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98 _ 烽火通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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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公 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 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
2、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低成本和高效益为基本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 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违反本办法 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 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
3、 第五条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 )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
4、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备 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 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设立账户手续,
5、并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帐管理制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转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 用时间、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和 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总裁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要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确保各项投资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项目主管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逐级
6、报分管副总裁 及总裁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按使用计划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的,应报董事 会审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上交所并 公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 募投项目
7、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
8、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如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9、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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