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79-2003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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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 T 1 2 7 9 -2 0 0 3 入 出境 特 殊 物 品 处 理 规 程 T r e a t m e n t c o d e s f o r e n t r y - e x i t s p e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2 0 0 3 - 0 5 - 2 8 发布2 0 0 3 - 1 2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匡 国家 质 量 监 督检 验 检 疫 总 IR S N / T 1 2 7 9 -2 0 0 3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
2、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彤文、 吕忠兴、 易晨、 熊朝东、 陈东升.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T 1 2 7 9 -2 0 0 3 入 出 境 特 殊 物 品 处 理 规 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出境特殊物品处理的方式、 对象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人出境特殊物品的处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 1 特殊物品s p e c ia l p r o d u c t s 通过携带、 托运或者邮递人出境的, 在传染病传播
3、方面有特殊意义的, 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 人体 组织、 生物制品、 血液及其制品, 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态公布的其他人出境特殊物品名录. 2 . 2 微生物 m i c r o b e 病毒、 细菌、 真菌、 放线菌、 立克次氏体、 螺旋体、 衣原体、 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或毒株、 医用抗 生素菌种。 2 . 3 人 体组织 h u m a n t i s s u e 人体的器官、 组织、 细胞。 2 . 4 生 物制品 b i o l o g i c a l p r o d u c ts 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 细胞工程、 蛋白质工程、 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 细
4、胞及各种 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 用于人类疾病预防、 治疗和诊断的药品。包括细菌类疫苗 ( 含类毒素) 、 病毒类疫苗、 抗毒素、 细胞因子、 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活性制剂( 包括毒素、 抗原、 变态反应原、 单克隆抗体、 重组 D NA产品、 抗原一 抗体复合物、 免疫调节剂、 微生态制剂) 。 2 . 5 血液及其制品 b l o o d a n d b l o o d p r o d u c t s 人源性全血、 血浆、 血清,以及由人体血液分离、 提纯或由重组D N 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血 细胞组分制品。 2 . 6 处理t r e a t me n t 对
5、人出境特殊物品采Z L P 勺 放行、 截留、 退回、 卫生处理和销毁措施。 2 . 7 截留 d e t a i n m e n t 对未报检、 提供资料不全或应进行实验室检验的人出境特殊物品采取的指定存放地点, 暂时不予人 境或出境, 等待进一步处理的措施。 准备 3 . ,人员 两名以上检验检疫人员 。 S N/ T 1 2 7 9 -2 0 0 3 3 . 2物品 冷藏柜、 卫生处理药物、 器械、 摄子、 剪刀、 包装袋、 密封箱、 防护服、 鞋、 胶手套、 口罩、 防护眼镜、 帽子 . 3 . 3证单及封识 人出境特殊物品通关、 放行和检验检疫处理证单, 检验检疫封识。 4 处理方式
6、、 对象和程序 4 . 1 放行 4 . 1 . 1 对象 能提供有效的国家进出口批件、 人/ 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和其他相关资料, 物证相符, 运 输及存放条件符合要求, 包装完整, 在物品有效使用期限内, 感官检查、 实验室检验符合卫生要求的特殊 物品。 4 . 1 . 2 程序 以货运方式入出境的, 签发 人境货物通关单 或 出境货物通关单 , 予以放行。以携带、 邮寄和快 递方式人出境的, 在该批物品的 入/ 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上签注放行. 4 . 2 截 留 4 . 2 , 1 对象 特殊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实施截留: 未报检或提供证单、 资料不全的; 需进行实
7、验室检验的。 4 . 2 . 2程序 4 . 2 . 2 . 1 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 并注明截留原因、 截留期间应办理或补办的有关手续和截留的 有效期限。截留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 6 0 天。 4 . 2 . 2 . 2 将特殊物品运送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存放, 等待进一步处理。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保存 条件的, 应对特殊物品施封, 运送到其他指定地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 特殊物品不得启封及移运。 特殊物品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其保存要求。 4 . 2 . 2 . 3 截留期间, 特殊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 4 . 2 . 2 . 4 超过截留有效期限, 未达到放行要求的特殊物品, 作
8、退回、 卫生处理或销毁处理。 4 . 3 退 回 4 . 3 . 1 对象 特殊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作退回处理: 国家禁止进口的; 超过截留有效期, 仍未能提供有效国家进出口批件、 人/ 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或提 供证单、 资料不全的; - 一 名称、 批号、 规格、 数量等与国家进出口批件、 人/ 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等证单不 符 的: 保存、 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4 . 3 . 2 程序 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 予以退回。 4 . 4 卫生处理 4 . 4 . 1 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作卫生处理: 包装受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特殊物品; S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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