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37_ 亿晶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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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2、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纪实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信息
3、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实施。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4、披露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5、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公司指 定的报纸上。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 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
6、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同时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将中期报 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订、在报告 3 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同时,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公司指
7、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 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至公司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还应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 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8、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
9、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4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10、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11、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5 第十八条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 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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