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90-质量体系认证-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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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SA8000(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一一、童工童工 第 15 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二、未成年工未成年工 l 劳部发1994498 号第 2 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l 第 64 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5 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l 劳动部发1994年 498 号第 6 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一)安排工作岗位 之前; (二)工作满
2、1 年;(三)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 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三、非志愿劳工非志愿劳工 劳部发1994118 号第 4 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 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四四、协迫与骚扰协迫与骚扰 劳部发1994118 号第 8 条: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 工作场所的职工集体宿舍限制工人人身自由。 - 2 - 五五、不歧视不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2 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 受歧视。 六六、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8 条:国家实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
3、人单位支付劳 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l 劳动部发1995309 号第 54 条:劳动法第 48 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 作时间内履行了下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 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l 劳部发1994409 号第 3 条第 3 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 定(劳部发1993333 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 付给
4、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l 劳部发1995309 号 56 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 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 效力。 l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7 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 试用、 熟练、 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 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l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9 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 - 3 - 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 的最低工资率。
5、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 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 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l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范围: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2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6、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 办理。 *广东省:1989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 28 条:企业停产,应发给职 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 70%。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 54 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 职工本人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工作其他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下列 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的(含六个工作日) ,按职工停工前 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工资的 80%支付给职工;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 从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 60%支付给职工。 七七、加班工资加班工
7、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 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 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3 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 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 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 作时
8、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 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 4 - 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9、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l 劳部1995309 号第 62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 息日的,属于正 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 44 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八、加班时间加班时间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6 第: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174 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本规定自 199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企业最迟应
10、当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8 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1 条: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 天不超过 3 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l 劳部发1997134 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 别确实困难,1997 年 5 月 1 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 40 小 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旆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 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九九、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2 条:社会保险基
11、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 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十、福利福利 1、法定假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1 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 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l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 2 条:全体公民 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 1 天(1 月 1 日) - 5 - 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 3 天(5 月 1 日、2 日、3 日) 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l 如法定节假日恰逢休
12、息日,则休息日顺延。 2、年休假和产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5 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l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 2 条:休假时间按本企 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 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7 天;满十年未 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2 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l 劳部发1992309 号第 58 条: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 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拖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13、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0 条: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l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24 条: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 或其他用途。 l 劳部发1994118 号第 2 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也 不得扣留或者押职工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7 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 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 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
14、、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6 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l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 9 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 动行政部门鉴证。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1 条:劳动合同可以约下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 l 劳部发1996354 号第 3 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超过六 个月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 - 6 -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 30 日;劳动合
15、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试用期包 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9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第 26 条、第 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十一、卫生与安全卫生与安全 1、教育培训 l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 87 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 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 ,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l 中
16、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5 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 l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 2 章第 2 节第 5 点:在劳动法第 55 条中的“特 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 业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 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 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4 条第 3 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 本单位
17、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30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可以根 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厂房出口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第 3.5.1 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 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丙类厂房(见备注 X) ,每层面积不超过 25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丁、戊类厂(见备注 X)每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 40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 3、疏散信道、标志和应急灯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4 条第 6 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
18、- 7 - 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 *第 3.5.4 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2 层 厂房不宜小于 0.6 米/百 人,3 层厂房不宜小于 0.8 米/百人,4 层(及以上)厂房 不宜小于 1.0 米/百人。当各层人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 度按其下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1.1m。底层外门的 总宽度应该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 小于 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 1.4m。
19、 *第 7.4.1 条: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 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 7.4.2 条: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凈宽不应 小于 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 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 60 ;凈宽可不小于 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 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0.25h;在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 对楼梯段。 *第 7.4.5 条:公共场所建筑的疏散楼梯
20、两段之间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 15cm。 *第 7.4.7 条: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就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 60 人的房间 每栋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 ,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 ,严禁采用转门。 *第 10.2.6 条: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单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 11 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 于 1 公尺。 4、宿舍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5 条: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 筑物内。 l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
21、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 实用面积不得小于 2cm2。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 *第 5.3.1 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要 求的可设一个:耐火程度为 1、2 组且层数为 2、3 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400 ,且第 2、3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l 第 5.3.2 条: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6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的塔式住 - 8 - 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且每层人数 不超过 30 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5、消防设施的管理 l 中华人民
22、共和国消防法第 14 条第 5 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 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1 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 道。 6、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l 灭火器的设置 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手册2.4.3.16 点: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见备注 X)灭火器 的数量为:厂房每 80 一个,库房每 100 一个。 l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文件) *第
23、4.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 4.0.5 条: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 数量: (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4.0.6 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可燃气全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 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l 第 4.0.7 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 宜多于 5 个。 l 第 5.1.3 条: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
24、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 应小于 1.5 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 米。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 第 3.0.2 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 火灾类型见备注 XX) -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类型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 -扑救 C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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