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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 100690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组批、检验分类、抽样、判定规则和转移规则。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组批、检验分类、抽样、判定规则和转移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 5kg 和和 5kg 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的或无菌包装的罐头 食 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的或无菌包装的罐头 食 品。品。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2、) 3 术语术语 3.1 常规检验项目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 (净重、固形物含量、糖水浓净重、固形物含量、糖水浓 度、氯化钠、脂肪、水分、蛋白质等度、氯化钠、脂肪、水分、蛋白质等)和微生物指标。和微生物指标。 3.2 非常规检验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3,4-苯并芘等化学指标。苯并芘等化学指标。 3.3 适当处理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包装容器,从整批罐头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指不破坏包装容器,从整批罐头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
3、程。 3.4 样本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4 缺陷分类缺陷分类 4.1 严重缺陷严重缺陷 指影响人体健康,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能避免的缺陷。指影响人体健康,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能避免的缺陷。 4.2 一般缺陷一般缺陷 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一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而不影响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一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而不影响 食用的缺陷。食用的缺陷。 5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5.1 交收检验交收检验 5.1.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
4、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5.1.2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5.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5.2.1 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更改关键工艺;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6 组批组批 6.1 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
5、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 产量较小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班产量小于 2t)时,可将相邻班次时,可将相邻班次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的产品合 并为一批。并为一批。 7 抽样抽样 7.1 交收检验抽样交收检验抽样 7.1.1 按本标准按本标准 7.1.2 条规定的抽样方案或条规定的抽样方案或 GB 2828 抽样方案抽样。样品以罐为单位。抽样方案抽样。样品以罐为单位。 7.1.2 一般缸陷的检查水平一般缸陷的检查水平(IL)为为 S-1 或或 S-2,合格质量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为为 6.5,正常和加严抽样
6、正常和加严抽样 方案方案(不采用不采用 GB 2828 中的放宽抽样方案中的放宽抽样方案)应符合表应符合表 1 或表或表 2 的要求。的要求。 表表 1 IL 为为 S-1 和和 AQL 为为 6.5 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 批 批 量量 抽抽 样样 量量 正常检查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加严检查 (罐罐) (罐罐) Ac1) Re2) Ac Re 1 50 2 0 1 3) 1 1 51500 3 = 0 1 i 3 1 1 1 1 50135000 5 = = i 2 i 3 1 1 35001 8 1 2 = i 2 注:注:1)合格判定数。合格判定数。 2)不合格判
7、定数不合格判定数 3)使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使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 表表 2 IL 为为 S-2 和和 AQL 为为 6.5 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 批 批 量量 抽抽 样样 量量 正常检查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加严检查 (罐罐) (罐罐) Ac Re Ac Re 1 25 2 0 1 1 1 26150 3 = 0 1 i 3 1 1 1 1 1511200 5 = = i 2 i 3 1 1 120135000 8 1 2 = i 2 8 0 3 0 2 35001 8 3 4 1 2 注:注:Ac、 Re、同表、同表 1 注。注。 7.1.3 严重缺陷和
8、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现有一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现有一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 陷的检查。陷的检查。 7.2 型式检验抽样型式检验抽样 7.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7.2.2 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 23 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 检验。检验。 8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8.1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8.1.1 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
9、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判整批罐头为合格; 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重不符合标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重不符合标 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 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8.1.2 有一项严重缺陷或常规检验项目中的一项化学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有一项严重缺陷或常
10、规检验项目中的一项化学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判 整批罐头为不合格。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 当采用当采用 1/i(i=2,3)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结果。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结果。 8.1.3.1 不合格品数为不合格品数为 0,判整批罐头为合格,判整批罐头为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不合格品数大于 1,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2 不合格品数为不合格品数为 1,且相连的前,且相连的前 i 批产品的样本中末发现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批产品的样本中末发现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 合格。合格。 8.1.3.3 不合格品数为不合格品数为 1,且该
11、批属最初,且该批属最初 i 批中的一批,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批中的一批,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4 不合格品数为不合格品数为 1 ,且紧相连的前,且紧相连的前 i 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一个不合格品,判整批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一个不合格品,判整批 罐头为不合格。罐头为不合格。 8.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8.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8.2.2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
12、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 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9 转移规则转移规则 9.1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 9.2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 (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 批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9.3 从加
13、严检查到正常检查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合格,则从下一 批检查转移到正常检查。批检查转移到正常检查。 10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按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按 产品标准进行的检查。产品标准进行的检查。 在暂停检查后,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产品标准规定的在暂停检查后,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产品标准规定的 质量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恢复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质量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恢复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 附加说明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机电部电子标准化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机电部电子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于新华、陈葆新、周仁。于新华、陈葆新、周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990-11-05 批准批准 1991-02-01 实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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