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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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1988 年 8 月 1 日,劳动部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 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 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 006(5100000)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 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 2 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 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 40 天内向检
3、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 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 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 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 3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
4、超过 12;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 用不高于 36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 35)通 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 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 定期检验 第八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
5、炉检验合格基础上 进行。 第九条 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 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 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 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
6、。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 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 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 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 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
7、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
8、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 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 5,低于 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 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
9、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5 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 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 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 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 如下原则处理:
10、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 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 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 50,总长度不超过 本节筒身长度的 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 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 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呈封闭状的裂纹; 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在孔带最外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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