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标准]-QBT 1594-1992 圆锯磨锯机.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轻工标准]-QBT 1594-1992 圆锯磨锯机.pdf(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圆 锯 磨 锯 机 Q B / T 1 5 9 4 -1 9 9 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圆锯磨锯机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业的圆锯磨锯机。 2 引用标准 G B / 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 / T 5 2 2 6 机床电器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J B / T 8 产品标牌 J B / T 1 4 7 1 出口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1 B / T 4 1 7 1 木工机床精度检验通则 Q B / T 8 4 2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Z B J 6 5 0
2、 1 5 木工机床噪声声( 压) 级测量方法 Z B Y 9 6 0 0 6 家具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机床型号应符合Z B Y 9 6 0 0 6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圆锯磨锯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设计和制造。 4 门加工质量 4 门. 1 铸件、 加工件等的加工质量应符合Q B / T 8 4 2 有关规定。 4 . 1 . 2 外购的配套件、 标准件应符合现行标准, 以保证性能可靠。 4 . 2 电气系统应符合G B / T 5 2 2 6 有关规定。 4 . 3 外观质量 4 . 3 , 1 外露加工面不应有锈蚀、 碰伤、 毛刺等缺陷
3、。 4 . 3 . 2 零部件装配结合面应整齐, 不应有明显错位。 4 . 3 . 3 油漆质量应符合 Q B / T 8 4 2的有关规定。 4 . 4 机床精度 4 . 4 . 1 在机床检验前圆锯磨锯机应处于自 然调平状态。 4 . 4 . 2 检验时, 如不能按规定范围测量, 则应符合J B / T 4 1 7 1 第 2 . 2 . 1 条规定。 4 . 4 . 3 当采用其他检验方法时, 其精度应不低于本标准所示检验方法的精度 4 . 4 . 4 几何精度 儿何精度应符合表 1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2 - 0 8 - 3 1 批准 4 8 1 9 9 3 一
4、0 4 一 0 1 实施 Q B / T 1 5 9 4 -1 9 9 2 mm 序号 表 1 检验项 目公差检验方法 磨 头 主轴 端 部径 向圆跳动 0 . 0 2 将百分表固定在机床上, 使其 测头垂直地顶在磨头主轴端部, 旋转主轴检验 G2 磨 头主轴轴 向窜动 0 . 03 将百分表固定在机床_ L , 在主 轴端部的中心孔内放一钢球, 使 百分表的平侧头顶在钢球表面, 旋转主轴检测。 在主轴上施加一定轴向力 4 . 4 . 5 工作精度 工作精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 2 n飞m 序号 简图检验项 目公差 检验方法 P1 洲一气卜 锯 片齿顶 圆 话向圆 R动 0 . 2 0 锯片
5、放置检侧仪上, 用手慢慢 转动锯片。 百分表固定检测仪固 定架上, 百分表侧头触及齿顶部 ( 逆切削方向旋转) 飞梦 P2 口二二 二 I Y 锯 片齿侧 端 面圆跳动 0 . 0 8 锯片放置检测仪上, 用手慢慢 转动锯片, 百分表固定在检测仪 固定架上, 百分表测头触及齿侧 端部 5 试验方法 5 . 1 圆锯磨锯机的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按4 . 4 条规定进行。 5 . 2 外观质量用目 测检验, 应符合4 . 3 条的规定 53 空运转试验 5 . 3 . 1 空运转1 h , 应无异常振动和响声 5 . 3 . 2 连续起动、 停止1 0 次, 试验动作的可靠性。 5 . 3 . 3试
6、验 操 纵 机 构的 灵 活 性, 用目 测 检验 5 . 3 . 4 空运转测噪声声压级小于8 5 d B ( A ) 。检验方法应按z B J 6 5 0 1 5 规定进行。 Q B / T 1 5 9 4 -1 9 9 2 5 . 3 . 5 5 . 4 5 . 4 - 1 5 . 4 . 2 电气系统工作准确、 可 靠。试验按G B / T 5 2 2 6 的规定进行 负荷试验 按4 . 4 . 5 条检验工作精度。 负荷试验一般在制造厂进行, 必要时在用户厂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机床应按本标准规定, 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6 . 2 机床按4 . 4 条做出厂检验
7、,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 . 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内容。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改造鉴定时; b . 正式生产后, 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 . 正常生产时, 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e . 产品长期停产后, 恢复生产时; f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6 . 4 型式检验规则 对成批生产的产品, 每批按 t o %抽检率随机抽检, 每批抽检不得少于一台。若不合格则加倍抽检 加倍抽检仍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71 标志 在机床的适当位置固定标牌, 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J B / T 8 的规定。 7 . 2 包装 机床的包装应符合Q B / T 8 4 2 , G B / T 1 9 1 的有关规定, 出口机床应符合J B / T 1 4 7 1 规定。 了 . 3 运输 运输应符合Q B / T 8 4 2 及有关运输部门文件要求的有关规定。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防雨通风的库房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牡丹江第二轻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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