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MHT 4016.3-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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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07. 06 0 A 47 备案号 : M 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 H/ T 40 1 6. 3 - 20 0 4 民用航空气象 第 3 部分: 服务 C i v i l a v i a t i o n me t e o r o l o g y - Pa r t 3 : S e r v i c e 2 0 0 4一 1 2一 2 0 发布2 0 0 5 一 0 4一 0 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 布 MH/ T 4 0 1 6 . 3 -2 0 0 4 月 ii吕 M H / T 4 0 1 6 -2 0 0 4 民用航空气象 分为七个部 分: 第 1 部分:观测
2、和报告; 第 2 部分:预报; 第 3 部分:服务; 第 4 部分:设备配备; 第 5 部分:设备技术要求; 第 6 部分:电码; 第 7部分 :观测记录 。 本部分为 MH/ T 4 0 1 6 -2 0 0 4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解释。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建华、唐民、石孝臣、杨宜。 MH / T 4 0 1 6 3 -2 0
3、0 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和定义 4 总则 5 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的气象情报 6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7 为搜寻和援救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8 为航空情报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9 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1 0 为通用航空飞行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二 1
4、1 为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 M H / T 4 0 1 6 . 3 -2 0 0 4 民用航空气象 第 3部分:服务 范围 MH/ T 4 0 1 6 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气象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MH/ T 4 0 1 6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
5、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4 4 4 4 号文件航行服务程序空中规则与空中交通服务 MH/ T 4 0 1 6 . 1 -2 0 0 4 民用航空气象第 1 部分:观测和报告 MH/ T 4 0 1 6 . 2 -2 0 0 4 民用航空气象第 2 部分:预报 MH/ T 4 0 1 6 . 4 -2 0 0 4 民用航空气象第 4 部分:设备配备 国际民用航拿公约附件 1 5 航空情报服务 3 术语 和定义 MH/ T 4 0 1 6 . 1 -2 0 0 4 , MH/ T 4 0 1 6 . 2 -2 0 0 4 以及MH / T 4 0 1 6 . 4 -2 0 0 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
6、语和定 义适用于MH/ T 4 0 1 6 的本部分。 3 . 1 气象报告 m 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r e p o r t 对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观测到的气象情况的报告。 3 . 2 气象情报 m 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 有关现在的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气象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说明。 3 . 3 空中报告 a i r - r e p o r t 飞行中的航空器遵照位置报告、航务或气象报告的要求而作的报告。 注空中报告的详细格式见 航行服务程序空中规则与空中交通服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4 4
7、4 4号文件) 3 . 4 讲解b r i e f i n g 对当时的和预期的气象情况的口头说明。 15 磋商c o n s u l t a t i o n 与气象人员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讨论与飞行航务有关的当时和预期的气象情况,包括回答间题。 3 . 6 飞行机组 f l i g h t c r e w m e m b e r 在飞行任务期间被指派承担航空器运行所必需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M H / T 4 0 1 6 . 3 -2 0 0 4 3 . 7 飞行文件 f l i g h t d o c u m e n t a t i o n 书写或打印的为飞行所用的气象情报的文件,
8、包括各种图表。 3 . 8 飞行情报区 f l i g h t i n f o r m a t i o n r e g i o n 为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域 3 . 9 数字式网格点数据 g r i d p o i n t d a t a i n d i g i t a l f o r m 计算机处理的某一图上一组有规律的间隔点上的气象数据,以适合于自动化使用的电码格式,供一 台气象计算机传递到另一台气象计算机。 注:这类数据大多数以中速或高速电信信道传递. 3 . 1 0 气象监视台m 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w a t c h o f f
9、i c e 指定为相应飞行情报区的飞行提供监视天气、气象服务的气象台。 3 . 1 1 航务飞行计划o p e r a t i o n a l f l i g h t p l a n 航务部门为了飞行安全根据飞机性能、其他飞行限制和所飞航路上及有关机场的预期情况而制定的 计划 。 3 . 1 2 航务计划o p e r a t io n a l p l a n n i n g 航务部门所作的飞行航务计划。 3 . 1 3 对空 气象广播 V O L ME T b r o a d c a s t 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的例行广播,视情况,包括现在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重要气象情报。 3 . 1
10、4 对空气象数据链服务 V O L ME T d a t a l i n k s e r v i c e ( D - V O L ME T ) 通过数据链提供现在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机场预报、重要气象情报、没有包含 在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特殊空中报告和可得到的低空气象情报。 总则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对象 ( 用户)为: a )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 b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c )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d )搜寻和救援部门; e )航行情报服务部门; 幻 通用航空飞行部门; 9 )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提供的
11、气象情报内容为: a )机场天气报告包括: 例行天气报告; 特殊 天气 报告 ; 44142 M H / T 4 0 1 6 . 3 -2 0 0 4 以终端方式提供的自动化观测系统的实时显示观测数据; b )航空天气预报包括: 机场预报; 着陆预报 ; 起飞预报; 区域预报; 航路预报; c )航空器观测报告包括: 在飞行巡航和爬升阶段进行的例行观测报告; 在飞行的任何阶段进行的特殊观测报告和其他非例行观测报告; d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e )雷达探测资料、卫星云图资料和常规天气图资料 ; f )航空气候资料包括 : 机场气候表; 机场气候概要; 历史气象观
12、测资料; 航线天气资料; 气象要素统计资料 4 . 4 气象情报的制作应符合MH/ T 4 0 1 6 . 1 -2 0 0 4和MH/ T 4 0 1 6 . 2 -2 0 0 4 中有关要求。 45 向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 宜在类型和格式、提供时间和地点、 所包含的地域和空域范围、提供方式 和内容、发布时间和频度、有效时段和准确度等方面满足用户的特殊需要。 4 . 6 向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应是适时、 有效的。 当已提供的气象情报与最新获得的情报有明显的差异时, 民用航空气象 服务机构应立 即通知用 户。 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 提供的气象情报 概述 1 应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下列阶段所需
13、的气象情报: a )飞行前计划; b )飞行中重新计划; c )飞行机组离场前; d )航空器在飞行中。 2 提供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使用的气象情报,应覆盖下列与该飞行有关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a )预计飞行时段和从预定着陆机场到达一个着陆备降机场的飞行时段; b 起飞机场到预定着陆机场和预定着陆机场到达一个着陆备降机场之间的气象情况; c )经协议的航空器到达更远机场所需的情报的范围。 3 应使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提供气象情报: a )书写的或打印的情报,包括规定的预告图和表格; b )数字式网格点数据; c )讲解 ; d)磋商 ; e )展示 ; f )可以通过使用飞行前自动情报系统方式代替
14、以上各项, 但应保留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与气象台进 行磋商的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网络终端等; 5引引 MH / T 4 0 1 6 . 3 -2 0 0 4 9 )对空气象数据链服务或对空气象广播。 5 . 1 . 4 采用讲解、磋商和展示方式提供的气象情报应使用中文和 ( 或)英文。 5 . 2 为航务部门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提供的气象情报 5 . 2 . 1 提供航务部门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a )现时的和预期的高空风、高空温度的情报及其修订; b )现时的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情报及其修订; c )起飞预报; d )起飞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
15、航路备降机场、预定着陆机场及其备降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和特殊天 气报告; e )起飞机场、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预定着陆机场及其备降机场的机场预报及其修订报; f )重要气象情报和与整个航路有关的尚未编人重要气象情报电报的特殊空中报告。 上述c ) , d ) , e )项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亚太地区航行协议提供。 5 . 2 . 2 提供航务部门用于飞行前计划和飞行中重新计划的气象情报应采用下列格式: a )现时的和预期的高空风、 高空温度的情报及其修订和现时的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情报及 其修订,以预告图形式和数字式格点数据格式提供: 以预告图形式提供时,应包括标准等压面 ( 飞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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