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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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综 合 医 院 建 设 标 准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综 合 医 院 建 设 标 准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 计标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 设标准编制工
2、作暂行办法建标字第号的要求按 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 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号 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有关 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编制说明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 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号 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 关 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建标字第号 的要求 按照国家计委
3、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 划计综合号 的安排 由卫生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北京 市卫生局会同上海 辽宁 陕西 湖北 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 局 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收集了全 国六大区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 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 委 卫生部年颁布的 综合医院建筑标准 试行情况及多 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 遵循艰苦奋斗 勤俭建国的方针 贯彻 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 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 达到功 能适用 流程科学 安全卫生 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个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 局 有实际工作经 验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院管
4、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 由我 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 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 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医院设备 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 计划财务司 地址 北京市后海北沿号 邮政编码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主要技术
5、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 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 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 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张病床综 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 律法规
6、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 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 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 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 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 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 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7、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 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 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 平衡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建设床四种建 设规模的综合医院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 为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 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 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 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
8、施 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 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 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 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 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 应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 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 面积指标宜符合表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表 建设规模床床
9、床床床床床 建筑面积指标 注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床的幅度面积当 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 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 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 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 比例宜符合表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 部 门 建设规模 床床床床床床床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
10、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 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置 第十八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 科研人员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 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 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 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学生表 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建筑面积指标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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