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技术培训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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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接专业技术培训焊接专业技术培训焊接专业技术培训焊接专业技术培训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国内有关法规国内有关法规国内有关法规国内有关法规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经2003200320032003年年2 2 2 2月月19191919日日 国务院第国务院第686868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200320032003年年3 3 3 3月月 11111111日以国务院第日以国务院第373373373373号令公布,自号令公布,自2003200320032003年年6 6 6 6月月
2、1 1 1 1 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是国务院发布的行 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的制定是为了加强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的目的制定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的制 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防止和减少事故,
3、保障人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发展。 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的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 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 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
4、 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 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 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 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 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 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最高工作温度高
5、于或者等于标准沸 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管道。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 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 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6、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记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 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 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7、和责任制 度。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 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 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 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8、不得 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 器,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器,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 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于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200220022002年年7 7 7 7月月12121212日以中华人日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9、检疫总局第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22222222号令公布号令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 理办法理办法,并于,并于2003200320032003年年1 1 1 1月月1 1 1 1日施行。日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 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 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 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证。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 销售、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适 用
10、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 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 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划分为A、B、C、D 4个 制造许可级别。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器技术规程确 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
11、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 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 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颁发部门 D级压力容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 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 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 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 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 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 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锅
12、炉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有效期及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 可证有效期为4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 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 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 后,由发证部门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 容规)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 安全技术规范之一,是强制性的。它对压力容 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 修理和改造等环节及安全附什作出了
13、具体的规 定,并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查的依 据。 现行版容规是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定,并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颁布,自 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容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 于等于0.025m3 3 3 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 容规对材料的一般性规定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
14、应经国家 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 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的 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 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 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 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 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 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 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 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 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壳体材料100%UT的条件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15、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 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二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 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 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 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III级;用 于本条第4
16、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 GB12337的规定。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 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 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 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 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 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 原材料复验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 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 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 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 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的有效标志。材料标 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
17、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 应进行标记移植。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复验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 2. 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用户要求复验的; 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 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焊接材料的管理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 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 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 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 和回收制度。 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
18、元件 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 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 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 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 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 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 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 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 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图纸汇审的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 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 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 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
19、定)人员 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储存容器、 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 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信号孔 用焊接方法装设在压力容器上的补强圈以及周 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应至少设置一个 不小于M6的泄漏信号指示螺纹孔。 常称之为信号孔,其作用是在对补强件、垫板、 固定焊缝缝密封试验时检漏及在接管角焊缝、 壳体被覆盖的焊缝泄漏时发出信号。 密封试验压力一般为0.30.4MPa,介质为空 气或氮气。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 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 (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 书、通用
20、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 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 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证) 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 责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制造许可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 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 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 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 组焊
21、压力容器。 质量验收及技术资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 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 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 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 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 表参加。 对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对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 透的T型焊接接头,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T 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元件的耐腐蚀堆焊层都应进行焊接工艺评 定。 2、钢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 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 艺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焊接
22、设备、仪表、仪器以及参数调节装置, 应定期检定和校验。评定试件应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技术熟练的 焊接人员(不允许聘用外单位焊工)焊接。 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应 经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存 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应发给有关部门和焊 工,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保存至该工艺 评定失效为止。 对焊工的要求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 压力容器焊式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 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 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 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23、。 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 1、不宜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 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线 之间的外圆弧长一般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 100mm。 2、在压力容器上焊接的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等, 应采用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在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 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进行 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 打磨平滑,并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 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 该部位的设计厚度。 3、不允许强力组装。 4、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组装时的 定位焊,若保留成为焊缝金属的一部分,则应
24、按受压 元件的焊缝要求施焊。 对焊工钢印的要求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 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 无法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 号,并将简图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 供给用户。 焊缝返修 1、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2、返修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焊接责任工程师批准 后才能实施。 3、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超过2次以上的返 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4、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 尺寸、返修长度、焊接工艺参数和施焊者及其钢印等。 5、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应在热处理前焊接返 修;如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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