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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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2019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行业协会条例,由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提供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在会员、政府、社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引导、培
2、育、发展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省市。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省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垄断、不公平竞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垄断、不公平竞争的应诉活动;
3、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市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
4、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自律公约;(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
5、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六)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七)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八)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
6、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
7、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8、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
9、的奖励、处分和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员等。(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从
10、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本会紧急、重大的事项以及其他临时性议题、事务等,可由会长办公会进行酝酿、商议和讨论,形成提议,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
11、、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副秘书长列席。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期间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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