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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业标 准 Q B 1 5 5 1 一9 2 灯具油漆涂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灯具油漆涂层( 以下简称为“ 漆膜,)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包 装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灯具零部件漆膜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要求的灯具零部件漆膜, 如航空灯具等。 2 引用标准 G B 2 4 2 3 . 3 电 工电 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 a :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 B 2 5 4 4 手术刀片 G B 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 B 2 8 2 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
2、表( 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 产品分类 漆膜按使用条件可分为下列两类: I 类良好的使用环境, 如一般室内; II 类 恶劣的使用环境, 如含有工业废气或盐分, 潮湿的使用场所。 4 技术要求 漆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 应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中另作规定。 4 . 1 外观 4 . 1 . 1 主要表面漆膜的外观应平整光洁、 色泽均匀, 不应有露底、 龟裂, 不应有明显的流挂、 起泡、 桔皮、 针孔、 咬底、 渗色和杂质等缺陷。 4 . 1 . 2 美术漆的漆膜花纹应均匀清晰, 但尖角、 沉孔周围和连接处等复杂部位, 允许花纹清晰度略差。 4 . 2 附着
3、力 漆膜应具有良好附着力, 漆膜与底材应结合牢固。经受5 . 2 试验后, 应无漆膜脱落的不良现象。 4 . 3 耐湿热性 漆膜应具有防潮性能, 经受 5 . 3 的湿热试验后, 应能符合下列要求: 4 . 3 . 1 湿热试验后漆膜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其质量级别评定应按表1 的规定。 表 1 级别漆膜的外观状况 漆膜表面外观良好, 无明显变化和缺陷 允许漆膜表面轻微失光, 轻徽褪色, 有少量针孔等缺陷 试件主要表面的漆膜任意一个1 0 0 . m , 正方形面积内直径为。 . 5 -1 - m的气泡不得多于 2 个, 不允许出现直径大于l m -的气泡及超过1 0 %表面积的隐形气泡
4、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2 一 0 7 一 0 6 批准 1 9 9 3 一 03 一 0 1实施 Q B 1 5 5 1 一 9 2 续表 1 漆膜的外观状况 允许底金属出现个别锈点以及漆膜有少量起皱。 试件主要表面的漆膜任意一个 1 0 0 . m , 正方形面积内直径为。 . 5 -3 - -的气泡不得多于 9 个, 其中直径大于 l m m的气泡不超过 3 个, 直径大于 2 . m的气泡不超过 1 个, 不允许出现 直径大于3 m -的气泡及超过 3 0 %表面积的隐形气泡 4 . 3 . 2 四 缺 陷 超 过 三 级 的 即 为 四 级 湿热试验后漆膜的附着力不得低
5、于二级, 按 5 . 2 进行附着力试验后, 其质量级别评定应按表2 的规定。 表 2 级别 漆膜附着力状况 九个方格完整, 漆膜没有脱落 底漆没有脱落或面漆脱落不超过三个方格 底漆脱落不超过三个方格以及面漆脱落不超过六个方格 四 缺陷超过三级者即为四级 5 试验方法 5 . 1 漆膜外观检查 在室内正常自 然光线或4 0 W 日 光灯下, 光的照度不低于3 0 0 I x , 距离试件5 0 0 m m处目 视检查。 5 . 2 漆膜附着力试验 采用附着力测定器或新的1 1 号手术刀片, 手术刀片应符合G B 2 5 4 4 中的规定。 划格试验时, 刀片平 面垂直于试件表面, 用力均匀、
6、速度平稳, 无抖动地在平整的漆膜上横竖垂直切割四条划痕至底材表面. 形成9 个小方格, 每个方格的面积为l m m , 。 用软毛刷沿格阵两对角线方向, 轻轻地往复刷5 次, 然后检 查方格中漆膜脱落情况。 注: 每把新刀片最多允许使用5 次( 每划出9 个小方格为I 次) 。 5 , 3 漆膜的耐湿热试验 按G B 2 4 2 3 . 3 中的规定进行。 试验周期规定如下: 工 类 5 周期 丁 类 7 周期 一周期的试验时间为2 4 h . 5 . 3 . 1 可采用适当的量具和外观法对4 . 3 . 1 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5 . 3 . 2 在湿热试验后1 -2 h内, 按5 . 2
7、条的方法对4 . 3 . 2 的要求检验经湿热试验后的附着力。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 或交收检验) 和型式检验( 或例行检验) 。 漆膜的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 应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做“ 出厂检验” 和“ 型式检验” 。 6 . 2 出厂检验批以相同材料、 相同工艺、 相同规格的同一入库日期的产品为一批。 6 . 3 检验的试件, 允许从同结构、 同材料、 同工艺的系列产品零部件中选取确有代表性的零部件作为试 件进行试验, 如试验合格, 则认为该同结构、 同材料、 同工艺的系列产品零部件均合格。 大型或复杂油漆件, 允许用样板进行试验。 样板所采用的材料、 涂装工
8、艺应与油漆件相同, 样板的尺 寸 ( 长度x 宽度x厚度, 单位m m) 为1 2 0 X 5 0 X1 或1 2 0 X 5 o x 2 . Q B 1 5 5 1 一9 2 6 . 4 出厂检验 6 . 4 . 1 出厂检验抽检项目按G B 2 8 2 8中特殊检验水平 S -1 的一次抽样方案。 6 . 4 . 2 出厂检验的试验项目为外观( 4 . 1 ) , A QI . =6 . 5 (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 。 6 . 4 . 3 出厂检验不合格的批, 应退回进行1 0 0 %检验, 检验后可再次提交试验, 但必须用相应的加严检 查, 若再次提交仍不合格, 则作为不合格批。
9、6 . 5 型式检验 6 . 5 . 1 型式检验抽检项目按G B 2 8 2 9 中判别水平 I 的一次抽样方案。 6 . 5 . 2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为外观质量( 4 . 1 ) 、 附着力( 4 . 2 ) 、 耐湿热性( 4 . 3 ) , R Q L =6 5 ( 每百单位产 品不合格品数) , 样本大小为3 , 判定数组: A , =1 , R , =2 e 6 . 5 . 3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任一情况时进行: 当材料、 油漆或工艺改变时; b . 正常生产时, 每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在特殊情况下当用户提出要求, 经商议后。 6 . 5 . 4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 产品停止验收, 对已 作出厂检验而未出厂的产品应停止出厂, 由厂方采取有 效措施, 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验收。 6 . 5 . 5 经型式检验的样品, 不应作为合格品出厂。 7 包装与贮存 7 . 1 油漆件应用质地柔软的中性包装纸分件包装, 以免漆膜表面损伤。 了 . 2 油漆件应存放在无腐蚀性气体的通风、 干燥的室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其和、 杨士钊、 赵荣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S G 2 8 6 -8 2 灯具油漆涂层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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