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关于淘汰单壳油轮和CAS检验的实施要求.pdf
《新加坡关于淘汰单壳油轮和CAS检验的实施要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加坡关于淘汰单壳油轮和CAS检验的实施要求.pdf(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C C S? ? ? ? ? ? ? ? ? ? ? ? ? ? ? ? ? ? ? ? ? ? ? Circular? ? ? ? ? ? ? ? ? ? ? ? ? ? ? ? ? ? ? ? 2004 ? 12 ? 3 ? ? 3+5 ? ? !“ 新加坡关于淘汰单壳油轮和 CAS 检验的实施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50 次会议于 2003 年 12 月在英国伦敦 召开, 会议通过了MARPOL附则I修正案和CAS修正案。 按照公约默认程序, MARPOL 附则 I 修正案和 CAS 修正案将于 2005 年 4 月 5 日生效。 根据新修正的 MARPOL 附则 I-1
2、3G 和此次新增附则 I-13H 条规定,第 1 类油 轮的最终淘汰时间由原来的 2007 年提前至 2005 年, 第 2 和第 3 类油轮的淘汰时 间由原来的 2015 年提前至 2010 年。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轮在 2005 年 4 月 5 日以后将不得载运重质油,600 至 5000 载重吨的单壳油轮在 2008 年交船周 年日以后将不得载运重质油。不过,修正案制定了一些主管机关可放宽、免除的 条款,诸如:在 CAS 检验满意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允许 2、3 类油轮继续营运至 船龄满 25 年或 2015 年(取早者)。 对于整个货舱长度范围内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 双层底或双边
3、舱或双壳体的 5000 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类的油船,如满意地 完成 CAS 检验,主管机关可允许其继续营运至 25 年等。 为便于修正案的实施, 新加坡海事当局(MPA)发布了 2004 年第 25 号通函 (SC NO.25 OF 2004) 。以下为第 25 号通函有关 MARPOL 73/78 附则 I、CAS 修正案的 主要规定及新加坡海事当局实施指南对照一览表, 请验船师在相关检验中遵照执 行。具体 CAS 检验要求请见中国船级社 2004 年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 检验指南 。 ? ? ? ? ? ? ? 附则 I/CAS 条款序号 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I 及
4、 CAS 的具 体内容 MPA 要求(建议) 13G(6)条 CAS5.3.2 条 对于交船日期后船龄达到 15 年及以上 的第 2 类或第 3 类油船应符合经修订的 MEPC.94(46)的 CAS 规定。 首次CAS检验应在2005年4月5日、或船 龄满15年(取晚者)后与安排的首次中 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时进行。 悬挂新加坡旗船舶及进入新 加坡水域的外国船舶应符合 本规定 授权包括 CCS 在内的九家认 可船级社进行 CAS 检验。 MPA 航运部船舶安全处负责 监控认可船级社的 CAS 工 作, 审核他们提交的最终报告 并签发符合证明。 CAS 6.1.1.2 条 船公司应至少在计划开始
5、CAS检验前8 个月向主管机关及RO提交拟进行CAS 检验的申请。 该申请应提交给 MPA 航运部 船舶安全处或 RO(对于中国 船级社时应提交给CCS总部) CAS 6.1.1.4 条 船公司应完成检验计划调查表并至少 在计划开始 CAS 检验前 5 个月将调查 表返回 RO。船公司还应将完成的检验 计划调查表的副本一份送交主管机关。 完成检验计划调查表应送交 RO(对于 CCS 应提交总部)和 MPA 航运部船舶安全处 CAS 6.1.1.5 条 船公司应完成检验计划并至少在计划 开始 CAS 检验前 2 个月将经公司签署 的 CAS 检验计划送交 RO。船公司还应 将完成的检验计划的副本
6、一份送交主 管机关。 检验计划应送交 RO 和 MPA 航运部船舶安全处 13G(7)条 对于超过 13G 第(4)条规定日期的第 2 类和第 3 类油船, 当主管机关认为 CAS 检验结果已表明船舶可以适合于继续 营运时,可允许在 2010 年交船周年日 以后继续营运至 2015 年交船周年日或 满 25 年,取较早者。 MPA 将允许符合 13G(7)条规 定的新加坡旗船舶继续营运 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满25 年(取较早者) 。适用于本规 定的进入新加坡水域的外国 船舶将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13H(4)条 除 13H 第(5),(6),(7)条的规定外, 13H 所 适用的(载运重质油
7、类的)油船: (b)如为 600 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 5,000 载重吨时,应在 2008 年交船周年 日之前设置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 (7) (a)条规定的双层底舱或处所, 以及符合 MARPOL 附则 I 第 13F(3) (a)条的布置要求并符合第 13F(7) (b) 条的距离 (w) 要求的边舱或处所。 对于 13H(4)(b)所述及的悬挂 新加坡旗船舶, 如符合本条规 定,可允许在 2008 年交船周 年日以后继续营运。 适用于本 规定的进入新加坡水域的外 国船舶将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 附则 I/CAS 条款序号 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I 及 CAS 的具 体内
8、容 MPA 要求(建议) 13H(5)条 对于 5000 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类 的油船,如在整个货舱长度范围内仅设 有不用于装油的双层底或双边舱或双 壳体、且不属于本条(1)(b)所述范围的, 主管机关可允许这类船舶在本条(4)规 定的日期后继续营运,条件是: (a)船舶在2003年12月4日已投入营运; (a) 通过对船舶符合上述规定的正式纪 录验证,主管机关感到满意; (b) 上述规定的船舶状况未发生变更; (c) 以交船日开始计算,继续营运时间 未超过 25 年。 如船舶符合本条规定,MPA 将允许 13H(5)所述新加坡旗 船舶继续营运至满25年(以交 船日计算)。适用于本规定的
9、进入新加坡水域的外国船舶 将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13H(6) (a) 条 对于 5000 载重吨及以上载运在 15C 时 的密度高于 900kg/m但低于 945kg/m 的重质油类的油船,如果根据 13G(6) 要求进行并通过 CAS 检验证明船舶适 合于这样的营运(已考虑到船舶尺度、 船龄、营运区域和结构状况) ,主管机 关可允许超过本条 (4) (a) 规定的日期 继续营运至满 25 年。 如船舶符合本条规定,MPA 将允许 13H(6)(a)所述新加 坡旗船舶继续营运至满 25 年 (以交船日计算)。首次 CAS 检验应在 2005 年 4 月 5 日、 或船龄满 15 年(取晚者)后
10、 与安排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 证检验同时进行。(2004 年 10 月 MEPC 52 解释)。适用于本 规定的进入新加坡水域的外 国船舶将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13H (6) (b) 条 对于 600 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 5,000 载 重吨载运重质油类的油船,如果船舶适 合于这类营运(已考虑到船舶尺度、船 龄、营运区域和结构状况) ,主管机关 可允许超过本条(4) (b)规定的日期 继续营运至满 25 年。 如船舶符合本条规定,MPA 将允许 13H(6)(b)所述新加 坡旗船舶继续营运至满 25 年 (以交船日计算)。适用于本规 定的进入新加坡水域的外国 船舶将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附件:新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加坡 关于 淘汰 油轮 CAS 检验 实施 要求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707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