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245-8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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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锅炉机组篇) (修订本修订本) SDJ 24588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 实行日期:1998 年年 7 月月 1 日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锅炉机组篇)(修订本修订本)的通知 的通知 (88)水电基字第 1 号 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
2、设发展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 1980 年原电 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J 5281进 行了修订。 修订后, 定名为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 245 88(修订本),现予颁发,自 198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 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第 1.1.1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 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 3.82 18.3MPa(39186.5kgf/cm2),主蒸汽温度为 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 收。对于
3、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 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 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第第 1.1.2 条条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 有关管道、 焊接、 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 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 5679)。 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 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 518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 压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
4、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SDJ 5383)。 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 控制装置篇)(SDJ 5779)。 五、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 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181)。 第第 1.1.3 条条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 整理,妥善保管。 第第 1.1.4 条条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 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第第 1.1.5 条条
5、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防火等的规定和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第 1.1.6 条条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 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 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和运行单位共同协商研究, 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设备复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第第 1.1.7 条条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 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加工工艺符合劳动人事部
6、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 16785)的规定 后,方准施工。 第第 1.1.8 条条 安装设备和安装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在查核中对质量有 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承重钢材、耐火保温材料、润滑油脂、水泥 和焊条等应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第 1.1.9 条条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 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 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第 1.1.10 条条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 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
7、第第 1.1.11 条条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 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 第第 1.1.12 条条 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 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 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第第 1.1.13 条条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 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80)电基字第 44 号的规定进行。 第第 1.1.14 条条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经检查验 收,证明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 第第 1.1.15 条条 锅炉机
8、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一、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三、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四、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五、安装竣工图。 第第 1.1.16 条条 起重运输机械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使用,均应按照有关规程和 规定进行。新装、拆装或大修后的起重运输机械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 验,并检验保护、刹车和灯光信号指示,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司机或操作人 员应经考试合格,严禁违章作业。 第第 1.1.17 条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学习本篇规范、 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 的有关部分,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第第 1.1
9、.18 条条 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 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参照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火 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 6884)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作好保管工作。 第第1.1.19条条 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都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 坏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第第 1.1.20 条条 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第第 1.1.21 条条 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检查清点 后,应及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开箱的设备技术文件应专案保 管。 第第1.1.22条条 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
10、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 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节 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 第第 1.2.1 条条 锅炉机组开始安装时,安装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的土 建施工;按设计做好安装范围内的地面回填夯实,尽量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 成进入厂房的通道或铁路。 二、设备基础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4 83)的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 70%时不得承重。 三、采取室内安装时,一般情况下厂房应封顶,并及时做好屋面防水工程; 采取露天安装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
11、中预先考虑好施工方案,使建筑和安装工 程均能顺利进行。 四、各层建筑物上的安装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和拦杆。 五、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充足的照明和排水设施。 六、土建施工的剩余材料和杂物应清除干净。 第第 1.2.2 条条 采用钢筋混凝土的锅炉构架施工前,安装和土建单位应协商确 定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和锅炉本体施工间的相互配合工作和特殊要求。锅炉本 体吊装前,应全面复核构架施工误差。 第第 1.2.3 条条 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砸孔洞、损坏承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 并不得在其上施焊。由于施工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砸 孔洞应选用适当工具。 第第 1.2.4 条条 扩建
12、工程施工时, 基建厂房和生产厂房间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 第二章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第 2.1.1 条条 本章适用于锅炉构架(包括钢立柱、钢管混凝土立柱、钢筋混凝 土立柱、横梁、顶板、桁架和护板框架等)、密封部件(包括盖板、墙皮等)台、 梯子、炉门、炉墙零件、燃烧装置、灰渣室和空气预热器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 工及验收。 第第 2.1.2 条条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 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合格的钢尺,土建、安装、建设单位应统一钢尺。为使测量 准确,可用弹簧称拉紧钢尺测量,测距相同时紧力应相同。 第第 2.1.3 条条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
13、构在安装前,应根据装箱单和图纸清 点数量,对主要部件还需作下列检查: 一、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允许误差见附录一。 二、外观检查有无锈蚀、重皮和裂纹等缺陷。 三、外观检查焊接、铆接和螺栓连接的质量。 四、用光谱分析复查合金钢零部件。 第第 2.1.4 条条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校正时应注意: 一、冷态校正后不得有凹凸、裂纹等损伤。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锤 击,以防脆裂。 二、加热校正时的加热温度,对碳钢一般不宜超过 1000,对合金钢一般 应控制在钢材临界点AC1以下(AC1温度数值见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 道篇)附录一表 2)。 第二节 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第第 2
14、.2.1 条条 锅炉开始安装前必须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基础复查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主 要部件的允许误差见附录二。 二、定位轴线应与厂房建筑标准点校核无误。 三、锅炉基础划线允许误差为: 柱子间距 10m 1mm 10m 2mm 柱子相应对角线 20m 5mm 20m 8mm 第第 2.2.2 条条 基础表面与柱脚底板的二次灌浆间隙不得小于 50mm,基础表 面应全部打出麻面,放置垫铁处应琢平。 第第 2.2.3 条条 采用垫铁安装时,垫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垫铁表面应平整,必要时应刨平。 二、每组垫铁不应超过 3 块,其宽度一般为 80
15、120mm,长度较柱脚底板 两边各长出 10mm 左右, 厚的放置在下层。 当二次灌浆间隙超过 100mm 以上时, 允许垫以型钢组成的框架再加一块调整垫铁。 三、垫铁应布置在立柱底板的立筋板下方,每个立柱下垫铁的承压总面积 可根据立柱的设计荷重计算,但垫铁的单位面积的承压力,不应大于基础设计 标号的 60%。 四、垫铁安装后,用手锤检查应无松动,并将垫铁点焊在一起再与柱脚底 板焊住。 第三节 锅炉构架组合 第第 2.3.1 条条 立柱对接和构架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 组合架应找平。 第第 2.3.2 条条 锅炉构架组合时, 一般应先在立柱上画出 1m 标高点, 划法如下: 一、支承式结
16、构,一般根据主要的卡头标高兼顾多数卡头的标高和柱顶标 高,确定立柱的 1m 标高点。 二、悬吊式结构,一般以顶板的大板梁标高或柱顶面的标高,确定立柱的 一米标高点,并应根据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注意立柱的压缩值。 第第2.3.3条条 锅炉钢构架组合时应注意焊接顺序和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余量, 避免焊接后组合尺寸超出允许误差。 第第 2.3.4 条条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误差见表 2.3.4。 表 2.3.4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误差 序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误 差 mm 1 各立柱间距离 间距的 1,最大不大于 10 2 各立柱间的不平行度 长度的 1,最大不大于 10 3 横梁标高 5
17、4 横梁间不平行度 长度的 1,最大不大于 5 5 组合件相应对角线 长度的 1.5,最大不大于 15 6 横梁与立柱中心线相对错位 5 7 护板框内边与立柱中心线距离 +5/-0) 8 顶板各横梁间距 3 9 平台支撑与立柱、桁架、护板框等的不垂直 度 长度的 2 10 平台标高 10 11 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 10 支承式结构的立柱间距离以正公差为宜。 支承汽包、省煤器、再热器、过热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横梁的标高误差应 不大于mm 0 5 + 。刚性平台安装要求与横梁相同。 悬吊式结构的顶板各横梁间距是指主要吊孔中心线间的间距。 第四节 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第第 2.4.1 条条 锅
18、炉构架安装找正时,可根据厂房的基准标高点,测定各立柱 上的一米标高点,立柱标高可用立柱下的垫铁进行调整。 第第 2.4.2 条条 锅炉构架应安装一件,找正一件。严禁在未找正好的构架上进 行下一工序的安装工作,以免造成安装后产生无法纠正的误差。 第第 2.4.3 条条 锅炉构架安装时应先找正点焊固定,经复核尺寸符合要求后正 式施焊,焊接时要注意焊接顺序,并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量,避免焊接后安装 尺寸超差。 第第 2.4.4 条条 锅炉大件吊装时应注意结构稳定,必要时应临时加固。大件吊 装后应复查立柱倾斜度、主梁挠曲值和各部位的主要尺寸。 第第 2.4.5 条条 带炉墙的构架组合件找正就位时,应注意
19、保持炉墙与受热面间 和炉墙与炉墙间的间隙。 第第 2.4.6 条条 锅炉采用悬吊式结构时,柱顶上的弧形垫板应按设备技术文件 规定安装,垫板方向应准确,垫板上下应接触良好。 第第 2.4.7 条条 用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5 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第 2.4.8 条条 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存放和施工。 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强度螺栓连接付(即高强度螺栓带有配套的螺母和垫圈)应在同一包装 箱中配套使用。施工有剩余时,必须按批号分别存放,不得混放混用。在储存 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应防止受潮生锈、沾污和碰伤。 二、高强度螺
20、栓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锈蚀,应抽取适当数量 的连接付作扭矩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或型钢应平直,板边、孔边无毛刺。对接头 处的翘曲、变形等必须进行校正。 四、安装前应检查构件摩擦面加工处理情况,浮锈应用钢丝刷清除,油漆 油污必须清除干净。 五、构件就位时,应先用普通螺栓临时连接。每一个节点上应穿入的临时 安装螺栓的数量不得少于该节点安装孔总数的 1/3,且不少于 2 个;构架总体找 正后,再换用高强度螺栓。 六、安装高强度螺栓时,构件的摩擦面应保持干燥,不得在雨中作业。 七、高强度螺栓应顺畅穿入孔内,不得强行敲打。穿入方向宜一致,便于 操作,并不得作临时
21、安装螺栓用。构件需铰孔时,应避免金属屑掉入摩擦面之 间。铰孔后应清除孔边毛刺。 八、临时安装螺栓必须在高强度螺栓充分紧固后才能拆除。 九、拧紧高强度螺栓必须分两次(即初拧和终拧)进行。初拧应紧固至设计预 拉力值的 60%80%,终拧扭矩值应符合设计要求,终拧后一般应外露 23 丝 扣。 十、每组高强度螺栓的拧紧顺序应从节点中心向边缘施拧。 十一、每层高强度螺栓终拧后,应用经过标定的扭矩扳手进行扭矩抽样检 查。对大六角螺栓,抽查数量为每个节点的 10%,且不少于 1 个;对扭剪型螺 栓, 抽查数量为该层螺栓的 1%, 被抽查的螺栓位置应分布均匀; 如发现不合格, 应加倍检查;如仍不合格,则应进行
22、全面检查处理。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涂上防 护油漆。 十二、采用扭矩法施工时,机具应定期进行标定检查。 十三、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的尾槽严禁用火焰切割。 十四、高强度螺栓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应抽取适当数量的螺栓连接副作 转矩和轴力特性试验,如有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第 2.4.9 条条 承受安装荷载(包括自重)的安装焊缝,定位焊点的数量、厚度和 长度应按计算决定;不承受安装荷载的安装焊缝,定位焊点的总长度不应少于 其焊缝长度的 10%,并不得少于 50mm。 第第 2.4.10 条条 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误差见表 2.4.10。 表 2.4.10 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误差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23、误 差 mm 1 柱脚中心与基础划线中心 5 2 立柱标高与设计标高 5 3 各立柱相互间标高差 -3 4 各立柱间距离 间距的 1,最大不大于 10 5 立柱不垂直度 长度的 1,最大不大于 15 6 各立柱上、下两平面相应对角线 长度的 1.5,最大不大于 15 7 横梁标高 5 8 横梁不水平度 5 9 护板框或桁架与立柱中心线距离 +5 10 顶板的各横梁间距 3 0 11 顶板标高 5 12 大板梁的不垂直度 立板高度的 1.5,最大不大于 5 13 平台标高 10 14 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 10 注:表中各同表 2.3.4 中各注。 第第 2.4.11 条条 钢筋混凝土锅炉构
24、架应注意下列各项: 1.在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施工前, 应按施工图核对预埋件的位置、 锚固方式 和设计荷重等。 2.注意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施工与锅炉本体安装间的协调配合, 以免相互影 响。 3.在锅炉设备安装前,应按验收记录复核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的几何尺寸、 标高和沉降值。钢筋混凝土立柱的对角线误差应不大于 15mm。锅炉钢筋混凝 土构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允许误差参见附录三。 第第 2.4.12 条条 钢管混凝土立柱及其管中混凝土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 在混凝 土浇灌后,严禁在立柱表面高温加热和大面积施焊。 第第 2.4.13 条条 有膨胀位移的螺栓联接处应留有足够的膨胀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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