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冶金标准]-YST 492-2005 铝及铝合金成分添加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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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7 7 . 1 5 0 . 1 0 H 61 yS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有 色 金 属 行 业标 准 Y S / T 4 9 2 -2 0 0 5 铝 及 铝 合 金 成 分 添 加 剂 E l i me n t a d d i t i v e f o r a l u mi n i u m a n d a l u mi n i u m a l l o y 2 0 0 5 - 0 9 - 2 3发布2 0 0 6 - 0 2 - 0 1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布 YS / T 4 9 2 -2 0 0 5 月 四青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
2、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超特工贸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市爱达铝加 工材料厂、 福州正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西盛铝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欣风、 吕新宇、 肖山、 单长智、 苏堪祥、 周兵、 王立娟、 刘卫民、 柯东杰。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Y S / T 4 9 2 -2 0 0 5 铝 及 铝 合 金 成 分 添 加 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 锰、 铜、 铬、 钦添加剂的要求、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及合同内 容 等。 本标准适用于配制或调整含铁、 锰、 铜、 铬
3、、 钦等的铝及铝合金或化学成分用的添加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 T 3 1 9 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 要求 3 . 1 产品分类 3 . , . 1 牌号、 规格 添加剂的牌号、 规格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名称牌号 7 5 Fe 7 5 M n 7 5 Cu 7 5 Cr 7 5
4、 Ti 尺寸规格( 圆饼直径 X厚度 ) / ( m-X mm) 铁 剂 锰 剂 铜 剂 铬剂 钦剂 ( 8 0 -9 0 )X( 2 0 - 4 0 ) 注: 其他牌号、 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 . 1 . 2 标记示例 金属添加剂标记按名称、 牌号、 规格和标准编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直径为8 0 mm, 厚度为2 0 mm的7 5 F e 铁剂表示为: 铁剂7 5 F e 丸O X 2 0 Y S / T4 9 2 - - 2 0 0 5 3 . 2 化学成分 金属添加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牌号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纯 金属含量水分
5、其他 7 5F e 7 5 M n 7 5 Cu 7 5 Cr 7 5 Ti 7 5 士 3 7 5 士3 7 5 士 3 7 5 士 3 7 5 士 3 0. 2 0. 2 0. 5 0. 5 0. 5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 量 注 1 :金属添加剂中除纯金属以外的添加物质中不允许使用容易使铝及铝合金吸收的N a , L i , S r 等有害元索。 注 2 :其他牌号及其化学成分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Y S / T 4 9 2 - 2 0 0 5 3 . 3密度 铁、 锰、 铜、 铬添加剂密度为3 . 4 g / c m - 4 . 0 g / c m , 钦添加剂密度为
6、2 . 9 g / c m - 4 . 0 g / c m , 34 实收率 3 . 4 . 1 锰、 铜、 铬添加剂的实收率应不小于9 5 %, 3 . 4 . 2 铁、 钦添加剂的实收率应不小于 9 0 %. 3 . 5断 口组织 压块敲碎后, 其断口中的铁、 锰、 铜、 铭、 钦粉聚集物颗粒尺寸成1 m m, 3 . 6外观质f 添加剂不允许潮解或粉化 4试验方法 4 . 1 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 4 . 1 . 1 纯金属含f的分析 纯金属含量的分析方法参考附录 A 4 . 1 . 2 水分的测f 4 . 1 . 2 . 1 称取5 . 0 0 0 0 g 试样, 试样精确至。 . 0
7、0 0 1 g ( m o ) 。 试样应充满容器密闭保存, 称样前充分 混匀 。 4 . 1 . 2 . 2 将称量瓶盖部分打开, 置于 1 0 5 士1 0 的烘箱中, 恒温 1h , 取出, 置于干燥器中, 冷却 3 0 m i n , 称量, 精确至。 . 0 0 0 1 g 。 重复称量至恒重。 4 . 1 . 2 . 3 将试样置于称量瓶中, 盖上瓶盖称量, 精确至 。 . 0 0 0 1 g ( 质量 m) , 将瓶盖部分打开, 置于烘 箱中, 控制温度 1 0 5 0 C士1 0 0 C , 恒温 3 h , 取出置于干燥器中, 冷却 3 0 m i n , 盖严瓶盖称量, 精
8、确至 0 . 0 0 0 1 g ( 质量 m ) . 4 . 1 _ 2 . 4 试样独立地进行两次测定,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能大于0 . i s %, 且取算术平均值为测定 结果 。 4 . 1 . 2 . 5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 水含量二H . a 按公式( ”计算: w (H ,O ) 一 m ( 黔 X 1 0 0 % . . . . . . . . . . . . . 。一 (1) 式 中: M -烘干前盛有试样的称量瓶及盖的质量, 单位为克( 9 ) ; M , 烘干后盛有试样的称量瓶及盖的质量, 单位为克( 9 ) ; 。 。 试样的质量 单位为克( 9 ) 4 . 2尺寸
9、测f方法 用精度为 。 . 1 0 m m的量具测量。 4 . 3 密度检验方法 将取出的圆饼试样称出重量, 测出块体直径和厚度, 圆饼试样的密度( P ) 按公式( 2 ) 计算: P =DXH Xn 一 7 4- 式 中: p 试样密度, 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 g / c m ) ; m 试样质量, 单位为克( 9 ) ; D 试样直径, 单位为厘米( c m) ; H试样厚度 , 单位为厘米 ( c m) o :。 。 。 , (2) YS / T 4 9 2 -2 0 0 5 4 . 4 实收率的检测方法 4 . 4 . 1 熔解温度 金属添加剂的熔解温度是指所加人铝熔体的温度, 要求
10、不低于 7 0 0 r , 4 . 4 . 2 添加方法 将需要加人的添加剂, 在保证熔体温度不低于 7 0 0 条件下, 人工加人到熔体中, 均匀搅拌后, 取样 分析所加人的金属含量。 4 . 4 . 3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实收率( X) 按公式( 3 ) 计算: 熔体重量x熔体中所增加金属的质量百分数 添加剂中的纯金属质量 X 1 0 0% (3) 45 断口检验方法 将取出圆饼试样敲碎后, 检查其断口组织中是否有纯金属粉末聚集物, 并用相应测量工具测量其尺 寸大小 。 4 . 6 外观检验方法 将 取出圆饼用 肉眼看及 用手压看是否有潮解现象 。 5检验规则 5 . 1
11、 检查和验收 5 . 1 . 1 铁、 锰、 铜、 铬、 钦添加剂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并填 写质量证明书。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 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 应在收到产品之日 起 1 0 天内提出, 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 应在收到产品之 日 起一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 供需双方应在需 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5 . 2组批 铝及铝合金添加剂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应由同一牌号、 规格组成。每一个班次的生产量为一个 批次 。 5
12、.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化学成分、 尺寸、 密度、 实收率、 断口组织、 外观检查。 5 . 4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检验项 目取样规定要求 的章条号试验方法章条号 化学成分 测定纯金属含量时: 从每批中抽取二块 测定水分时 从每批中抽取一块 3 . 24 . 1 尺寸逐块3 . 1 . 1 4 . 2 密度从每批中抽取一块 3 . 34 . 3 实收率从每批中抽取一块3 . 44 . 4 断 口从每批中抽取一块3 . 5 4 . 5 外观逐块3. 6 4 . 6 5 .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 . 5 . 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 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Y S /
13、 T 4 9 2 -2 0 0 5 5 . 5 . 2 产品尺寸不合格时, 判该块不合格, 其余可逐块检查, 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 5 . 5 . 3 当密度或实收率或断口检查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 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该 检验项目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 则判整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 格, 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可由供方重新进行加工, 重新取样。 5 . 5 . 4 产品外观检查不合格时, 为单块不合格, 但允许供方重新加工处理, 如处理后仍不合格, 则报废。 6 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 6 . 1 包 装 添加剂成品用塑料袋包装, 每个塑料袋
14、内装 4块5块, 然后再装人硬纸板制纸箱, 每箱 6 袋 1 0 袋 其塑料 袋的颜色按添加剂种类进行区分: 铁剂 绿色; 锰剂 紫红色; 铬剂蓝色; 铜 剂黄色; 钦剂红色。 6 . 2 标 志 在每个纸箱上用不易褪色的颜料注明: a ) 供方名称、 商标 ; b ) 牌号 ; c ) 批 号; d ) 毛重和净重; e ) 本标准编号; f ) 生产日期; 9 ) “ 防潮” 字样。 6 . 3 质f证明书 每批产品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注明: a ) 供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b ) 产品名称; c ) 牌号 ; d ) 批号 ; e ) 件数和净重; f )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15、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9 ) 本标准编号; h ) 出厂日期( 或包装日期) 。 6 . 4运输 、 贮存 添加剂在运输过程中不能破损或散包, 应贮存在通风、 干燥的库房内在贮存期内不得有潮解现 象, 贮存期不得超过 6个月。对贮存期超过 6 个月的产品, 经检验合格后仍可使用。 7合 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 或合同) 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产品名称; b ) 牌号 ; c ) 规格 ; d )重量 ; e ) 本标准编号; f ) 特殊要求。 YS / T 4 9 2 -2 0 0 5 附录A ( 资料性 附录 ) 铁 、 锰、 铜 、 铬、 钦添加荆的分析方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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