的亲本通 过有性杂交所产生的 后代, 称杂种第一代, 又称子一代, 用符号F , 表 示。杂种第一代具有双亲的遗传性状, 在生长势、 生活力、 抗逆性、
4、产量和品质等方面优于双亲, 并可通 过定向选育成新品种。在生产上, 只利用杂种第一代。 命 名原则 养殖鱼类品种、 品系、 杂交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a ) 科学、 准确、 合理、 简明; b ) 有中文名和对应的英文名、 拉丁文名。对应的英文名采取音译、 意译或音译结合; c ) 不得使用地方俗名、 代号、 外文字母或缩略字母、 商标或具有绝对化意义的文字、 或带有欺骗 性、 商业性内容和含义的命名。 5命名方法 5 . 1 品种的命名 5 . 1 . 1 按形态特征命名 形态特征加鱼名。 S C 1 0 6 5 - 2 0 0 3 示例 1 : 荷包红鲤 5 . 1 . 2 按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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