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DB13 T 1189-2010 工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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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 010 F 00 D B 1 3 卜 r J 丬 、 竺 , 冫 刊省地方标准 DB 13/T 1189-2010 工 业 企 业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The energy m anagem ent contract of industry 2010-02-08发布2010-02-23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13/T 1189-2010 前 灬岛 曰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 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2、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标 准 由 秦 皇 岛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秦 皇 岛 首 秦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土 要 起 草 人 : 王 洪 志 、 张 立 伟 、 王 晓 东 、 葛 红 、 袁 冰 。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 DB13/T 1189-2010 工 业 企 业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类 型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合 同 变 更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3、 用 于 以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方 式 开 展 节 能 项 目 的 L 业 企 业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1999 15】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
4、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energy m anagem ent com pany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EM Co)又 称 能 源 管 理 公 司 , 是 一 种 基 于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机 制 运 作 的 、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专 业 化 公 司 。 3. 2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energy m anagem ent contract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是 E M C 。 通 过 与 企 业 签 订 节 能 服 务 合 同 , 为 企 业 提 供 能 源 审 计 、 项 目 设 计 、 项
5、 目 融 资 、 设 备 采 购 、 工 程 施 二 、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 人 员 培 训 、 节 能 量 确 认 和 保 证 等 一 整 套 的 节 能 服 务 , 并 从 企 业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后 获 得 的 节 能 效 益 中 收 回 投 资 并 取 得 利 润 的 一 种 商 业 运 作 模 式 。 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4. 1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 对 于 节 能 项 目 , 由 EM C 。 提 供 项 日 的 资 金 , 并 由 EM C 。 提 供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服 务 , 在 EM C 。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同 中 规 定
6、 节 能 指 标 及 检 测 和 确 认 节 能 量 的 方 法 , 合 同 期 内 EM C 。 和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分 享 节 能 收 益 , 合 同 结 束 后 设 备 和 节 能 效 益 全 部 归 企 业 所 有 。 4.2节 能 量 ( 或 节 能 率 ) 保 证 型 : 对 于 节 能 项 目 , 由 企 业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项 目 资 金 , 由 EM C。 提 供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服 务 , 在 EM C o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同 中 规 定 节 能 指 标 及 检 测 和 确 认 节 能 量 ( 或 节 能 率 ) 的 方 法 ,
7、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 如 果 在 合 同 期 项 目 没 有 达 到 承 诺 的 节 能 量 , 由 EM C 。 赔 付 全 部 未 达 到 的 节 能 量 的 DB13/T 1189-2010 经 济 损 失 ; 如 果 节 能 量 超 过 承 诺 的 节 能 量 , E M C 。 与 企 业 按 照 约 定 的 比 例 分 享 超 过 部 分 的 节 能 效 益 。 企 业 需 要 向 E M C 。 支 付 服 务 费 和 E M C 。 所 投 入 的 资 金 。 4.3能 源 服 务 托 管 型 : 对 于 节 能 项 目 ,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指 标 , EM C
8、o自 筹 资 金 为 企 业 管 理 和 改 造 能 源 系 统 , 承 包 能 源 费 用 , 合 同 规 定 能 源 服 务 质 量 指 标 及 其 确 认 方 法 , 不 达 标 时 , E M C 。 按 照 合 同 给 予 赔 偿 。 E M C 。 的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来 自 能 源 费 用 的 节 约 ,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来 自 于 能 源 费 用 ( 承 包 额 ) 的 减 少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基 本 程 序 商 务 谈 判 确 定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企 业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确 定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重 点 挑 选 在 节
9、 能 改 造 方 面 具 有 成 功 案 例 、 技 术 先 进 并 且 形 象 好 、 声 誉 高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 可 以 采 取 由 一 家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承 包 , 组 织 其 它 节 能 单 位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的 方 式 , 也 可 以 采 取 组 织 多 个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调 研 同 一 个 节 能 项 目 , 选 取 最 佳 节 能 方 案 的 方 式 。 调 研 节 能 潜 力 企 业 与 E M C 。 就 企 业 自 身 能 源 利 用 情 况 、 所 使 用 的 耗 能 设 备 类 型 、 所
10、 采 用 的 生 产 I一 二 艺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初 步 交 流 。 同 时 , 通 过 企 业 内 部 各 单 位 之 间 的 协 调 , 安 排 EM C o对 企 业 现 有 的 耗 能 设 备 及 其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全 方 面 调 研 , 调 研 内 容 主 要 有 生 产 运 行 及 操 作 状 况 、 设 备 的 额 定 参 数 及 数 量 等 。 由 E M C 。 挖 掘 企 业 可 能 存 在 的 节 能 潜 力 。 确 定 节 能 项 目 , 估 算 节 能 量 在 对 节 能 潜 力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经 双 方 沟 通 后 确 定 要
11、做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节 能 项 目 , 并 组 织 EM Co查 阅 相 关 的 历 史 数 据 记 录 及 相 应 台 帐 等 , 估 算 项 目 潜 在 的 节 能 量 。 节 能 项 目 主 要 有 两 个 要 素 , 即 节 能 效 果 和 运 行 情 况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控 制 的 变 化 因 素 是 改 造 效 果 , 企 业 控 制 的 变 化 因 素 是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 , 同 时 双 方 均 可 控 制 的 可 变 因 素 是 设 备 维 护 , 但 双 方 不 能 控 制 的 外 部 可 变 因 素 是 天 气 、 能 源 价 格 、 自 然
12、 公 害 等 。 在 估 算 节 能 量 时 , 在 双 方 确 定 可 控 部 分 节 能 量 的 同 时 , 应 充 分 考 虑 不 可 控 制 部 分 对 节 能 量 造 成 的 影 响 。 4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 由 E M C 。 起 草 并 向 企 业 提 交 一 份 节 能 项 目 建 议 书 , 描 述 所 建 议 的 节 能 项 目 概 况 和 估 算 的 节 能 量 。 企 业 对 所 提 交 的 节 能 项 目 建 议 书 进 行 审 核 , 并 确 定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 若 项 目 可 行 , 则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中 需 修 改 完 善 的 内 容 要
13、求 E M C 。 按 时 限 完 成 。 5. 1. 5确定节 能量 (率 )测 算方式 要 求 E M C 。 对 企 业 的 用 能 设 备 或 生 产 艺 进 行 详 细 的 调 研 , 通 常 按 以 卜 次 序 进 行 测 算 : a)双 方 选 择 符 合 项 目 适 用 的 测 量 方 法 , 确 定 是 否 要 在 改 造 后 状 况 中 或 者 特 定 条 件 状 况 中 加 入 调 整 复目; b )收 集 基 准 年 能 耗 及 运 行 有 关 的 数 据 , 并 按 照 将 来 可 以 评 估 的 方 式 记 录 ; c)设计节能项目的测量方案和认证方案; d )最
14、终 分 析 相 应 的 能 耗 数 据 , 在 双 方 确 定 节 能 量 ( 率 ) 测 量 方 式 的 基 础 上 ,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节 能 量 进 行 更 加 精 确 的 分 析 。 DB13/T 1189-2010 5. 1. 6确定节能效益收益期 确 定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如 下 : 项 目 节 能 量 确 定 后 ,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 对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进 行 确 定 , 确 定 前 要 求 E M C 。 提 出 该 项 目 的 投 资 概 算 及 设 备 详 单 等 , 确 定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时 主 要 考 虑 E
15、M C 。 的 投 资 费 用 、 融 资 费 用 及 所 得 效 益 等 方 面 。 在 确 定 节 能 效 益 收 益 期 时 , 应 考 虑 参 与 各 方 的 利 益 。 各 效 益 分 配 主 体 是 以 所 参 与 的 项 目 是 否 盈 利 为 首 要 原 则 , 要 求 利 益 分 配 合 理 , 参 与 分 配 的 要 素 合 理 , 分 配 比 例 才 能 合 理 , 应 尽 量 使 各 成 员 最 后 的 实 际 分 配 结 果 与 其 预 期 利 益 相 互 一 致 。 总 体 上 效 益 分 享 的 根 本 原 则 为 “ 风 险 共 担 , 效 益 共 享 , 多
16、劳 多 得 ” , 具 体 有 以 一 下 几 点 : a)平等原则; b)公平兼顾效益原则; c)互利原则; d)协商、共同发展原则; e)利益与风险匹配原则; 0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g)公 开 透 明 化 利 益 的 分 配 过 程 以 及 信 息 披 露 ; h)各 成 员 充 分 参 与 原 则 。 5.1.7编制合同 由 EM C 。 根 据 节 能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其 它 事 先 确 定 的 事 宜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编 制 制 定 节 能 服 务 合 同 。 合 同 内 容 应 包 括 : 项
17、目 可 实 现 的 节 能 量 , 企 业 和 EM C o双 方 的 责 , 节 能 量 及 节 能 效 益 的 计 算 方 法 、 投 资 概 算 及 设 备 详 单 等 。 同 时 要 求 E M C 。 提 供 一 份 项 目 具 体 的 卜 程 厂 进 度 计 划 表 。 任施 5. 1. 8签订合同 企 业 对 EM C o提 交 的 合 同 进 行 审 核 , 若 对 合 同 条 款 无 异 议 , 则 双 方 正 式 签 订 节 能 服 务 合 同 。 5. 2合同实施 5.2. 1对设备耗能进行测算 由 企 业 和 EM C 。 共 同 对 要 改 造 的 耗 能 设 备 进
18、 行 监 测 , 双 方 对 节 能 改 造 前 的 运 行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确 认 , 以 建 立 节 能 项 目 的 能 耗 “ 基 准 线 ” 。 为 避 免 争 议 , 可 由 第 三 方 中 立 机 构 对 能 耗 基 准 确 定 、 测 试 和 验 证 方 案 等 一 1几 作 进 行 监 督 审 核 。 5.2.2确定项目中新上的计量器具 由 企 业 和 EM C 。 共 同 对 项 目 中 新 上 的 计 量 器 具 型 号 等 进 行 确 定 , 对 涉 及 到 与 效 益 分 享 相 关 的 计 量 必 须 具 有 合 格 证 和 鉴 定 证 书 。 计 量 器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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