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的使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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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的使用,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审批结果 十四、结果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十七、地址和办公地时间,一、事项名称 二、适用范围 三、事项审查类型 四、审批依据 五、受理机构 六、决定机构 七、数量限制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适用范围 石家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市政府权利 三、审批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
2、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送同级城
3、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市、区)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征求相关县级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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